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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 to後如何規範和調整政府與企業的關系
壹、世貿組織協議對成員國政府行為和職能的約束

WTO協定主要約束和規範成員政府的涉外經濟行為,而這種涉外經濟行為主要是指成員政府的決策和立法的實施過程,而不考慮其決策和立法。也就是說,作為成員主導、無權力決策的國際經濟組織,WTO本身沒有決策權和規則制定權,更沒有對成員的決策和立法指手畫腳的權力。世貿組織的所有權力,包括其作為壹個正式組織的法律人格,都是由成員國政府賦予的。它只是壹個為成員國政府,確切地說是為成員國的談判者提供服務和法律咨詢的機構。因此,世貿組織不是世界政府,也不是超國家組織。在WTO這個以遊戲規則為基礎的國際俱樂部裏,只有“妳能做什麽更好、對各方更有利”,而沒有“妳必須做什麽”。事實上,世貿組織協定及其規則對其成員的實際約束力是世貿組織成員的國家貿易政策和法規,特別是世貿組織成員政府之間的相互監督、相互提醒、相互通報和相互審議和相互反向通報(即相互向世貿組織“打小報告”),這是世貿組織的約束力和威懾力所在。

基於此,那些成員政府,特別是像中國這樣的經濟轉型國家,尚未退出權利經濟、審批經濟和壟斷經濟,市場經濟還不完善,法治經濟和開放經濟還不到位,應該特別註意政府行政行為的規範、約束和轉變。基於這壹考慮,作者在1998年3月提出了“中國入世第壹”的戰略觀點,並在2001年7月進壹步提出了“中國入世政府必須先入世,但入世理念最重要”的觀點,在全社會引起反響。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壹年來,從中央部委和直屬局到地方省市,在清理行政審批和定價權,調整、修改和完善涉外經貿法律、法規、規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中央層面涉及政策和規範性文件2300件,取消行政審批權789項。地方政府也取消了壹些審批權力,試圖建立“壹站式”或“壹窗式”行政審批服務機構,以解決政府職能重疊的問題。然而,我們仍然可以從現實經濟生活中清楚地看到高度壟斷的計劃經濟的條塊分割的痕跡。

面對政府職能轉變的困難和曲折,面對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長期粘合過渡,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新環境、新任務和新要求,我們必須抓住“政府職能轉變和制度創新是應對入世的關鍵”這壹新興社會知識提供的難得機遇,通過依法行政(即行政法治建設)和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根本上實現這壹目標。

第二,世貿組織的基本規則要求政府職能轉變

WTO建立協議及其附件協議是壹個復雜的經濟法律體系。面對這些紛繁復雜的規則,作者結合中國改革開放的現狀和經濟轉型的艱難處境,將WTO協定的內容抽象、提煉和概括為五項基本規則。

1.平等對待和公平競爭。這壹基本規則是世貿組織存在和運作的基礎,也是世貿組織規則的基石,包括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互惠互利。核心是成員之間、商品、服務產品、服務提供者和知識產權所有者之間以及成員之間不能有歧視(即非歧視),不能有“免費午餐”(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或享受的權利多於承擔的義務)。這壹規則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壹是“外在”的平等,二是“內在”的平等。除了上述兩個層面,這壹規則還可以基於中國國內市場準入和營商環境的現狀,衍生出第三個層面,即“內部”平等。這壹層似乎對中國有著特殊的意義。只要產品在中國關境內生產,依法納稅的法人和守法的自然人在政策法規上就應享有平等待遇,以實現“市場面前人人平等、競爭面前人人平等、政策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經濟環境。這三個層次的內容不是世貿組織規則所涉及的法律義務,而是取決於各成員內部的市場經濟和法治體系。只有上述三個方面壹視同仁,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競爭。

這壹基本規則對當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凈化市場環境,清理差異、傾斜和優惠政策法規,消除條塊分割、城鄉分割和區域分割,打擊假冒、冒險、假冒、劣質和虛假,維護市場秩序提出了嚴峻挑戰。同時,這也要求重新確定政府的職能、角色和行政目標與任務。

2.公開透明,統壹管理。這壹基本規則旨在要求成員國政府涉外經貿決策和立法過程的公開性、透明性、可預見性、統壹性(基於統壹大市場的分工合作統壹性,而非計劃經濟的“壹刀切”)、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要求在涉外政策法規的實際執行中,工商界應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咨詢權乃至修改建議權,以利於貿易的正常進行和避免貿易中的不正當競爭。涉外政策法規的公開透明,可以確保WTO協定和規則在成員關境內任何地區都能得到有效統壹的遵守和執行,不會出現“天高皇帝遠”的現象。

該規則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決策程序、立法程序以及相關的實施和執行程序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提出盡快消除行政區劃造成的封建經濟、相互封鎖和保護的主導地位,打破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雷同和“大而全”“小而全”的現狀,逐步形成以分工協作為基礎的物流、人流、資金流、技術信息流暢通的統壹大市場。不難發現,我們過去幾年壹直在探索和借鑒的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都是為了實現“公開透明、統壹管理”,將決策和立法納入科學、合法、規範的軌道。

3.打開市場,企業為本。盡管這壹基本規則在WTO協定中沒有明文規定,但貫穿所有WTO協定的壹個基本精神是通過持續的關稅談判和貿易政策談判(磋商)消除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和政策法規壁壘,進壹步開放市場(無論是深度還是廣度),實現生產要素在國際和全球範圍內的正常流動,按照比較優勢原則安排國際分工,在全球範圍內優化資源配置,增加貿易。這種“開放市場”精神的背後,是通過讓市場讓貿易壁壘“倒下”,讓“企業”湧現,來確立企業在開放市場中的標準地位。因此,世貿組織的協議和規則被稱為約束政府行為,實際上是為了改善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環境;是直接打開市場,還是間接服務於企業標準的建立?

這壹基本規則在中國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我們進行了壹系列市場化改革,包括價格改革、國有企業改革、市場準入改革、融資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外貿經營權下放、進出口管理體制改革、匯率制度改革、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等,似乎存在著為改革而改革、為市場而開放的誤解,有時還存在著誰是改革開放的主體、改革開放的目標是什麽的問題。體制改革和市場開放的直接目的是為企業的發展實現從電力基礎到企業基礎的轉變。在此基礎上建立“以人為本”的全面自由發展社會,進而建立經濟管理與政治管理適度分離的社會管理框架。

4.減少幹預和市場主體。這壹基本規則可以說是成員國政府層面實施前三項基本規則的直接目標。其內容主要包括世貿組織協定所體現的原則,如普遍取消數量限制、規範國營貿易和限制性商業慣例、客觀合理地實施外資政策和產業政策、科學適用技術規範、標準和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鼓勵采取價格型進口限制措施、規範和限制補貼政策、縮小國家價格範圍等。同時,這壹規則還強調了漸進式貿易自由化和市場作為資源配置主體的理念,主張用法律法規規範政府行為。用現代市場經濟理論解釋這壹規則,意味著依法行政、減少幹預、消除壟斷、打破壁壘、增加選擇、強化競爭、企業本位和市場主體;就是讓政府幹預的“有形之手”縮回、收斂、規範,讓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伸出、張揚、靈活,讓這兩只手優勢互補、協調配合,建立對市場的依賴,發揮市場的主導地位,把政府的調節和幹預限制在“糾正市場失靈和錯誤”的領域。

針對這壹基本規則的要求,中國目前在宏觀調控、計劃控制、行政審批、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補償、國家價格、行業主管和壹級法人等方面的體制改革自然首當其沖,這也對行政機關過多、機構過多、職能重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事與政務混合、冗員過多的現象提出了嚴峻挑戰。不言而喻,各級政府機構的決策目標、行政目標、決策手段、行政手段、決策結果和執行結果的評估和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也需要認真調整和修訂。

5.靈活的例外和合理的保障規則。這也對政府職能轉變提出了壹定的要求。

三。履行入世承諾與轉變政府職能

中國入世承諾與政府職能轉變的聯系和要求更加具體、具體、直接和迫切。

1.市場準入承諾對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市場準入承諾主要包括減少或取消與農產品和非農產品相關的邊境措施,以及調整和減少服務業市場準入所涉及的政策和監管障礙。

服務業市場準入有兩項具體承諾。壹部分是對橫向承諾涉及的外資企業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調整和完善,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與服務業利用外資有關的各類行政規章、命令和規定進行清理、規範,甚至大部分取消或廢止。另壹部分是部門承諾規定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開放和限制條件,要求為各服務部門和分部門制定規範、合理、完善的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這壹系列市場準入承諾的履行必然要求以經濟和法律手段取代行政計劃手段,以市場調節取代政府幹預,以法律法規取代行政命令、數量限制和配額許可,以市場行為取代政府行為,以企業行為取代行政長官行為,從而改善市場準入條件,使中國市場真正成為世界市場的壹部分,實現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融合和互補。因此,履行市場準入承諾也是在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沒有多層次的關稅調整、多環節的進出口管理、那麽多的配額許可證、那麽多的行政審批權、那麽多的部門規章、計劃、命令和文件、那麽多層次的政策優惠和傾斜、那麽多的圈子和印章,自然就沒有必要有那麽多的行政機關、機構和主管部門;沒有這麽多的席位,大量冗余人員將被削減和分流,如果不這樣做,政府職能將不得不轉移。

2.轉型經濟的特殊承諾要求政府職能轉變。中國是壹個經濟文化落後的發展中大國,面臨著經濟發展和體制轉型的雙重任務。同時,中國是經濟總量、綜合國力、經貿增速和外資流量最高的國家,也是人均收入、人均生活質量、人均土地和人均資源最少的國家。此外,23年的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導致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長期粘連和融合,這導致了艱難的經濟轉型和政府職能轉變。這可能是中國最大的國情、最大的特點和最大的個性,正是這三條“格言”不僅使中國的重新加入世貿組織談判持續了65,438+06年,而且使中國在入世承諾中做出了許多其他成員不存在和不會做出的特殊承諾(當然,所有轉型經濟體都可能在某種程度上面臨這樣的問題)。例如,《入世議定書》附件1至6涉及的復雜宏觀經濟數據,高度壟斷和雙層管理的國有貿易體制;多層次、寬範圍的國家價格體系;有各種不定期的國家補貼政策和獨特的出口關稅政策。另壹個例子是《入世議定書》主要條款中涉及的統壹管理、司法審查、過渡性審查機制、價格比較和特定產品保障措施,以及工作組報告中包括的財政、稅收、貨幣和匯率政策以及國有經濟規範。

上述許多與宏觀經濟環境運行相關的政策和制度層面的特別承諾,必然會觸及我國當前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的轉變,而這壹層面的入世承諾所要求的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具有根本性的變化,因此復雜程度、困難和障礙可想而知。但是,我們不應錯誤地認為履行這些承諾帶來的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的根本轉變會損害中國的根本利益,甚至將履行這些承諾視為中國經濟發展和貿易增長的負擔和障礙。事實上,認真履行這些承諾,不僅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實現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以法治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體制,而且有利於我們在制度上努力應對加入世貿組織,以開放促進改革和發展,加快中國市場經濟體制與世貿組織國際準則的接軌,提高中國參與和受益於經濟全球化的能力。因此,這些特殊承諾與中國改革開放、實現行政法治、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推進現代化的目標是壹致的。

至於中國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作出的壹些承諾,與其他成員基本壹致。在壹定程度上,這些承諾的履行將加速中國在商標、專利、版權、工業品外觀設計、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領域的法律法規的進壹步完善和規範。,並使它們適應國際規範。這壹調整過程自然要求中國目前分散、條塊分割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逐步走向規範和統壹,精簡機構、裁減冗員、依法管理、簡化程序、優化服務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