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稅方式不壹致導致稅務機關難以實施出口退稅政策。
從1994到現在,我國出口退稅方式主要包括免稅;免退稅(先征後退);在三項免稅政策中,第壹次征收和第二次撤退因資金流動巨大而完全被2002年完善的免稅和退稅所取代。具體表現為:(1)對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對外貿(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實行“免退稅”政策;對小規模納稅人實施“免稅”政策。這些退稅方法在實踐中存在以下缺陷:
第壹,為了適應退稅方式,生產和外貿企業被人為地分為兩種類型。“免抵退稅”與“免抵退稅”最大的區別在於“抵”稅。由於信用稅的存在,兩者的計稅基礎是不同的。在“免退稅”中,出口收入是主要計稅依據,而在“免退稅”中,購買價值是主要計稅依據。兩種計稅方式所需的會計核算方法完全不同。“免、抵、退”稅基本符合現行會計制度。“免退補”的稅種要求出口企業的出口和內銷稅款應分開核算,出口的進項稅額不得與內銷的進項稅額混計,避免抵扣的發生。在進出口經營權沒有放開的情況下,這種核算方法可以很好地實施。當進出口經營權成為企業的壹般權利時,越來越多的商業企業擁有進出口經營權,成為壹般意義上的外貿企業。商業企業內貿金額遠大於外貿金額,只有少數傳統外貿企業以外貿為主業。因此,要求從事少數外貿業務的大量商業企業學會單獨記賬並學會兩種退稅方法是不符合經濟發展需要的。
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的退稅雖然都是企業進項稅額的退還,但由於兩者的計稅依據不同,稅務機關不得不人為地將企業分為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兩種類型,且兩種類型不兼容。這種劃分也造成了實行“即征即退”和“即征即退”的企業稅負不公平。例如,在免稅和退稅中,貨運發票和農產品發票不能退稅,而在免稅和退稅中,貨運發票和農產品發票可以退稅。
第二,為了解決劃分的漏洞,稅務部門不得不出臺壹系列政策,這增加了管理的難度。至於稅收,增值稅發票實行當期認證和當期抵扣後,生產和商業之間的應納稅額計算方法沒有太大差異,劃分的目的更多是出於管理需要。退稅不同,劃分的目的是為了區分納稅方式。因此,如果企業被劃分為生產企業,則實施退稅方法,其所有合法的進項稅都可以參與退稅;如果企業被歸類為外貿(商業)企業,則只能退還增值稅發票。在現實經濟現象中,工貿壹體化企業占很大比例,即生產企業也有經營活動,外貿(商貿)企業也有自己的生產能力。但在退稅操作中,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自行決定是按生產辦理退稅還是外貿企業只按自產業務比例辦理退稅。壹旦選定,企業就無法根據市場或自身發展需要確定出口戰略。例如,為了解決生產企業購買產品的退稅問題,總局連續發布了四份文件,解釋了壹系列關於視同自產產品的規定,其中包括試點企業購買非自產產品。但政策執行中的優惠政策範圍過窄,對非試點出口商的企業和出口不視為自產產品的企業執行稅收政策。顯然,這壹政策的實施既不是宏觀調控的需要,也不是公平競爭的需要。只是因為需要加強稅收征管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三是小規模納稅人免稅問題。在稅收政策中,為了加強商業企業的企業管理,商業企業的壹般納稅人必須確定銷售收入必須達到654.38+0.8萬,而654.38+0.8萬的標準是壹個主要門檻。對於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來說,這壹標準飽受詬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達不到壹般納稅人標準,所購貨物不能退稅。因此,總局發布了“外貿企業管理的壹般納稅人”規定,同意小規模商業企業可以領取增值稅發票和出口退稅,這暫時平息了批評。這項政策反映的退稅問題遠遠超出了商業企業不能退稅的範圍。事實上,達不到生產企業壹般納稅人標準的生產企業也無法退稅,因此只能執行免稅政策。因此,解決商業企業的出口退稅問題相當於將生產企業推給商業企業;此外,出口企業的收入可以在退稅業務的基礎上達到654.38+0.8萬的標準。申請壹般納稅人非常容易,出口(包括加工貿易)的收入可以達到這個標準。這種發展趨勢顯然違背了加強商業企業管理的初衷。
(二)出口退稅政策是宏觀經濟調控手段的思想使出口企業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
在目前的退稅政策下,只有少數產品實現了零稅率。大多數產品都有退稅,但並不完整。這也為退稅政策的不穩定埋下了伏筆,近年來退稅率的變化足以說明這個問題。自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取消了初級產品和高耗能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退稅率的降低和取消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了很大的風險。例如,2005年,“出口導向型”鋼鐵免稅政策的取消使那些將生命投入高科技鋼鐵生產線的企業面臨破產。
退稅政策應該像稅收政策壹樣固定不變,也是企業持續經營的前提條件。退稅政策的不穩定性使得中國出口企業不僅要面臨國際競爭對手的壓力,還要抵禦政府宏觀政策帶來的風險。事實上,中國的退稅政策已經在國際上公開。企業在與外商簽訂合同時,外商也會考慮中國的退稅政策。對於出口企業來說,退稅並不能反映任何利潤,但不退稅或降低退稅率會給企業帶來損失。因此,保持退稅政策的相對穩定將穩定國內企業的國際市場,有利於我國產品的出口。
此外,退稅思想轉變後,配套政策不能及時更新,使出口退稅政策面臨兩難境地。從全面退稅,到降低或取消退稅,再到對出口產品征稅,但由於配套政策和措施沒有及時更新,當前出口退稅面臨許多困境。
壹般來說,增值稅的出口收入可以分為以下幾類:壹是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的出口收入;二是未按規定期限憑免稅或免稅企業的出口貨物單證申報或未足額收匯的出口貨物收入;其他需要征稅的出口貨物收入。毫無疑問,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的出口收入稅是可以理解的。稅收本身意味著不鼓勵商品出口。在國內,該產品供不應求或該產品的生產將導致國內經濟形勢。
但是,免稅企業的出口貨物單證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未足額收匯的出口貨物收入是否征稅值得商榷。2004年,推出自出口之日起90天內申報出口退稅的政策,以解決“免稅”企業退稅前寬松,“免抵退稅”企業免稅不能及時實現的問題。它可以為稅務機關解決財政支出緊張和及時實現免稅的問題,並確保按時完成稅收任務。應該說,稅收政策的初衷不是為了征稅,而是為了懲罰。壹是督促企業盡快收回出口貨物單證,及時實現免稅。但是,由於政府部門信息共享不完全和企業合同約定等客觀原因,企業在90天內不申報或文件不完整是合理的。因此,後面關於執行稅收的聲明有回旋余地,並建議有特殊原因申請延期退稅。
這壹政策的制定不僅增加了許多人為判斷因素,而且模糊了企業合理的不退稅業務,使稅收政策難以實施,這壹點從出口代理、普通發票和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退稅政策中可以看出。根據現行政策,外貿企業不能向沒有進出口資格的個人和商業企業出具代理出口證明(即使有也不能退稅)。顯然,代理商不能申報退稅,簡單的不申報納稅定義行不通;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且出口貨物未申報退稅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免稅政策要求退稅發票必須是增值稅發票。壹方面,企業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另壹方面,如果不申報退稅則不得不征稅,因此出口企業沒有選擇。總之,對未申報退稅的收入征稅,堵塞稅收管理漏洞,加強稅收征管任重道遠。如果不及時出臺配套政策來完善和解決問題,勢必會影響出口產品不退稅的稅收思路的落實和執行。
(三)現行兩種退稅方式的缺點
1,免稅法的缺點:
原則上完全放棄了“稅收抵免”的思想,因此出口收入不參與退稅的計算,出口收入的總免稅額僅取決於出口數量來控制退稅額。這種依賴導致免稅方法過渡到依賴出口報關單。事實上,出口報關單是出口的證明和出口退稅的參考文件。對報關單的過度依賴使出口退稅的管理越來越窄。如果出口商品在流通中全額支付,即使存在騙稅行為,也將在向國家繳納稅款的基礎上退還稅款,騙稅的意義將不存在。
在增值稅的管理上,摒棄了單純以增值稅計算增值稅的觀念,采用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的方法。這種方法是工作的實際需要,不可能要求企業逐壹確定企業的增值額。免稅法正好進入了這個誤區。放棄出口收入後,免稅方法只能以出口數量計算出口退稅,加權平均(目前的單票對應方法也是壹種區域加權平均)方法是解決數量和金額的唯壹環節。出口退稅是按出口數量計算的,這要求企業準確確定出口產品的數量,而出口產品的數量只能通過海關報關單獲得。參照報關單數量計算出口退稅容易出現以下無法解決的問題:
(1),海關的出口申報系統是在H883的基礎上建立的,其出口貨物完全采用國際標準的名稱和數量單位,而增值稅開票系統采用中國的名稱和數量單位,目前和未來壹段時間內無法統壹。如果退稅是基於壹壹對應的概念,名稱和數量會不壹致。當貨物已經出口而無法核實時,出口退稅只能嚴格依據票證進行審核。如果企業在貨物出口後為了保持數量和名稱的壹致性而向企業索要發票,將完全擾亂增值稅開票時間的規定,因為采購企業向外貿企業開具發票是國內銷售過程,應按照增值稅的規定開具發票。假設開票合理,也會導致供應商企業的稅務機關無法核實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從而影響企業的稅務管理。畢竟,供應商企業在國內銷售時,發票將由企業的生產經營習慣單位開具。因此,要求企業按照H883系統開具發票顯然會擾亂增值稅的現行管理,如果不按照H883系統開具發票,退稅將不會被批準。顯然,問題是由根據數量的壹壹對應關系確定出口退稅引起的。
(2)如果購買的產品容易磨損,揮發或自然磨損,基於數量的退稅將不會全額退還,顯然損失也是退稅;就像購買的產品因吸水而增加重量或充氣產品的體積壹樣,退稅不能退還更多。
(3)如果采購的產品是原材料或配套產品;報關單上的出口商品數量和名稱完全不同。退稅審核將無所適從,目前的電子管理系統只能通過壹些特殊的輸入法來解決,這人為地增加了系統的復雜性,提高了對納稅人財務人員計算機素質的要求。
免稅方式放棄了出口收入,使出口收入已脫離增值稅稅收管理,打破了增值稅的鏈條,使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稅時不得不保留企業申報的增值稅發票,以防止企業參與抵扣。在增值稅發票管理不到位、進出口經營權未放開之前,集中、統壹、分開的管理模式適用於免稅方式,對當時的征管模式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當進出口經營權放開時,更多的商業企業參與了退稅,這種放棄收入並從企業賬戶中區分內外銷售的方法已不適合經濟發展的需要。
2、缺少免稅和退稅方法:
(1)當前的免稅、抵免和退稅方法依賴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並且不會改變當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要原則。雖然它在形式上與稅收相結合,但本質上仍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脫節,稅收管理仍處於兩級狀態。
(2)“不允許免稅和抵扣”和“抵扣稅款”的存在使出口退稅脫離了企業的征稅鏈,免稅和抵扣過於復雜。
由於退稅政策的不統壹,盡管政策制定者在政策出臺時沒有人為地將企業分為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但由於存在兩種退稅方式,執行者不得不進行兩種方式的思考,因此政府統壹現有的退稅方式是非常緊迫和必要的。顯然,免稅法不適合統壹適用,也不符合客觀規律。生產企業的進項稅,特別是水、電、燃料和電力的進項稅不能分為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因此免稅不能適用於生產企業。那麽這個免退稅是否可以適用於外貿企業,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目前的免稅和退稅方法過於復雜,與稅收仍存在壹定的脫節。為了統壹現有的出口退稅政策,有必要改進現有的免稅和退稅方法。
壹、完善免退稅辦法的主要內容
統壹退稅方式,取消免稅方式,簡化現行免稅方式。按照“先征後退”的原則,將出口收入納入稅收征收管理,取消現行的征退兩條線,保持計算結果與現行免退稅辦法壹致。主要內容如下:
1)確認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和本期增值稅應退額的概念:
當期應交增值稅總額和當期應退增值稅總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當期貨物銷項稅額(含出口收入)-當期進項稅額-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值×稅率。
當期應退增值稅總額=(出口收入-免稅進口料件構成應稅價值)×退稅率。
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進口料件到岸價+實際關稅+實際海關消費稅。
出口收入=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人民幣外匯報價。
2)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本期增值稅應退額和本期增值稅免征額的計算。
(1)本期應交增值稅總額-本期應退增值稅總額》;0點鐘
應交增值稅=本期應交增值稅總額-本期應退增值稅總額
增值稅可退還金額=0
稅額減免=本期增值稅應退總額
(2)本期應交增值稅總額-本期應退增值稅總額
應付增值稅=0
增值稅應退金額= |本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本期增值稅應退總額|
留抵稅額=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總額
(3)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0時。
增值稅應退金額=本期增值稅應退總額
免稅額=0
(4)當本期應退增值稅總額≤0時(主要是退貨和來料加工抵扣所致)
應交增值稅=本期應交增值稅總額
增值稅可退還金額=0
本期應退增值稅總額留作下期使用。
免稅額=0
原則上,簡化方法需要完整的憑證才能計算當期增值稅退稅總額。它將出口收入完全納入稅收。實際上,它要求企業證明收入符合退稅政策,避免了預免預抵問題的發生,廢除了當前管理中存在的免稅和抵扣、證件不全、證件不全等復雜混亂的問題。督促出口企業進壹步提高主觀能動性,及時辦理和獲取證明其貨物出口銷售的法律文件和必要憑證。這種方法完全可以適用於目前的商業企業,並有可能統壹退稅政策。
二、綜合研究,取消部分產品退稅政策,並穩定退稅產品退稅政策。
穩定的出口退稅政策對企業非常重要,對維護政府誠信也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門應全面調查當前的退稅產品,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大規模取消退稅率,特別是取消不可再生、高能耗和高汙染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考慮恢復出口退稅的零稅率政策,以確保所有出口退稅產品應退盡退,穩定出口產品的退稅政策。從心理預期看,出口企業取消退稅率是可以接受的。將不可退稅產品恢復為零稅率並全額退稅將受到出口企業的歡迎,而降低或取消已退稅產品的退稅率將導致政府重復決策和政府公信力的喪失。
三、改變退稅管理文件的審核重點
1.在退稅政策實施過程中,稅務機關應取消對收匯核銷單的管理,淡化對報關單的管理,重點管理增值稅發票。在退稅管理中,核銷單處於最輕的位置。退稅政策本身不需要核銷表,即使企業沒有核銷外幣應收賬款,也可以完全退稅,核銷本身也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監控。退稅需要核銷單是保證國家外匯收入的手段之壹。但是,根據我國外匯儲備的現狀和浮動匯率的匯率政策,如果取消退稅核銷單管理,應該不會有外匯流出。因此,取消退稅核銷單符合當前經濟運行的實際。
2.在報關方面,目前的免抵退政策采用報關作為參考,並明確提出以企業的出口發票和實際記賬為基礎進行收入調整的概念,這樣稅務機關的報關管理將更加淡化,稅務機關可能會集中大量精力管理增值稅發票。
四、出口企業退稅管理將納入屬地管理,即實行征退壹體化。
雖然在執行中仍然存在著免退稅與征稅分離的管理現象。但實現了屬地化管理,由於政策的特殊性沒有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免退稅,保持了適當的集中方式。為適應進出口經營權的放開,政府將取消免稅方式,實行統壹的簡化免稅方式,這將輕松實現商業企業退稅的屬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