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東的“小嶽躍事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壹方面我們譴責18冷漠的路人,另壹方面我們也在反思和討論,尋找解決摔倒不扶的出路。壹些人說必須通過立法來懲罰破產,另壹些人說有必要獎勵那些做好事的人,還有壹些人說他們應該為那些因為做好事而受到委屈的人提供幫助。這樣能解決摔倒不扶的社會問題嗎?
來自毀滅的信念可能適得其反。
“小嶽嶽事件”發生後,冷漠的路人受到嚴厲譴責。壹些律師和學者建議,從傾家蕩產應該受到嚴厲懲罰,這不僅可以滿足社會救助的需要,還可以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在我看來,道德的法律化必須有其限度,超過限度的法律要麽無效,要麽不合理。鑒於中國目前的社會狀況和人們的道德水平,將破產行為定為犯罪可能不會促使人們幫助處於困境中的人。
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狀況下,這壹制度的實施不僅不會使更多的人得到幫助,反而會使更多的人因得不到幫助而遭受更多的傷害或死亡。這是因為,在from ruin被定義為犯罪之前,盡管經常出現人們在沒有援助的情況下觀看的冰冷場景,但中國人的圍觀也具有強烈的信號功能。在許多情況下,壹些善良的人,如士兵和學生,依靠這種信號來尋找陷入困境的人並在許多情況下營救他們。如果免於毀滅被定義為犯罪,人們將不可避免地有他們的對策。由於擔心壹不小心卷入犯罪,人們甚至不敢看需要幫助的對象,例如摔倒的老人和落水的人。最後,沒有旁觀者,所以需要幫助的人不能通過旁觀者及時被賢人發現,這導致更多的人因為得不到幫助而死亡。
另壹方面,這種制度使每個人都沒有安全感,因此不僅無法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而且還會疏遠人們。這種冷漠才是真正的人類悲劇。從執法機構的角度來看,從廢墟中識別並追究他的責任需要信息支持,而執法機構面臨從廢墟中尋找的信息障礙,這將使該系統形同虛設。
為那些做好事不受委屈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困難的。
面對問題,有人說應該幫助那些因為做好事而受到委屈的人。幾天前,中國的壹些律師回應了連續發生的因救人而被誣陷的案件。提議創建“停止冷漠律師聯盟”,如果有人主動拯救生命並被勒索,該律師團將提供免費法律援助。這自然是壹件好事。對於那些被陷害的人來說,幫助總比不幫助好。但問題是,這能有多大幫助?中國救人被誣陷案之所以難判,不是法律適用難,根本原因在於事實。如果沒有攝像記錄,沒有證人,將很難查明事實,律師在事實中可以發揮的作用非常小。相反,在事實已經無法澄清的情況下,律師的這種協助還可能使真正的肇事者受益。因此,從案件的性質來看,法律援助在這類案件中所能發揮的作用不會像想象中那麽大。
法律必須對制定法律的人做出回應。
面對摔倒不扶反映出的社會冷漠,我們該怎麽辦?對冷漠路人的譴責和懲罰,以及對幫助者的獎勵和幫助,能否更好地解決這壹社會問題?我們首先應該問,是誰造成了這種冷漠?要解決問題,法律必須回應那些被誣陷的人和真正打人的人。否則,我們現在談論的只是壹個口號。
當然,這種反應的前提是社會要有發現真相的能力。如何發現真相?有記者分析了近年來媒體報道的15起老人在街上摔倒被“誣陷”的案件,發現有6名當事人成功證明了自己的清白,其中2人通過監控視頻證明,4人通過其他證人證明。
40%的比例讓我非常驚訝。隨著更多攝像頭的安裝和更多目擊者的出現,更多的真相將被發現,不成功的取景比例將在50%以上。這種信息應該廣泛傳播並為潛在的制定者所知。當然,光知道是不夠的,法律還必須對誣陷者做出回應。法律回應也必須在“更多案件的真相將被發現”的前提下發揮良好作用。這種回應包括對被誣陷者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這種懲罰是必要的,因為被誣陷者的行為產生了強烈的負外部性,對他人和社會造成了嚴重後果。可以相信未來會出現救人不被陷害的情況。為了有效地解決問題,中國必須有對被誣陷者進行嚴厲懲罰的案例。僅舉壹例,它對潛在制定者的壓制和對人民的鼓舞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執法機構應該積極執法,不應該因為摔倒的老太太可憐或悔過而放棄執法。需要註意的是,這種執法方式是解決跌倒不扶社會問題的關鍵。“高比例的誣陷不成功+誣陷不成功的法律後果+對誣陷不利的案件”的模式必然會使潛在的誣陷者不敢冒險。
必須查明並依法嚴懲肇事者
除了懲罰被誣陷者外,還應采取具體措施敦促真正的攻擊者主動履行幫助受害者並將其送往醫院的義務。因為如果不是他的逃跑,就不會形成這樣的社會局面。對攻擊者的法律回應可以包括設定嚴厲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考慮設定刑事責任。其中,在民事責任中必須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即撞人後逃逸的人必須承擔受害人三至五倍的醫療費和其他損失。
還有壹種人,就是那些打了人主動送他們去醫院的人。因為他們堅信不可能有證據證明他們是打人的人,他們假裝是好人。這種人在現實中也會存在,但因為瞬間發生的事情真相無法被發現,所以壹直沒有進入大家的視野。雖然這類人將受害者送往醫院,但他們的否認行為直接導致了公眾的冷漠反應,其負面影響更加明顯。因此,他們應該承擔比逃犯更嚴厲的法律責任。當然,與上述被誣陷者的處罰類似,攻擊者作為威脅的法律責任的有效性也取決於通過監控視頻和證人證詞實現的壹定比例的真相發現。並且目前壹定比例的真相發現是可行的。(作者系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