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位置是指公共* * *、自有或他人所有的、用於設置戶外廣告的建築物、場地、空間、車輛等載體。
牌匾是指識別單位和商業場所名稱的標誌和牌匾。
牌匾設置是指利用建築物或者設施設置牌匾。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成立戶外廣告和牌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工商、建設、規劃、公安、園林、民族宗教、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技術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第六條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規劃和技術標準,布局合理,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牌匾的設置應與建築整體造型和建築色彩相協調。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和管理第七條戶外廣告設置場所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第八條利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等公共戶外廣告設置場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使用權。競買人、競買人不足三人的,可以協議方式取得。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居民生活,損害城市市容或建築形象;
(三)利用行道樹或占用綠地,有損綠化景觀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現代建築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築控制地帶;
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者載體。第十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3)戶外廣告權屬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計圖、效果圖;
(五)戶外廣告架的搭建應當附有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材料。第十壹條戶外廣告設置和發布的申請和批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人持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相關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人應持《申請表》並攜帶本辦法第十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相關材料向市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經審查批準設置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第十二條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登記的位置、時間、規格、設計圖紙和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戶外廣告批準文號的規定發布。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壹般不超過2年,電子顯示板(屏)壹般不超過3年;期滿需要延期設置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閑置期間,申請人應當發布公益廣告。第十六條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完整或者汙損、腐蝕、過時的,應當及時修復。
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及時修復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設施。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後,申請人應當在5日內自行拆除。第三章牌匾的設置和管理第十八條申請設置牌匾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
牌匾設計、效果圖;
(三)搭建牌匾框架的,應當附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資料。第十九條牌匾設置的申請和審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人持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烏魯木齊市牌匾設置審批表》;
(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經批準設立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明設立的具體要求;不同意設置的,出具不予同意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