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增加就業崗位、控制失業率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作為就業工作的重要任務,建立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並對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協調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本行政區域的就業促進工作。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就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就業和失業統計等促進就業的基礎工作。第四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促進就業,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就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報道促進就業的先進典型,引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就業促進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違反就業法律法規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侵害勞動者就業權益的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采取措施促進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政策和就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在安排重大產業布局和重大項目時統籌考慮對擴大就業的影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為企業發展提供政策、信息、技術咨詢等專項服務,多渠道、多方式擴大就業。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公布和落實國家對招用失業人員和殘疾人的企業、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和殘疾人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九條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規定免征登記、管理、許可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撥款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費按最低標準收取。沒有最低標準的,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第十條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按照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通過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鑒定首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第十壹條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免費創業培訓服務。第十二條自主創業的勞動者可以向創業項目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小額貸款擔保,經有關部門審核後在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
小額擔保貸款機構應當在確保貸款安全的前提下,簡化貸款手續,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如果為低利潤項目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政府將按照規定給予利息折扣。第十三條鼓勵城鎮勞動者承包農村荒山荒地,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發展生態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和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十四條鼓勵高校畢業生在城鄉自主創業和就業。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在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在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十五條企業招用失業人員和殘疾人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社會保險補貼、求職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向非農產業和城市流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與勞務輸入地有關部門的聯系,幫助農業富余勞動力異地轉移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小城鎮規劃時,應當將農業剩余勞動力就近轉移作為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