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代扣(代收)和委托代收稅款有什麽區別?代扣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除應納稅款,匯給稅務機關的壹種納稅方式。包括:(1)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二)為納稅人辦理統壹存貸款業務的單位。即付款人在向納稅人付款時,直接從支付的款項中扣除稅款,代為支付。其目的是控制分散的、不可控的稅源。比如,目前我國對納稅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和代扣所得稅是源泉扣繳形式。——代收代繳,是指根據稅法規定,負責代收代繳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即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款時,依法征稅。這種方法壹般是指稅網未覆蓋或難以控制的領域,如消費稅中的委托加工,加工品的稅款由受托方收取。壹般有消費稅、城建稅、資源稅代收代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代征代繳的區別。
首先,概念不同: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流轉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三者的具體概念應該是明顯不同的。代扣代繳是指持有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其稅收收入中代扣代繳應納稅款並匯給稅務機關的行為。匯繳,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單位和個人,通過經濟往來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並匯給稅務機關的行為。委托征收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受稅務機關依法委托,代表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征收稅款的活動。第二,內涵不同:
從以上三者在概念上的區別,我們不難看出,扣繳義務人包括:(1)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二)為納稅人辦理統壹存貸款業務的單位。扣繳義務人包括:(1)委托加工單位;(2)生產原油和重油的裝置。從法律角度講,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是有壹定區別的:扣繳義務人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並直接從中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在與納稅人的經濟往來中,收取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並代為支付。扣繳義務人是壹種特殊的納稅人,介於納稅人和納稅人之間。壹方面,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時,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另壹方面,稅收上繳國庫,就是在履行納稅人的義務。可以說,在壹般實踐中,這兩類債務人都是自然債務人。至於委托代理人,區別比前兩者更特殊。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委托代理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的稅種為零散稅和異地稅。同時,相對於作為自然義務人的前兩類義務人,稅務機關必須審查受委托單位和人員是否具備征收稅款的能力和素質,確定受委托單位和人員,並與受委托單位和人員簽訂協議。而且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行政委托,稅務機關可以視清算情況的變化單方解除協議,但委托代理人不能單方解除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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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代收代繳的區別應該是B代收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持有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其稅收收入中代扣代繳應納稅款並匯給稅務機關的行為。也就是說,妳本來應該付給他100,但實際上妳只付了90%的饑餓,10的稅被扣繳了。
匯繳,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單位和個人,通過經濟往來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並匯給稅務機關的行為。比如妳應該收到的貨款是100,但妳實際收到的是110。差額多收10的,代收代繳。
妳可以說出妳是想交錢還是收錢。
問題四:扣繳義務人的主要義務扣繳義務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稅法規定,按照征稅對象的性質和不同的稅率,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消滅。申報義務是扣繳義務人在稅法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事項的行為。申報內容主要包括有無發生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行為及應納稅額。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繳納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根據稅法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繳納所扣繳或者收取的稅款的義務。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填開義務是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應隨時告知納稅人稅款已扣繳,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填開扣繳憑證或免扣繳憑證給納稅人。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由此可見,在我國,只有納稅人主動索要扣稅憑證,扣繳義務人才能填寫。納稅人不主動要求的,扣繳義務人可以不填。但如果不開具扣稅憑證,納稅人就不知道繳稅的情況,這實際上是對納稅人知情權的侵犯。扣繳義務人不是納稅人,所以不承擔納稅人的義務。實際上,扣繳義務人的義務是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由第三方承擔的公法義務。就這個義務本身而言,是扣繳義務人自身的義務,而不是他人的義務。扣繳義務人的扣留、收繳、申報、開具義務的性質是扣繳義務人履行壹定行為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的存在,並不取消或者影響納稅人的存在,也不改變納稅人的地位。承擔交錢義務的還是納稅人。因此,扣繳義務應屬於給付行為的義務而非給付金錢的義務。其他義務所有扣繳義務人必須進行預扣稅登記。對扣繳義務人實行扣繳稅務登記制度,是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稅收管理的基礎。考慮到許多扣繳義務人同時為納稅人,為減輕其負擔,簡化手續,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不再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可以在稅務登記中增加扣繳稅款登記的內容,並在稅務登記證上標註扣繳稅款登記標誌。依法接受賬簿、憑證管理。《稅收征管法》第19、20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申報義務。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資料;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申報內容報送代扣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因特殊原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時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納稅,但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辦理匯算清繳。依法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即按照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對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並及時繳納。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 gt
問題5:什麽是扣繳義務人?稅務登記證上會標註“扣繳義務人:依法確定扣繳稅款”字樣。
問題6:稅法上扣繳義務人和征收義務人的區別,通俗解釋。謝謝扣繳義務人是指在付款時負有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法人或非法人,即付款人在付款時負有依法從款項中扣除相關稅款並代納稅人繳入倉庫的義務。
扣繳義務人是指利用經濟關系向納稅人收取應納稅款,並代納稅人繳納入庫的義務企業或單位。
問題7:扣繳義務人簡介;預扣代理不同於代收代理。扣繳義務人不持有納稅人的收入,不能從納稅人的收入中扣除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掌握著納稅人的收入,所以可以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代為繳納。
問題8:扣繳義務人包括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也稱為“扣繳義務人”,即有義務從納稅人的收入中扣除應納稅款並代為繳納的企業或單位。扣繳義務人可以是各類企業、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部隊、學校等單位,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經營者等自然人。其代扣代繳義務主要包括“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的稅種具體包括:
1,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款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錄備查。
2.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發字第038號)第三十四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應納稅款由代理人代扣代繳;沒有代理人的,以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消費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5號)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珠寶除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時代收代繳。此外,關於消費稅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代扣代繳稅款憑證。納稅人未提供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的,受托人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得抵扣。
問題9:扣繳義務人的分類和扣繳義務人的確定,有利於加強稅收收入的源頭控制,簡化稅收征收程序,減少稅收流失。扣繳義務人主要有兩類:(1)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的單位;(二)為納稅人辦理匯款的單位。
問題10:稅務代理人、稅務代理人、扣繳義務人分別是什麽意思?稅務代理人是稅務機關授權的代征稅款的人。
稅務代理人受納稅人委托辦理稅務事宜。
扣繳義務人是由法律規定,扣繳納稅人的稅款,代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