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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貸款監管要求
P2P網貸平臺ICP備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金楚寶靠不靠譜,符合條件嗎?

P2P網貸平臺ICP備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金楚寶靠不靠譜,符合條件嗎?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的備案指引,已經開展業務的網貸機構需要完成對違規經營行為的整改工作後才能申請備案登記。根據監管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按規定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註冊備案機關基本是註冊地省級金融辦,但需要註冊地所在市(區、縣)進行預審。

申請備案登記壹般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包括: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報告、合規經營承諾書、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的專項審計報告、電子合同委托協議、公安網安部門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等。

沒有ICP許可證經營公司違法嗎?財庫寶不靠譜,符合條件嗎?

備案號不是許可證!備案號後面是ICP,許可證是浙江ICP...比如妳問的平臺,浙江ICPNo。15012455 -1為備案號;浙江B2-20170106是牌照號碼。

P2P網貸平臺的銀行存款要求是什麽?

簡單來說就是和銀行對接,投資者的資金由銀行存管,平臺和投資者的資金是分離的。此外,網貸平臺也有此規定。有了ICP證,平臺個人貸款不能超過20W,企業或法人不能超過100W。必須註冊最新的。

P2P網貸平臺不靠譜,這些10的指標壹定要看。

申請貸款的渠道有很多。推薦農行網貸。中國農業銀行有網貸業務。目前,年齡在18歲以上的人可以通過個人網上銀行和口袋銀行申請(目前僅支持二代KBao客戶),將自動批準並快速接收。

如果您有農業銀行的儲蓄卡,可以登錄口袋銀行點擊“全部→網貸→立即申請”,或登錄個人網上銀行點擊“貸款→網貸→立即申請”進入申請頁面。

貸款額度最高30萬元,最低3000元;客戶的具體金額將根據客戶在農行的業務情況進行審批。網貸的期限不超過壹年,可以提前還款。

借款人通過以下自助渠道辦理提前還款業務。

個人銀行貸款還款:登錄個人銀行貸款,點擊“更多-網貸-我的網貸”,點擊“還款”。

個人網銀償還網貸:登錄時尚網銀,點擊“貸款-網貸-我的網貸”,點擊“還款”。

P2P銀行存款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簡單來說就是和銀行對接,投資者的資金由銀行存管,平臺和投資者的資金是分離的。

1,註冊資本,至少1000萬元人民幣;

2.操作時間和壹定的操作經驗;

3.交易規模,具有壹定的交易規模;

4.風控好。

P2P網貸真的不靠譜嗎?

P2p網貸有十個蘿蔔九個坑,只有壹個是好的或低收益的。

風險高,收益高,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如何識別那些不靠譜的p2p網貸平臺?

目前沒有監管部門,都是用個人信用信息和企業信用信息做擔保。唯壹能確定的是大公司。

請問p2p網貸融資平臺網匯貸怎麽樣?靠譜嗎?

網站的視覺效果不是很令人滿意,而且提現更快也不收費。強大的客戶服務專業精神

P2P網貸平臺的排名可靠嗎?

如今,P2P投資仍然具有很大的投資價值。不過,雖然現在大多數P2P平臺都實行本息擔保,但他們在選擇平臺時特別謹慎。建議選擇汽車抵押和汽車質押平臺,如丁丁貸款。

P2P網貸歸誰管?

P2P平臺需要取得營業執照、ICP許可證、銀行存管、信息披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認證等。妳可以通過上面的硬指標來判斷。如果不靠譜,先看平臺是否具備上述條件,再看口碑。多讀書,多了解,自然就知道不靠譜了。

銀行保險監管P2P。

最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壹名工作人員回應了壹名貸款人的訴求,稱“我們不關心P2P,我們只關心發放牌照的銀行和保險”,這不僅是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漠視,也是對廣大貸款人財產損失的漠視,但我想說,這是對金融消費者認知能力的蔑視。銀保監為什麽要管P2P?

壹是法規直接授權。行政監督行為的法律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直接授權和委托授權,因此實施規章是依法行政的範疇。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所謂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早在2015年,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委聯合制定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2016年,經國務院批準,銀監會等四部委(廳)聯合制定並發布了《信息中介機構從事點對點借貸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第1號)。這兩部屬於法律範疇的多部門聯合法規明確規定了銀監會的監管職責。《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八)點對點借貸。點對點借貸包括個人點對點借貸(P2P點對點借貸)和網絡借貸。個人點對點借貸是指個人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直接借貸。個人點對點借貸應堅持平臺功能,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為點對點借貸業務非法集資,由銀監會監管。”《信息中介機構同業拆借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信息中介機構同業拆借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實施行為監管。”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壹規範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對信息中介機構開展點對點借貸的日常行為進行監管,指導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信息中介機構開展點對點借貸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監管協調機制。”總體而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對P2P網貸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行為進行管理,並指導風險控制和部門協調。需要說的是,zg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導或參與了上述兩項規定的制定和頒布,但現在並未實施!由此可見金融監管政令不暢、政令不暢的情況有多嚴重!

第二,法律的特別授權。銀保監會的工作人員說,我們只持有金融牌照,那麽法律依據在哪裏呢?沒有執照誰來負責非法金融活動?下面具體分析壹下。首先,什麽是金融牌照?簡單來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註冊的叫擁有金融牌照,否則視為沒有金融牌照。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壹位工作人員的邏輯,銀行監管機構只有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和註冊,而P2P網貸機構沒有許可和註冊,所以我們不管。雖然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接待人員回答說,不管p2p,這是履行職責,但哪個機構負責?應該是法律。請問法律規定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歸誰管?《商業銀行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違反規定了怎麽辦?《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壹條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均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銀行監管機構應監督所有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活動的人。也就是說,既要管合法設立的,也要管非法設立的;既要管好許可證的審批,又要管好擅自經營;有營業執照的和沒有營業執照的都要管。

P2P網貸機構是否屬於非法設立或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需要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監督管理。已經確認“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屬於金融”,P2P網貸平臺是從事金融中介服務活動的互聯網金融機構。2020年底網貸業務清零時,人貸、玖富等幾家頭部平臺均未在金融監管部門註冊,屬於未經審批或許可(無牌照)的公司平臺。根據生效的多地判決,兩家網貸平臺自然被認定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該負責。

2021年5月20日

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哪些規定?

壹是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現金貸”業務發展原則。

(壹)金融機構的設立和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依法取得貸款業務資格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貸款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政府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折算為年化形式,提前充分公開披露貸款條件、逾期處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註意相關風險。

(3)各機構應遵守“了解妳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借款人過度借貸並陷入債務陷阱。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和貸款用途進行全面、持續的評估,審慎確定借款人的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制和還款方式。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對單筆貸款本息合計債務負擔明確設置上限,貸款展期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

(4)各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信用記錄缺失、長期借款、欺詐等因素可能帶來的影響。在貸款質量方面,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風險控制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瞞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受托第三方機構不準采用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手段催收貸款。

(6)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督導,開展網絡整治工作。

(壹)公司監管部門暫停設立新的網絡(互聯網)公司;暫停新批公司跨省(區、市)開展業務。如果籌建已獲批準,將暫停批準開業。

公司的審批部門應符合國務院的相關文件要求。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準機構,應重新檢查其業務資格。

(2)嚴格規範網絡服務管理。暫停無特定場景和指定用途的網絡布局,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禁止發放“校園貸”“首付貸”。禁止為股票、期貨等投機性業務發放貸款。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監管。

(三)加強公司資金來源的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者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出售、轉讓或變相轉讓公司信貸資產。禁止在點對點借貸中通過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合並後融資總額與凈資本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壹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公司並表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過規定比例的公司,應制定規模縮減計劃,限期達到相關比例要求,並由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實施。

網絡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公司監管部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印發網絡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進壹步細化相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壹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1)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遵循《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範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格的機構發放貸款提供資金,不得出資與無放貸業務資格的機構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和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他們應該要求並確保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費用。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投資於(類)證券化產品或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為基礎銷售的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規範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地方派出機構開展,地方整頓辦配合。

四是繼續推進和完善P2P信息中介機構在點對點借貸方面的業務管理。

(1)不得安排或變相安排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業務;禁止提前從貸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和設置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和罰息。

(2)禁止將客戶信息收集、篩選、信用評估和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匹配資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P2P點對點借貸。

(四)不得為無還款來源或還款能力的學生、借款人提供貸款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異地集資等住房融資和貸款撮合服務。不提供無特定用途的貸款撮合業務。

點對點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要按照《關於清理整頓“現金貸”業務活動的通知》(17號)要求,對信息中介機構點對點借貸“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規機構的處置力度。

(壹)各類機構違反上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監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停業整頓、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取締;同時,視情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臺,有關部門要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二)在銀監會的指導下,各地將嚴厲打擊和取締未經批準從事貸款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對借機逃廢債、不支持整改工作的,加大處罰和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立案調查;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活動的,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依法查處。

(三)對於機構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有效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註重長效,確保規範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壹)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機構主要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改方案,壓實轄內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整改,抓緊建立屬地負責與跨區域協調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和守住風險底線。

(2)各地要指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防止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要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償債責任,建立信息披露、失信聯合懲戒等制度,讓失信者處處受限。

(三)各地要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人們識別不公平和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非法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4)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臺等渠道,對提供違法活動線索的舉報人進行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活動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範整頓。監管責任缺位、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情況(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擴展數據

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為實繳貨幣資本,由投資者壹次性繳足;

(三)有具備專業知識和專業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