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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詳解?
婚姻法的新解釋

——北京市趙曉璐律師事務所瞿偉律師

壹、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1.父母婚後贈與並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屬於子女個人財產。

情況

周曉結婚5年後,他的父母給他買了壹套房子,房產證上寫著周曉的名字。那麽,他的妻子呂霄在這所房子裏有股份嗎?

釋義(3)原文

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的解釋

此前,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子女的財產,除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以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房價飆升的情況下,父母往往傾其所有為孩子買房,壹般不會和孩子簽書面協議,礙於面子。如果離婚時將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侵害了已投資買房父母的利益。因此,將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視為只給子女壹方的贈與更為合理。

如果房產是父母雙方共同購買,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按照父母雙方出資份額,更符合實際情況。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的壹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真實購房意圖的判斷依據更加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和統壹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平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房子應該歸周曉個人所有。

2.轉讓前,贈與可以撤銷。

情況

呂霄·橫田在結婚前寫了壹紙合同,承諾把自己的房產給小田,但壹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婚後,小田怕傷害感情,沒有堅持辦理過戶手續。我不想幾年後離婚。呂霄不同意把房子給小田,但小田要求他履行合同。那麽,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嗎?

釋義(3)原文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律師的解釋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壹般贈與合同在物權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對於房屋贈與合同,房屋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推而廣之,即使不是夫妻間的贈與,其適用原理也是壹樣的。

在這種情況下,房子仍然歸呂霄所有。小田要求呂霄履行贈與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3.房改是分不開的,屬於父母的。

情況

10年前,唐笑父親單位分配的公房被改制出售。按成本價扣除服務年限後,房屋售價為65438+萬元。唐笑和小鄧拿出65438萬元存款給了唐笑的父親。他們從單位買了這套房子,房產證登記在唐笑父親的名下。去年,唐笑和小鄧分手了,並要求離婚。小鄧聲稱,房款是他們夫妻出的,房子也應該是夫妻分的。

釋義(3)原文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壹方父母名義購房,且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的,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律師的解釋

“房改房”是指我國根據國家房改政策,由單位福利分房改革向個人出售的住房,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歷史產物。房子的出售價格遠低於商品房的市場價,這其實是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待遇。根據物權取得原則,房屋的物權應屬於購房人,即職工。如果實際出資人不是員工,那麽實際出資人和員工的關系只是債權債務關系。實際出資人可以主張還款,但不能主張房屋產權。

在這種情況下,小鄧不能主張房屋作為夫妻財產分割,但她可以主張購房款作為夫妻雙方的債權分割。

4.養老保險基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情況

小賈和羅曉已經結婚10多年了。因為小佳壹直沒有固定的工作單位,他們用同樣的積蓄給小佳買了個人養老保險。現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小羅當庭提出分割小賈養老保險。但此時,距離小賈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還有兩年時間。他們的養老保險應該怎麽分?

釋義(3)原文

第十三條夫妻壹方離婚時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另壹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繳納養老保險費,壹方主張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的部分在養老保險賬戶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的解釋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還沒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的條件,壹方主張將另壹方未獲得或者根本無法獲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夫妻“應得”財產進行分配,這是不公平的,甚至會削弱國家對公民的基本社會福利保障。《解釋(三)》第十三條對此進行了修正,明確了這壹點。

本案中,小羅要求分割小佳未來養老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小佳的養老賬戶中,實際支付金額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二、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1.個人婚前買房,婚後還房貸,離婚時房屋登記在冊的,將獲得升值補償。

情況

2006年初,小王拿出所有積蓄,在父母的資助下,按揭貸款買了壹套小戶型。2006年底,小王和小李結婚了,搬了新房子住。他們分擔每月的付款。1年後,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但現在雙方正在鬧離婚,小李主張房子原本是婚後所得,夫妻雙方應分割房產。小王稱,房子是他婚前的個人財產,現在房子升值了壹倍,與小李無關。

釋義(3)原文

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賠償另壹方婚後雙方為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律師的解釋

眾所周知,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壹般屬於夫妻雙方。但對於壹方婚前通過按揭購買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判定是否為夫妻同壹財產。因為買房的錢是壹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開發商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所以購房合同確認的債權都是婚前取得的,婚後取得房產證只是物權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發生在婚前,且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房屋登記在買方個人名下,就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

對於夫妻雙方來說,還款金額和房屋的增值要結合房屋相應的增值部分,房屋所有權人要對另壹方進行相應的補償。

本案中,房屋應歸小王所有,但應結合夫妻雙方償還的金額占總購房款的比例及相應的房屋升值幅度,並根據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由小王對小李進行相應補償。

2.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情況

小昭結婚前買了500克黃金。小昭和小劉結婚幾年後,這些黃金的價格漲了兩倍多。這些年黃金升值,小劉有分壹杯羹嗎?

釋義(3)原文

第五條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的解釋

《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雙方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前財產本身所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價上漲)或孳息(如存款利息)等利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是對孳息歸財產所有人所有這壹民法基本原則的解釋,同時避免了實踐中財產性收入是否屬於投資性收入的爭議。即在未來,夫妻壹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是“投資”還是“自用”或者兩者都是無關緊要的。該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小昭婚前購買的黃金在婚後增值,但增值部分仍屬於小昭的個人財產。

三、親子和生育權問題如何解決?

1.如果拒絕親子鑒定,法院可以根據必要的證據推斷是否有親子關系。

情況

呂霄偶然發現妻子小廖和前男友還是不正當男女關系,而且自己5歲的孩子和前男友很像,於是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因此,呂霄以妻子對他不忠為由起訴離婚,並要求進行親子鑒定和精神損害賠償。但妻子小廖拒絕做親子鑒定,理由是孩子懂事,會對他造成傷害。法院的判決會支持誰?

釋義(3)原文

第二條:夫妻壹方起訴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壹方主張成立。

壹方當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系訴訟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

律師的解釋

親子關系訴訟屬於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主張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隨著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於證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父親的血緣關系。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對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但在民事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無權強制當事人做DNA司法鑒定。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父母子女這壹重要身份關系的認定,適用“推定原則”存在很大風險。《解釋(三)》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即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的糾紛時,如果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親子關系,而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堅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請求否認親子鑒定的壹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鑒定的壹方的訴訟請求成立,不配合法院審理的壹方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如果呂霄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孩子不是他所生,而小廖拒絕配合親子鑒定,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小廖敗訴。

2.夫妻因生育權糾紛可以起訴離婚,但不能主張損害賠償。

情況

懷孕5個月的小琪和丈夫小畢發生了激烈的爭吵。壹時沖動,她壹個人去醫院做了人流。

小畢得知後非常氣憤,以小琪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起訴離婚並要求賠償損失。法院會判決支持小畢嗎?

釋義(3)原文

第九條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律師的解釋

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即任何壹方都可以主張生育或不生育。特別是對女方來說,是否要孩子可能會直接影響她的健康。所以,如果夫妻雙方在這個問題上不能達成壹致,就有可能導致感情破裂。壹方可以在此基礎上提出離婚。但如果丈夫擅自終止與妻子的妊娠,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則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如何解決其他常見問題

1.協議離婚失敗,“協議”無效。

情況

小劉因與小楊感情不和,提出離婚,小楊不同意。為了讓小楊同意離婚,小劉在離婚協議書中註明,只要小楊同意離婚,夫妻婚後買的房產和銀行存款都留給小楊,小劉“凈身出戶”。小楊同意了,雙方在協議上簽了字。然而,當他們拿著離婚協議書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小楊反悔了,表示絕不離婚。小劉只好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公平分割財產。小楊認為,即使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分割也要按照離婚協議執行。那麽,這份離婚協議有效嗎?

釋義(3)原文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在人民法院離婚協議無效,在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財產。

律師的解釋

實踐中,主張離婚的壹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做出壹些讓步,以期順利離婚。但由於種種因素,雙方未能按約定辦理離婚手續,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中的爭議焦點。

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該讓當事人重新考慮,反復協商。只有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並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自願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才能視為附條件成立。雙方離婚協議不成的,壹方有反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效力,對夫妻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本案中,因小楊未按離婚協議的要求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故離婚協議不生效。法院不能根據這個約定分割財產,而應該根據婚姻法的認定,對夫妻* * *有財產進行分割。

2.賣出去的房子溢出來的水是無法收回的。

情況

小吳和小霞有兩套房子,都登記在小吳名下。小吳做生意需要資金,於是通過房屋中介將家裏壹套位置較好,正處於漲價期的房子賣給張先生。事後,小吳做生意虧了不少錢。妻子小霞在知道房屋被出售後,認為該房屋是雙方的同壹財產,未經其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遂將丈夫和買方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張先生返還房屋。小霞的請求能得到支持嗎?

釋義(3)原文

第十壹條: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 * *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擅自處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的解釋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出售和抵押,由夫妻雙方決定。但根據《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房屋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的,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的購房款並將房屋產權證過戶到自己名下的,取得房屋所有權。另壹方配偶主張收回房屋所有權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另壹方配偶主張原房屋登記方在離婚時擅自處分房產,造成自己財產損失的,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霞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小霞如與小吳離婚,可要求小吳賠償其房屋漲價造成的經濟損失。

3.婚姻是存在的,也有財產分割的特例。

情況

小燕和小陶結婚10多年後,小陶得了胃癌,花了好多錢做手術。醫生說手術後必須用進口的化療藥物來阻止癌細胞擴散,非常貴。小燕認為癌癥治不好,花巨資買進口藥也沒用,所以主張保守治療。無奈之下,小陶將小燕告上法庭,要求夫妻* * *有財產治病。但多年來,小桃年在感情上不想與蕭炎離婚。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小陶的財產分割案嗎?

釋義(3)原文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同壹財產的,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婚姻財產或者偽造婚姻債務,嚴重損害婚姻財產利益的;

(2)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律師的解釋

壹般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財產都有支配權,不需要分割。即使分了,夫妻還是有相同的財產,就像壹個人的錢從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壹樣。但是,當壹方患有嚴重疾病,另壹方拒絕支付醫療費用,或者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甚至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財產利益時,出於對生命健康權和夫妻財產利益的正當保護,在不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壹方可以支持離婚。

本案中,肖濤的情況正好符合《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只要財產分割不損害夫妻債權人利益,小陶的訴訟請求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