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風雲|文(法學博士,最高法院法官)
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意見。該《意見》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讓法官審判、讓法官負責”的重大改革舉措,也是今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根據《意見》的規定,本文認為,推進和落實司法責任制,應當建立以下十項機制。
建立司法行政領導當法官的分流機制,做好辦案工作。過去,法院院長實際上成了辦案法官的行政上級。壹定程度上存在“法官不判”“法官不判”的現象,導致了裁判者與案件事實的異化。《意見》中,法院院長審判管理權的客體壹般僅限於程序性事項,這是為了改變過去案件“裁判者”與“裁決者”分離的狀態。司法經驗要求貫徹直接言詞原則,不經過訴訟程序就簽發法律文書,不僅使訴訟過程毫無意義,也使裁判質量無人負責。已入職的院長要組建審判團隊直接辦案,發揮自己作為審判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的優勢,逐步減少或剝離司法行政,逐步減少並最終取消案件審批制,實現從“法官上級”、“法官經理”向“法官”、“裁判”的轉變。
建立內部和外部詢問獨立記錄的安全機制,設置法官責任的“安全線”。外部幹擾和內部質疑嚴重幹擾了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判斷和法律的公正適用,切斷了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之間的有機聯系。因此,中央決定對幹預司法的行為實行記錄、報告和責任追究制度,就是要讓幹預者避鼠忌器、如履薄冰,凈化司法的內外環境。按照《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審判長應當對幹預、插手、過問行為進行獨立、全面的記錄並留痕。綜合記錄不僅要作為檔案的必要組成部分,而且要作為檔案的壹部分,永久備查。如果錯案是內外幹擾直接造成的等。而不是法官的原因,不追究法官的責任,保證法官獨立公正辦案。
建立糾正法官會議偏差的參考機制,築牢辦案“防護墻”。法官審理案件,應當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但司法有自己的運行規律,重大復雜案件接踵而至。為防止法律適用出現重大偏差和不統壹,《意見》規定,重大疑難案件,特別是法律適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事實認定問題由法官通過審判活動決定,不能提交討論。基於司法經驗的要求,法官會議的意見只具有咨詢、參考和糾正的意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要求法官和審判團隊接受該意見。案件經法官會議討論後,法官獨立承擔相應責任。
建立法官辦案協作機制,打好辦案“組合拳”。《意見》強化了合議庭成員對案件質量共同負責的原則。誰審判、誰審判、誰負責,是司法責任制的核心內容。所有法官都應實質性地參與閱卷、庭審和評議等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審閱和簽署裁判文書。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成員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共同負責。壹般來說,審判長對判決結果承擔主要責任,參與審判的法官對判決結果承擔次要責任。要改變過去討論別人承辦的案件時盲目跟風、簡單附和的現象,強制要求參審法官認真閱卷、參與訴訟活動。
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權空間的保障機制,確立辦案“邊界線”。司法權是裁判權和自由裁量權。法官審理案件,是他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權和判斷。只要有自由裁量和判斷的活動,就壹定有自由裁量和判斷的空間。如果事實可以根據證據規則合理解釋,適用法律可以在專業認知範圍內合理解釋,則屬於法定的司法自由裁量權,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司法權也是壹種法定權利,是壹種公權力。它的授權來自憲法和人民,必須受到司法責任的約束和制約。如果沒有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空間(“自由裁量權降為零”),就要追究責任。
建立規範的內部指令機制,完善法律適用的“度量衡”。過去的內請制度,實際上是下級法院要求沒有參與訴訟活動的上級法院給出司法判決結果,是壹種“下審定案”、“定了的不審”和司法行政化的表現。規範內部請求,就是把司法責任還給審判法院。除適用法律外,下級法院不得就案件處理向上級法院請示。如果案情確實重大復雜,按照管轄法律的有關規定,下級法院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法院審理,必要時上級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制定司法解釋,規範具有普遍規範意義的法律適用。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案件請示制度應逐步減少甚至最終取消。
建立明確的審判團隊司法責任機制,築牢權力責任“籬笆”。審判團隊不僅是壹個整體,而且內部分工明確。《意見》規定,審判團隊根據分工不同,履行不同的審判職責,承擔不同的審判責任。審判團隊的審判責任是壹種分工責任。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在訴訟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責任,其中法官的責任處於核心地位。相應地,審判團隊的司法責任實際上是壹種按份責任。“先有籬笆,後有好鄰居。”司法責任制是根據合議庭成員是否有違法審判行為和情節、合議庭成員發表的意見和過錯程度,根據各自的責任合理確定各自的責任。
建立國家責任與司法責任的聯動機制,設置問責“分流閥”。《意見》明確了法官的責任,主要是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個人過錯責任。根據憲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生效判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他人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國家賠償責任與司法責任可能存在競合。對於法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國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官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的,國家也應當先行賠償;國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後,應當向責任人追償。
建立錯案責任追究同行評議機制,合理確定法官履職的“護身符”。《意見》明確了終身問責和司法豁免制度。古語雲:罪有輕重,時輕時重,不正不正。法官應當對自己履行司法職責負責,對職責範圍內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審判違法責任。法官是以法律為職業的專業人士。他既不能任意審判,也不能違背普通人的註意義務,導致錯案。由於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專業性,以及“錯案”標準的復雜性,應實行同行評議,避免外行人評內行的現象。條件成熟時,最高人民法院應成立全國統壹的法官懲戒委員會,由經驗豐富、公正無私的法官組成。
建立法官定期自動晉升增資機制,樹立法官履職“定心丸”。司法責任制度和司法保障制度相輔相成,沒有司法保障的司法責任是沒有說服力的。從世界範圍來看,由於法官保持著社會正義仲裁者的地位,也由於其作為司法見證人和法官的地位,各國都賦予法官獨立和受尊重的社會地位。法官定期自動晉升機制的建立,實際上切斷了法官與上級司法官員之間可能存在的依賴關系,可以防止法官為了晉升而犧牲司法公正,避免法官為了職級待遇而迎合上級,避免法官為了五鬥米而彎腰駝背。有了職級和薪酬的保障,法官就會自覺珍惜法官的榮譽,自覺維護自己的身份,有助於法官排除外部幹擾和內部質疑,有助於法官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有助於法官積極公正地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