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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存在於法律中
是的。

首先,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協商和解是指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後,消費者與經營者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對話,陳述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使爭議得到合理解決。在和解的過程中,雙方壹定要端正態度,本著與人為善,真誠解決糾紛的精神進行協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作為經營者,應該正確看待自身的問題和不足,勇於承擔責任,才能獲得消費者的理解。作為消費者,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應該讓經營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覺承擔責任,做到和解,避免矛盾激化。但雙方協商解決要堅持原則,符合法律,互諒互讓要有限度。消費者發現經營者有假冒他人商標、摻雜使假或者銷售不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毫不留情地予以曝光,並予以相應處罰,以免繼續損害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危害社會。

第二,請求消協調解。

消費者權益糾紛發生後,消費者和經營者對糾紛的看法和認識存在較大差距,沒有協商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進行調解,使糾紛得到妥善解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協會具有調解消費者權益和糾紛的職能。據此,當消費者與經營者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和解時,消費者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以便及時、公正地解決糾紛。消費者協會收到申請後,可以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堅持雙方自願、調解內容合法的基礎上,代表受害消費者對爭議事項進行調解或與經營者協商。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書載明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但需要明確的是,在消協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如果壹方或雙方反悔調解協議,需要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第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當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糾紛無法解決時,消費者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以獲得行政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對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意見。”消費者向行政部門投訴時,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向具有相關職能的行政部門提出投訴。如果對消費者購買的變質食品有爭議,應向食品監管部門投訴。對購進的假劣藥品有爭議的,應向藥品監督部門提出。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消費者對所購商品和服務的投訴後,應當在其受理和權限範圍內,及時進行調查取證。經營者只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組織爭議雙方進行調解,及時、合理地解決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書載明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樣,行政部門作出的調解書,和消費者協會作出的調解書壹樣,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部門在處理消費者投訴過程中,發現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依法不予經營者行政處罰。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將消費者權益爭議自願交由第三方裁決,就是這種爭議解決方式的壹個特點。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就涉及財產權益的爭議達成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關應當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和雙方當事人自願協議,在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調解成功後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依法裁決。調解書與裁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消費者與經營者沒有約定財產權益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糾紛是民事權益糾紛的壹種。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經營者的非法侵害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司法保護。

因為大部分消費者權益糾紛屬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訴訟效率高、速度快、力度大,完全可以解決案件,具有強制執行性。消費者想通過訴訟尋求司法保護,需要消費者具備壹定的訴訟知識和技能。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有壹定的難度。因此,對於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消費糾紛,消費者最好聘請律師進行協助,以便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