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的客體是隱私。隱私的定義,由於各國文化和人們生活習慣的差異,可以說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隱私”壹詞來自美國,即英文“privacy”,由“privata”演變而來,意思是與他人無關的私人生活範圍。在美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隱私的本質是壹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因此沒有立法或其他文件對隱私做出明確而具體的定義。1995 10美國商務部電信和信息管理局發布的《隱私與信息高速公路白皮書》認為,隱私權至少包括以下九個方面:(1)私人財產的隱私;(2)姓名權和肖像權的隱私權;(3)不幹涉他人事務的隱私;(四)組織或者企業內部事務的隱私;5】關於不方便在某些場合露面的隱私;(6)尊重他人隱私,不泄露他人個人信息;關於性生活和其他私人生活的隱私;(8)關於不受他人監視要求的隱私;(9)私人相對於官員的隱私。【1】可以看出,在美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隱私“幾乎已經涵蓋了個人和個人生活的所有方面,也將涉及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並已成為現代社會中保護個人利益的最全面和最有力的借口和手段”。【2】美國法律體系對隱私權的定義對世界各國研究隱私權起到了借鑒作用。縱觀其內容,我們在界定隱私時必須把握以下三點:第壹,隱私是壹個抽象的概念。它不能代替具體的事物或人的行為,而只能代替它們所反映的信息。隱私,本質上是壹種信息,壹種屬於私人的、不願意被他人知曉或幹涉的專屬信息。如信件、筆記本等。,這些本身不是隱私,但其中記錄和反映的信息是隱私。此外,具體的個人數據,如年齡、身高、體重、精神疾病和女性三圍,以及非個人數據,如個人愛好、投資、收入和行蹤。其次,隱私應包括絕對個人隱私和相對個人隱私。所謂絕對個人隱私,是指純屬個人的信息,與非本人的所有其他人無關。如:前面提到的個人資料等等。所謂相對個人隱私,是指因夫妻關系、合同關系等某種關系而與特定的人相關的、應受其保護的隱私。比如夫妻的性生活和家庭關系都是典型的相對個人隱私。為了方便和統壹,我們可以稱之為私人信息。再次,隱私應當是壹種不損害公眾或他人利益的關於事物或行為的合法信息。
主題定義
法學界對隱私權主體的定義也存在爭議。壹般來說,有三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隱私權的主體僅包括自然人;壹種觀點認為隱私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還有壹種觀點認為,死者也有隱私權。上述三種觀點必有淵源,由此可以得出三種觀點的分歧在於法人與死者是否享有隱私權的結論。
1,法人是否享有隱私權。
認為法人應當享有隱私權的學者的依據是,法人與自然人壹樣,有自己不願或不方便被外人幹涉的私人秘密。因此,金立奇教授曾將隱私權定義為“公民、法人對個人秘密或者企業法人秘密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6】。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但在分析了兩者之後,結果是無可爭議的:當新聞媒體過多地侵入人們的私人生活,人們的生活受到太多無法容忍的幹擾時,隱私權就產生了,人們在復雜的社會中擺脫了他人的幹擾(獨處)。在此基礎上,人們可以保持良好的心情,保持個人尊嚴。”【7】由此可見,隱私權的目的在於保持心情舒暢和維護人格尊嚴。首先,隱私權是人格權的壹種,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中的權利,即以權利人自身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權利”。【8】人格權最明顯的特征在於其非財產性,因此隱私權也具有這壹特征。企業法人的秘密與企業法人的經濟利益相聯系,是企業的壹種財產。其次,侵犯隱私權構成壹種人格傷害和內心焦慮。侵犯企業法人的秘密將構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可見,企業法人的秘密屬於商業秘密的壹種,因此不應當享有隱私權。
2.死者是否享有隱私權的問題。
雖然這個問題在法學界很少討論,但仍有爭議,爭議的地方值得研究。有學者認為,死者應該享有隱私權。原因在於,繼續保護生前隱私權符合人類的普遍合理要求,因為如果公民知道自己的隱私在死後會被公開,就會在內心產生焦慮。【9】有學者認為死者不應享有隱私權。理由如下:第壹,死者不是法人,不能擁有任何權利,這自然包括隱私權;二是參照《俄羅斯侵權法重述》(第二次),得出當死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無權提起訴訟的結論;三、死者隱私權保護的內容隱私是壹種利益,是死者近親屬的情感利益和名譽利益。對於死者來說,生命不復存在,利益和利益也毫無意義。但是,死者生前的隱私與其近親屬密切相關,構成了近親屬情感因素或名譽利益的壹部分。暴露死者隱私很可能會給生前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因此保護死者隱私就是保護死者生前近親屬的名譽權。【10】兩種觀點都認為死者的隱私應受到法律保護,但角度不同。前者認為死者應當享有隱私權,從而受到法律保護;後者認為死者的隱私應作為近親屬的人身利益和名譽受到法律保護。筆者認為,既然死者的隱私應該受到法律保護,那麽作為何種權利來保護就值得探討。在現實生活中,屬於死者並應受到法律保護的不僅是隱私,還有名譽、屍體等。雖然法律體系中有個別條款對死者的某些事物進行保護,但由於死者主體的特殊性,法律應對不應被侵害的事物給予統壹規定。作為壹種非權利性的法律保護對象,受到不法侵害時的起訴權自然屬於最直接受損害的人,即死者的近親屬,從而合理、切實地解決了這壹問題。
自然的定義
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專門的隱私權,民法通則人身權部分也沒有關於隱私權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若幹規定》
綜上所述,隱私權應定義為:自然人享有的控制和保護他人不願或不便知曉或幹涉的私人信息的人格權。最後,有必要重申的是,隱私權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尚未作出規定,因此作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是我國立法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