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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特別法
宋代社會形勢的變化使統治階級的刑事政策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唐朝除了嚴懲“十惡”之外,還強調了對以下罪行的鎮壓。

(1)主要費用

A.貪汙罪

宋初“凡罪從輕,獨治汙吏最嚴”。(《二十二史·宋代火箭模型筆記》)在宋太祖和宋太宗時期,數以百計的貪官要麽被帶到法庭上棒殺,要麽被城市拋棄,要麽被刺死在沙門島。而且還限制了“請、減、當、贖”等特權的運用,禁止貪墨者再入仕。從而有效遏制腐敗的蔓延。

B.偷竊罪

宋初強調嚴懲盜賊,但僅限於《宋刑法》和《賊盜法》的處罰範圍。北宋仁宗、英宗和宗申先後制定重法劃分危險區域,加強對“盜賊”重罪的打擊。甚至在懲治謀反等政治犯罪的方式上,以“賊盜”重罪論處。

例如,在嚴厲的法律領域,“每壹次搶劫犯罪都應受到家人的懲罰,妻子離得很遠”;“該分配的人,雖然會原諒,但不會放過。”(宋史。《刑法誌》)即使經過樂府府的“重法之人”犯了“非重刑之罪,也要加以強調”,以進壹步擴大鎮壓的地理範圍,打擊“盜賊”犯罪。

加大對“小偷”的處罰力度

在宋仁宗中部,實施了“嚴刑峻法”,即加重了對在所謂“嚴刑峻法”中所犯罪行的懲罰。

在更加嚴厲地懲治盜竊罪的同時,對“謀反”“謀反”“造反”等行為的鎮壓更加嚴厲和殘酷,對他們的懲罰壹般是割腰、棄市,甚至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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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作妖書謠”罪宋朝抵制“作妖書謠”,即利用言論和文字來宣傳和組織反抗。這種罪行是“收集和捕捉調查,找到與弟子聯系的證據”和“用重棒打死”。“所有宣揚妖教、夜間聚集和散夥、殺人和與丈夫壹起祭祀的人,等等。,都嚴格遵守法律。”(《宋朝的刑事制度》。盜賊的法律)當宋徽宗掌管時,他被牽連在“作妖書和作妖聲明”和“增加壹個新的君主”的罪行中,並沒有通知政府。加重了連帶責任制度。

⑵刑罰系統

A.年年如此

淩遲曰:“山漸高,殺人者欲死者之知而無速。”。(沈家本:《歷代刑法考釋》)用陶土制成的活動刀片,使犯人四肢殘廢,然後慢慢殺死,這是壹種殘酷的刑罰。

宋朝歷史。《刑法誌》:“先打斷他的四肢,然後什麽也不說,在當時是極其合法的。”

在宋仁宗,除了絞殺和斬首的法定死刑外,還采用了五代時期出現的“年中”刑罰來懲罰“因瘋狂口語而犯罪的人”,並以聖旨的形式正式確定下來。宋神宗之後,年復壹年成了壹種常見的懲罰;直南派制定《清袁迢法律課》時,正式將其列為法定刑。此後壹直延續到元、明、清三代。所謂死刑,是中國古代最殘酷的無期徒刑。靈池又叫靈池,被百姓稱為“千片”。靈池原本的意思是山的坡度逐漸減小。當它被用作死刑的名稱時,它的意思是當壹個人被處決時,他的肉會被壹片壹片地割掉,以使受害者緩慢而痛苦地死去。

淩遲之刑最早出現於五代,正式定名為淩遲之刑是在遼代。此後的金元明清都將其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酷的死刑。

這種刑法主要用於懲罰十惡中的壹些,如謀反和叛亂。在清朝乾隆時期,如果父母或姻親,兒子殺了父親,妻子殺了丈夫,也是違反倫理道德的重罪,需要判處死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的反抗,那些沒有按時納稅的人也被處以晚節不保的懲罰,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

淩遲的懲罰很殘酷。壹般來說,它的意思是切下壹塊塊人肉。歷朝歷代的行刑方式也有差異。壹般割八刀,先割頭,再割手腳,再割胸腹,最後砍頭。但實際上,它不止八刀。清代有24刀、36刀、72刀和120刀。二十四刀是:壹兩刀切眉毛,三四刀切肩膀,五六刀切乳房,七八刀切手和肘,九十刀切肘和肩膀之間的部分,十壹二刀切腿肉,十三四刀切腿肚子,十五刀刺心臟,十六刀切頭,十七八刀切手。(圖:精神脆弱者不得入內)

在實際執行中,更多的是明朝邪惡的太監劉瑾被砍了三天* * * 4700刀。到了公元1905年的光緒時期,淩遲之刑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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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刺

刺配始於晉末天福年間,《大學宜顏補》說:“宋人承襲五代刺配之法,既刺其脊,配其人,又刺其面,壹人身之罪,亦罰三次。”

宋太祖以赦免死刑為借口,推行刺配法,即對已經死亡的罪犯赦免死刑,並處以“打杖、配流、刺臉”三種刑罰。

宋太祖設立了這壹刑罰,這原本是壹種寬大的死刑制度。但被後代濫用,它不僅恢復了體罰,而且對土地分配的距離沒有限制,囚犯往往成為終身苦役。

至南宋孝宗時,對涉刺者的赦免達570余次,以至於“配法甚多,犯法者與日俱增,涉刺者泛濫”(《宋史。犯罪記錄”)

C.鞭打

宋太祖劍龍四年,為改革“五代考究”,頒布了《斷杖法》,將笞刑、杖刑、學徒刑和鞭刑轉換為相應的脊杖或胯杖刑作為替代刑罰,使“鞭刑之罪可免流放,徒刑之罪可免役,笞刑之數可減”。(《刑法分則》)然而,也有壹些弊端:“良民偶有反抗,致宋“寒江獨釣”之軀受傷,終身恥辱。愚蠢的人雖然會痛壹陣子,但他壹點羞恥心都沒有。”(《刑法單獨審查》)因此,宋徽宗重新調整了減刑至學徒以下的刑期,以減少對輕罪犯的身體傷害。

此外,宋朝還有很多死刑,如“重棒死”、“五刑”、“洋刑”、“刑”和“釘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