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和出售自行開發的舊房地產項目。第68號
2.出租和出售其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之前獲得的房地產。(附件36中第216號公告、第14號公告)
3、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防護服務選擇差額征稅。(第47號和第68號)
4.試點前開始對壹級公路、二級公路、橋梁和大門收取通行費。第47號
5.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第47號
6.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銷售金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土地使用權原價後的余額。第47號
7.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房地產融資租賃合同。第47號
8.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第47號
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第二十七條)
1,非學歷教育服務(68號文)
2.公共交通服務。包括客運輪渡、公共汽車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和班車。(36號文件附件2)
3.經認定的動畫企業為動畫產品開發提供的服務,以及動畫著作權在中國境內的轉讓。(36號文件附件2)
4.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服務、送貨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36號文件附件2)
5.營改增試點前購置的有形動產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36號文件附件2)
6.納入營改增試點日前尚未履行完畢的無形動產租賃合同。(36號文件附件2)
7.以合同工形式提供的建築服務。(36號文件附件2)
8.為甲方項目提供的施工服務。(36號文件附件2)
9.為舊建築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附件36第217號公告)
10.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對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費。(36號文件附件2)
1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提供的農業貸款利息收入。(39號文件)
12.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法人機構的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機構全資發起的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第四十六號)
13.向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縣級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縣級支行提供農戶貸款、鄉鎮企業貸款和各類農村組織貸款的利息收入(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第四十六號)
14.寄售商店出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15.血漿采集站出售非臨床人類血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456號,第36號,公告2014號)
16.當鋪老板賣死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17.出售縣級及縣級以下小水電機組生產的電力。(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18,銷售自產建築材料用砂、土、石。(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19.銷售用自行挖掘的砂、土、石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自產磚、瓦和石灰(粘土實心磚和瓦除外)。(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0、銷售自產的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1,銷售自產自來水。(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2、銷售自產商品混凝土(限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3.壹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財交【2014】第56號)
24、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機銷售的電力產品。(總局公告2014第32號)
25、2065438年9月30日至2065438年6月30日銷售給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庫存化肥。(財稅【2015】第97號)
26.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總局公告【2012】第20號)
27、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簡易方法按照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5第90號公告)
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增值稅將減半征收,稅率為4%,自7月1日起減按3%的稅率征收2%,2014:(5條)
1.銷售自用的固定資產,按照《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不得扣除,且尚未從進項稅額中扣除。(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65438+2008年2月31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65438+2008年2月31之前銷售其自行購買或制造的已使用固定資產。(財稅【2008】第170號、財稅【2014】第57號)
3.2008年6月5438+2月31之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之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自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第170號、財稅【2014】第57號)
4.納稅人出售二手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納稅人購買或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出售該固定資產(公告編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6號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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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