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公司面紗並不是追究公司董事或高管對公司行為責任的唯壹手段。責任可以通過合同、代理或侵權法的傳統理論來確立。例如,在代表公司行事的董事或高管個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他和公司負有共同責任,沒有必要討論揭開公司面紗的問題。該原則通常用於認定責任但公司破產的情況。
公司的存在部分是為了保護股東的個人資產免受公司債務或行為的個人責任。與阿格的普通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不同,傳統上公司限制股東的個人責任。近年來,這種保護的範圍已經縮小。股東越來越多地承擔個人責任。
揭開公司面紗通常對較小的私人控股商業實體(封閉公司)最有效,在這些實體中,公司股東人數少,資產有限,承認公司與其股東的獨立性會助長欺詐或不公平的結果。
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眾多,而且有資格在交易所上市需要提交大量強制性文件,因此沒有上市公司成功披上公司面紗的記錄。
【編輯】美國
在美國,公司面紗穿孔是公司法中訴訟最多的問題。【2】雖然法院不願意讓董事或積極股東為公司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即使公司只有壹個股東,但如果公司明顯不遵守法律,或者如果只讓公司承擔責任對原告非常不公平,法院通常會這樣做。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不存在明確的規則,裁決基於普通法先例。在美國,不同的理論,最重要的“另壹個自我”或“工具性規則”,試圖創造壹個穿刺標準。主要依據三個基本觀點,即“利益和所有權的統壹”、“不法行為”和“近因”。然而,這些理論未能闡明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於其案件的現實方法。因此,法院努力證明每壹個問題,而是分析所有給定的因素。這被稱為“環境的總體”。
還有壹個問題是,如果公司被授權在壹個以上的國家開展業務,公司應在哪個管轄區註冊。所有公司都有壹個特定的州(其“母”州),它們在該州註冊為“國內”公司,如果它們在其他州開展業務,它們將申請在這些其他州作為“外國”公司開展業務。在確定公司面紗是否被刺穿時,法院需要使用公司母國的法律。這個問題可能很重要,例如,允許公司面紗被刺穿的規則在加利福尼亞州比在內華達州寬松得多,因此,如果公司被起訴,在加利福尼亞州運營的公司所有者可能會面臨公司面紗被刺穿的不同可能性,這取決於公司是加利福尼亞州的本土公司還是在加利福尼亞州運營的內華達州外國公司。
壹般來說,原告必須證明組建公司只是壹種形式,公司忽視了公司的手續和協議,如在正式授權的公司會議上投票批準重大公司行動。當壹家面臨法律責任的公司將其資產和業務轉讓給另壹家管理層和股東相同的公司時,這種情況很常見。管理混亂的單人公司也會出現這種情況。因此,在民事案件和針對空殼公司的監管訴訟中,這壹面紗都可能被戳破。
【編輯】法院需要考慮的因素
公司記錄缺失或不準確;
隱瞞或虛假陳述成員;
未能與相關實體保持公平關系;
在行為和文件方面未能遵守公司規定;
未能支付股息;
公司資產和股東資產的混合;
操縱資產或負債以集中資產或負債;
不起作用的公司官員和/或董事;
法院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
企業實體資本嚴重不足(資本要求因行業、地點和具體公司情況而異)。
主要股東挪用公司資金;
個人將公司資產視為自己所有;
該公司是否被用作“fa”?主要股東個人交易的“ade”;改變自我理論;
值得註意的是,法院要揭開公司面紗並不需要滿足所有這些因素。此外,壹些法院可能會發現,在某壹特定案件中,某壹因素如此引人註目,以至於法院會認定股東個人負有責任。
Berkey訴第三大道鐵路公司,地址:紐約市602區244號,155東北區914(1927)。本傑明·卡多佐認為沒有權利為人身傷害的受害者揭開面紗。
永久房地產服務公司訴邁克爾森房地產公司,聯邦判例匯編第2集第974卷第545頁(第四巡回法庭。1992).第四巡回法庭認為,不能僅僅為了防止“不公平”或“不公正”而進行穿刺,在這種情況下,壹家房地產建築合夥企業不能支付其在訴訟賬單中的份額
弗萊徹訴Atex公司,68 f . 3d 1451(2d Cir。1995)(/書生_案例?case = 16439332799546168049 & amp;hl = en & ampas_sdt=2002】。
【編輯】投資不足
明頓訴卡瓦尼案。2d 576(1961)。明頓先生的女兒淹死在卡瓦尼先生的公共遊泳池裏。時任加州最高法院助理大法官羅傑·特雷納(後來的首席大法官)認為:“例如,壹家公司的衡平法上的所有人負有個人責任。。。當他們提供的資本不足並積極參與公司事務時。”
金內鞋業公司訴波蘭《聯邦判例匯編》第二輯第939卷第209頁(第四巡回法庭)。1991) .當強制執行與有限責任的目的不符時,面紗就被揭開了。在這裏,公司資本不足,只是用來保護股東的另壹家公司免於債務。
【編輯】美國國稅局
另見:美國國內稅收署
近年來,美國國內稅收署壹直在利用公司揭開面紗的論點和邏輯作為壹種手段來重新獲得收入、遺產或贈與稅收入,特別是來自主要為遺產規劃目的而創建的商業實體的收入。許多涉及家族有限合夥企業(FLP)的美國稅務法院案件,如Strangi、Hackl、Shepherd和Bongard,顯示了美國國稅局對穿透面紗論點的使用。由於為資產保護和遺產目的而創建的美國企業實體的所有者往往無法維護適當的企業合規性,美國國稅局取得了多次引人註目的法庭勝利。
【編輯】有限責任公司
避免揭開公司面紗的最好方法之壹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通常簡稱為LLC)沒有公司的正式結構要求,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有數百名所有者(有限責任公司中的成員),也可以將其公司視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這使得公司可以在不喪失有限責任的情況下,進行資產混合、抽走資金以及其他許多公司不該做的事情。[需要引用]
【編輯】英國
【編輯】“單壹經濟單位”理論
英國公司法的壹條不言自明的原則是,公司是壹個獨立於其成員的實體,成員僅在向公司資本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Salomon訴Salomon【1897】。這壹規則的效果是,企業集團內的各個子公司將被視為獨立的實體,母公司不能在子公司破產時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此外,它可以創建資本金不足的子公司,並以子公司資產的固定費用為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盡管這“不壹定是最誠實的交易方式”。[3]
雖然二手文獻提到了不同的“掀起“或“穿透“面紗的方式(見Ottolenghi(1959)),但支持Salomon案中的規則有例外的觀點的司法意見卻很少。丹寧勛爵先生在DHN食品經銷商訴Tower Hamlets案中概述了“單壹經濟單位”理論——其中法院將整體商業運作視為壹個經濟單位,而不是嚴格的法律形式【4】。然而,這在很大程度上被否定了,並在隨後的判決中得到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