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參與者或當事人。享有權利的壹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壹方稱為義務人。任何壹種教育法律關系的建立都離不開享有壹定權利和承擔壹定義務的主體的參與,而壹種教育法律關系至少有兩個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凡依照教育法律規範的規定參與教育活動並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公民和組織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從而使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多元化。
上述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三類:(1)自然人,即個人主體。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最絕對的主體。如教師、學生、家長和其他公民。(2)集體科目包括兩類。壹是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其職權範圍內的活動可以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程序法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的主體;另壹類是社會組織,如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3)國家。作為壹個整體,國家是壹些重要教育法律關系的參與者,這些法律關系可以是國家所有權關系、刑法關系和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2.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為教育法律規範所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構成要素之壹。權利和義務是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沒有權利和義務,就沒有教育法律關系。
(1)法定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利益或資格,表現為權利人可以作為或不作為,可以要求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它允許人們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行動或不行動。國家以武力保障所有合法權利。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權利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請求法律保護。可見,法律關系主體可以放棄其權利,但其合法權利除依法外不得被任何人剝奪或免除。比如受教育權,當學生在高考中通過壹所大學的錄取分數時,他就有權利選擇在這所大學學習。如果他對這所大學不滿意,他也有權利選擇放棄在這所學校學習。但是,如果他選擇在這所學校學習,只要他符合學校的錄取要求,學校就不能在沒有法律認可的理由的情況下拒絕錄取他。
(2)法律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責任。承辦人(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所有法律義務,無論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都由國家強制執行。當義務人拒不履行應盡義務時,司法機關或國家其他有關機關有權采取強制措施,甚至要求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權利和義務密不可分,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在任何法律關系中,權利人對權利的享有依賴於義務人的義務,否則權利人的權利將受到侵害。權利和義務代表相同的行為,這是壹方的權利和另壹方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指向同壹客體(即法律關系的客體)。例如,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指向同壹客體。權利與義務的統壹還表現為壹方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另壹方不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要求任何法律關系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此外,權利與義務的統壹還體現在,在壹些法律關系中,特別是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是重疊的。比如,學校校長依法治校,這既是校長的法定權利,也是校長的法定義務。再比如適齡兒童接受九年義務教育,這既是他們的權利,也是他們的義務。
3.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沒有對象,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目標。然而,並非所有獨立於主體而存在的客觀對象都能成為客體。只有那些能夠滿足主體利益並得到國家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客觀對象(如事物和行為)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成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有些行為,如買賣假幣,買賣雙方之間存在壹定的關系,但這種關系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因此不構成法律關系,買賣假幣和假幣的行為不能構成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壹般包括物質財富、無形財富和行為。教育領域的法律糾紛往往由此引發。
(1)物質財富。簡而言之,事物可以表示為自然事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資源等。,也可以表現為人類的勞動創造,如建築物、機器、各種產品等。它可以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物壹般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物設施,如學校的場地、辦公室、教學、實驗用房以及必要的附屬建築物;動產,包括資金和教學儀器設備。教育經費包括國家教育財政撥款和社會捐贈,其形式為貨幣和其他有價證券,如支票、匯票、存折、債券等。
②無形財富。包括創造性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有關的非財產財富。前者也叫智力成果,主要是指包括教育領域各種教材和著作在內的成果。其他與人相關的無形財富包括公民(如教師、學生和其他個體主體)或組織(如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和其他組織)的姓名、肖像、名譽、健康和生命。
③行為。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實現其權利和義務的作為和不作為。某種行為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需要,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在教育領域,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學校的管理行為和教學行為是教育法律關系所依賴的最基本的行為。
學校、教師和學生的物質財富和無形財富以及這些主體依法實施的教育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