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治周末報2020年5月北京出版-01 16: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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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評論/註釋
70年前的今天,新中國的第壹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正式生效。
70年後的今天,中國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作為社會最基本單位的婚姻家庭也發生了變化。
在過去的70年裏,在婚姻中,人變得越來越自由,財產變得越來越多樣化。規範婚姻和家庭關系的婚姻法已經過多次修訂,並根據時代的需要不斷調整。
《婚姻法》實施70周年之際,《法治周末》特別推出系列紀念報道——中國離婚70年:從離家到分居,婚姻轉型70年,婚姻立法70年:回應時代,司法解釋保持婚姻法近20年的生命力,時代變遷下的婚姻自由,聚焦婚姻立法的世紀變遷。
中國離婚70年:從離家到“分居”
文|法治周末記者肖莎
編輯|陳曉
在經濟普遍不發達的時代,離婚幾乎只意味著女方離家。現在財富結構多元化,離婚要分的東西自然更多:房子、理財、保險、股票、虛擬貨幣、股權、期權...
李國慶和魚雨這對曾經秀恩愛的情侶,最近又將當當網的管理層之爭再次擺在了公眾面前,從摔杯子、微信互撕、“互揭秘密”到“搶公章”。
兩人還是夫妻,婚姻尚未離婚。對於他們來說,離婚的前提是財產分割必須得到兩個人的認可,而作為當當網的創始人,他們需要分割的財產不僅包括現金,還包括股權,甚至更不明確的婚內投資收益。
這場離婚官司的復雜程度可想而知。
事實上,回顧《婚姻法》實施70年來,離婚訴訟逐漸由簡單走向復雜。
1953,建國後第壹部婚姻法頒布的第三年,中國出現了第壹次離婚高潮。
今年3月被定為宣傳貫徹婚姻法的活動月。很多人,尤其是女性,知道自己有自由離婚的權利,開始尋求“重生”的機會。
全國各地童養媳要求解除婚約,“小老婆”要求離婚。當年全國法院受理離婚案件117萬件。
在這部只有27條的法律中,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內容只有壹條:“離婚時,除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本著有利於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
但在經濟普遍不發達的時代,離婚幾乎只意味著女方離家,女方帶走的財產通常是嫁妝和自己的衣服首飾。
當家庭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積累了越來越多的財富,當家庭的財富結構越來越多元化,“分居”就成為離婚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在很多眾所周知的離婚案件中,最引人註目的往往是對財產的爭奪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討論。
“隨著財產分割的日益復雜,家事案件也對法官提出了更多的要求。這類案件要求法官不僅要懂婚姻法,還要懂商法、物權法、債法。”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婚姻法博士郝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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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筷子,分門票,分壹切。
2000年以前,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和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很少。
1980婚姻法頒布時,增加了新的內容:“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和“夫妻在離婚期間所負的債務,以同壹財產清償”。
“那時候家庭財產最多的大概就是存款,然後是日用品、家具等。離婚時分割財產並不是很困難,壹般的處理方式是平分。”郝佳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她曾聽老法官提到,有些夫妻離婚時應該共用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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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市場經濟、資本市場、商品房市場還沒有發展起來的時候,財富是稀缺的,可分割的財產是可以相對量化的。婚姻法中的壹兩個總則內容可以解決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
隨著上海樂飛音響在1984發行國內第壹只股票,國家允許房屋買賣,逐步推行房改,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在90年代後期開始初步發展。
但當時誰也不會想到,在20世紀以來發生變化的時候,房子會成為中國家庭最有爭議的劃分。
在1998之前,城鎮職工獲得房屋的途徑多為分房。從65438年到0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展開。之後,居民用自己的收入在市場上購買商品房。
居民財富的來源不再僅僅是工資,各類投資收益已經成為居民收入的重要來源。
2001新修訂的婚姻法回應了這種社會變化,其中進壹步明確了什麽是婚後的共同財產,並開始尊重個人財產,明確規定在什麽情況下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壹方。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出臺,明確了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夫妻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的規定。
趙星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處理離婚案件近20年。他回憶說,早些年,離婚雙方為了家具和家用電器大打出手。大家可以看到這些年家庭財富結構的變化。以前存款多,現金多,房產多,甚至家具家電也多。現在存款和現金的比例比較小,比如理財、保險、股票、虛擬貨幣、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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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集中在房子上。
“但是,對於普通人來說,房產壹直是主角,而且隨著房產價值的提升,房產的比重比以前更高。”趙星海說。
自2000年以來,國內房價壹直在逐步上漲。本世紀初,北京房價3000元/平方米的時候,有媒體說房價瘋漲,但這種勢頭壹直持續到2016年。
現在北京的平均房價已經漲到了6萬多元每平米,很多三四線城市的房價都超過了1萬每平米。很多人僅靠自有資金買房已經變得很難。
很多人最初自己付首付,剩下的錢抵押;後來逐漸演變為,對於年輕人來說,需要父母的幫助才能付得起首付。
“應該說,現在的房產,尤其是壹二線城市的房產,不僅僅是居住的功能,更是壹個家庭幾代人的財富積累。所以在這麽多離婚案件中,關於財產的糾紛壹定是圍繞房產的。”趙星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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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城鎮居民家庭資產負債課題組近日在《中國金融》上發表了2019年中國城鎮居民家庭資產負債調查報告。調查顯示,城鎮家庭平均總資產為317.9萬元,家庭資產以實物資產為主,住房占比近70%,住房擁有率達到96%。
趙星海告訴記者,這種現實引發的問題也層出不窮:夫妻間房產贈與的處理、父母為子女投資買房的權屬認定、離婚案件中壹方婚前貸款購買房產的處理、約定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等爭議問題都需要明確。由此,最高法院於2008年開始起草《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經過充分論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反復修改,直到2011才正式頒布。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9,其中5條與房產直接相關。
司法解釋(三)出來後,關於房產的新問題不斷增加。比如《物權法》實施後,有些人婚後會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對方的房產上,趙星海也處理過離婚時如何分割已命名的房產。
趙星海今年年初拿到了判決書。男女雙方於2007年結婚。男方婚前全款買房,女方婚後加名。2015年兩人關系惡化,沒有孩子。2017女方起訴離婚。
他們的財產主要是這套房產,估計市值500萬,其他存款、理財、保險合計30多萬。最後,法院綜合考慮對財產的貢獻、女方對家庭的貢獻、結婚時間等因素,將財產判給男方,並賠償女方200萬元。
“我覺得這也是壹個兼顧法理和情理的判決。”趙星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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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問題積累到壹定程度,都需要法律的應對。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法律肯定是滯後的,所以壹些新問題的出現也考慮了法官理解立法意圖和根據現有法律做出判斷的能力。”郝佳表示,隨著80後、90後個人財產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通過協議的方式對夫妻財產進行提前約定。但協議中約定的房產份額與房產證中的約定不同。離婚時分割財產,應該協議約定還是房產證約定?
趙星海在實際案件中也遇到過很多這樣的情況。
“夫妻在不動產登記中約定了特定份額的,這是夫妻內部的財產約定。以前法院是按照房產證上約定的份額分割房產的。這幾年開始出現突破,就是不按房產證登記比例劃分。”趙星海表示,這種內部約定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打破,在很多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上沒有明確的說明,目前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趙星海還告訴記者,對於婚後父母壹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現在很多中老年人都是二次結婚,所以這個條款是否也可以適用於子女為父母投資買房,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另外,孩子結婚後,父母支付首付而不是全款給孩子買房。這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全國各地的判斷並不壹致。”趙星海說。
還有,“在實踐中,父母出資給孩子買房,是贈與還是貸款,還存在爭論”,趙星海說。
郝佳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也表示,車牌號壹號很難找,很多人五六年都沒搖到。如果夫妻壹方婚前搖號,婚後買車,或者婚後搖號買車,離婚時如何確定車牌號和車的歸屬,也是學界和產業界的熱點問題。
“這些問題積累到壹定程度,都需要法律來應對。”郝佳說。
內外法制更加完備。這部法律壹直以自身的發展回應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