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臺灣將專利侵權非刑事化後,專利侵權的所有問題都從刑事訴訟變成了民事訴訟,這意味著最多只是金錢賠償。而且由於人們在要求賠償時有證明的義務,對專利的保護似乎沒有預期的那麽激烈。所以有壹位知名的專利前輩提出了“專利無用論”,引起了廣泛的反響,我想前輩們應該有所感觸。當時專利法規的不完備性,或者說深深的愛和責任感,常常被許多專利新人作為是否加入專利權人的參考,也是老專利鳥們茶余飯後的聊天話題。然而,壹些發明家因此而氣餒,也很遺憾他們沒有及時對自己的發明采取專利保護措施,從而造成了損失。而且壹些學者的前輩經常有所謂的“壹個好的專利勝過許多小的改進專利”,我對此深有同感,但後面必須補充的是,如果公司暫時沒有好的和高質量的專利發明,它仍將是未來擴大公司的武器和專利布局的基礎。
事實上,小發明在專利布局中的意義仍然不容忽視,它們往往具有決定性的地位。有了以下圍棋般的效果,關鍵的少數人可以稍微攻擊城市,他們可以逐漸吞噬這個技術領域的鯨魚。“多而少用”的專利群體可以在內部形成堡壘,打造自己的專利城;對外,可作為專利布局中的口袋戰術,或形成屏障,防止他人輕易擴大其專利布局的完整性;對於分散的專利技術,如果是在別人的專利群中間(別人申請專利的地方),也可以作為削弱對手專利實力的效果,不像圍棋,棋子不會被對方無意吃掉;從這個角度來看,獲得專利的好處有兩層含義:壹是被動地擴大自己的專利版圖,當然高質量的專利是最好的;另壹種是積極尋找別人優質專利的差距,成為自己的專利點。無論專利點是大是小,只要數量多,就能達到相互合作或相互制衡的效果。在這個層面上,如果壹家公司想要發展自己的品牌,申請大多數專利恐怕仍然是壹個必要的步驟。
日立的名言:“專利”是有價值的,只要公司擁有使用它的專利技術,這個專利就是有價值的;那麽專利的最大價值會在什麽時候發生呢?當競爭對手或同行業的其他用戶別無選擇只能使用專利技術時,專利的最大價值才會產生!」
臺灣W財團法人產業技術研究院擁有大量專利產出,幾年前開始出售許多有效專利,許多制造商競相競標。對於大量的專利銷售,工業研究院將幾個相同性質的專利“打包”成壹個單元同時銷售,也可以實現可觀的利潤,因此大量的專利仍然有其利潤。
此外,當兩個競爭對手發生訴訟和專利糾紛時,雙方的專利相互享有往往是最好的結局。雖然表面上仍有壹定數額的補償,但仍然可以實現雙贏的目標。當妳想上談判桌時,如果專利數量少,勢頭就會差很多,也許甲方的小專利正好可以卡在乙方產品的重要關鍵點上,所以妳盲目地認為專利太多就是“就那麽幾個”或“。當然,雖然過時產品的專利權沒有過期,但主動放棄仍然是節省公司開支的壹種方式,這是另壹個問題,所以我不想在這裏評論。
因此,即使創造不是通過高技術手段完成的,根據現行專利法,新的(實用)專利仍然可以通過形式審查的形式獲得。很多人認為用處不大,但只要產品還在銷售,是否還有談判或轉讓的空間仍是未知數。這應該是知識產權從業者可以發揮的地方。因此,我們不妨在保留專利和刪除專利之間重新考慮壹下。
我遇到過許多公司,他們認為客戶(買家)有非常固定的長期交易,彼此之間有很好的友誼,因此他們認為專利是不必要的,並放棄了專利支付。但當專利案被判定無效時,其他公司用專利費購買了專利,壹下子失去了許多交易機會;專利權被放棄後,小廠大量低價低質的物件仍然會擾亂原有的市場狀況,損害自身利益。因此,專利無用或有用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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