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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專利制度的意義和作用是什麽(舉例)
專利制度是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17世紀以後,現代大生產的出現和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先進的科學技術在社會生產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新技術成為最有效的競爭手段。壹方面,新技術的所有者要求通過法律手段保護他們的新技術。另壹方面,社會需要新技術的擁有者盡快向社會公開其新技術,以避免重復研發,促進科技發展,並使新技術更廣泛地應用於社會生產,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在這種歷史條件下,專利制度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廣泛的發展。專利制度的基本內容是發明人依法向公眾公開其完成的發明創造,社會授予發明人在壹定期限內對該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可見,專利制度是在滿足發明人和社會需求的條件下產生和發展的。專利制度已有300多年的歷史,它以其充分的事實有力地證明了這壹點:專利制度是促進技術進步從而推動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具體來說:壹是鼓勵技術創新活動;二是為新技術在工業中的成功應用和進入市場提供法律保障;三是促進最新技術知識的宣傳和傳播。

幾年前臺灣將專利侵權非刑事化後,專利侵權的所有問題都從刑事訴訟變成了民事訴訟,這意味著最多只是金錢賠償。而且由於人們在要求賠償時有證明的義務,對專利的保護似乎沒有預期的那麽激烈。所以有壹位知名的專利前輩提出了“專利無用論”,引起了廣泛的反響,我想前輩們應該有所感觸。當時專利法規的不完備性,或者說深深的愛和責任感,常常被許多專利新人作為是否加入專利權人的參考,也是老專利鳥們茶余飯後的聊天話題。然而,壹些發明家因此而氣餒,也很遺憾他們沒有及時對自己的發明采取專利保護措施,從而造成了損失。而且壹些學者的前輩經常有所謂的“壹個好的專利勝過許多小的改進專利”,我對此深有同感,但後面必須補充的是,如果公司暫時沒有好的和高質量的專利發明,它仍將是未來擴大公司的武器和專利布局的基礎。

事實上,小發明在專利布局中的意義仍然不容忽視,它們往往具有決定性的地位。有了以下圍棋般的效果,關鍵的少數人可以稍微攻擊城市,他們可以逐漸吞噬這個技術領域的鯨魚。“多而少用”的專利群體可以在內部形成堡壘,打造自己的專利城;對外,可作為專利布局中的口袋戰術,或形成屏障,防止他人輕易擴大其專利布局的完整性;對於分散的專利技術,如果是在別人的專利群中間(別人申請專利的地方),也可以作為削弱對手專利實力的效果,不像圍棋,棋子不會被對方無意吃掉;從這個角度來看,獲得專利的好處有兩層含義:壹是被動地擴大自己的專利版圖,當然高質量的專利是最好的;另壹種是積極尋找別人優質專利的差距,成為自己的專利點。無論專利點是大是小,只要數量多,就能達到相互合作或相互制衡的效果。在這個層面上,如果壹家公司想要發展自己的品牌,申請大多數專利恐怕仍然是壹個必要的步驟。

日立的名言:“專利”是有價值的,只要公司擁有使用它的專利技術,這個專利就是有價值的;那麽專利的最大價值會在什麽時候發生呢?當競爭對手或同行業的其他用戶別無選擇只能使用專利技術時,專利的最大價值才會產生!」

臺灣W財團法人產業技術研究院擁有大量專利產出,幾年前開始出售許多有效專利,許多制造商競相競標。對於大量的專利銷售,工業研究院將幾個相同性質的專利“打包”成壹個單元同時銷售,也可以實現可觀的利潤,因此大量的專利仍然有其利潤。

此外,當兩個競爭對手發生訴訟和專利糾紛時,雙方的專利相互享有往往是最好的結局。雖然表面上仍有壹定數額的補償,但仍然可以實現雙贏的目標。當妳想上談判桌時,如果專利數量少,勢頭就會差很多,也許甲方的小專利正好可以卡在乙方產品的重要關鍵點上,所以妳盲目地認為專利太多就是“就那麽幾個”或“。當然,雖然過時產品的專利權沒有過期,但主動放棄仍然是節省公司開支的壹種方式,這是另壹個問題,所以我不想在這裏評論。

因此,即使創造不是通過高技術手段完成的,根據現行專利法,新的(實用)專利仍然可以通過形式審查的形式獲得。很多人認為用處不大,但只要產品還在銷售,是否還有談判或轉讓的空間仍是未知數。這應該是知識產權從業者可以發揮的地方。因此,我們不妨在保留專利和刪除專利之間重新考慮壹下。

我遇到過許多公司,他們認為客戶(買家)有非常固定的長期交易,彼此之間有很好的友誼,因此他們認為專利是不必要的,並放棄了專利支付。但當專利案被判定無效時,其他公司用專利費購買了專利,壹下子失去了許多交易機會;專利權被放棄後,小廠大量低價低質的物件仍然會擾亂原有的市場狀況,損害自身利益。因此,專利無用或有用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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