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根據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屬性、利用價值、環境影響和處理要求等進行分類。
法律、法規對建築垃圾、餐廚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和其他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利用、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穩步推進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政府主導、地方管理、市場運作、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統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和人員配備。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和落實工作,引導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組織、動員、督促村民和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主管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考核監督。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減量和分類、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按照“誰產生、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差異化收費辦法。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的科技創新,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技術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和再生資源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水平。第九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的內容。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引導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商場、集貿市場、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公園等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各種獎勵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鼓勵社會組織和誌願者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活動。第二章規劃和設施建設第十壹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類中轉站和分揀中心。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安排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第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便民、環保、經濟、高效的原則,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的建設規範。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建設規範要求配備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