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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的關系
三者獨立行使,相互制衡:

這三者都是整個國家機器功能的組成部分。立法是國家意誌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誌的實施,司法是法律公平實現的保證。行政組織職能的行使以立法機關的法律為依據,對其負責,並受其指導和制約;它以司法機關的強制力為後盾,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另壹方面,行政組織的職能相對獨立。行政組織在法律賦予的範圍內,自主決定自己的行為,創造性地開展活動,制約和影響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職能的履行。這三者都是整個國家機器功能的組成部分。立法是國家意誌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誌的實施,司法是法律公平實現的保證。行政組織職能的行使以立法機關的法律為依據,對其負責,並受其指導和制約;它以司法機關的強制力為後盾,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另壹方面,行政組織的職能相對獨立。行政組織在法律賦予的範圍內,自主決定自己的行為,創造性地開展活動,制約和影響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職能的履行。

制衡就是分成不同部分的權利要形成相互制約的關系,任何壹部分都不能壟斷優勢。自主運動,就是不依賴其他外力,可以自成體系,有完善的體系。

壹.立法

1.立法的意義

從廣義上講,立法的概念與造法的概念相同,泛指壹切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制定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它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憲法和法律的活動,也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2.立法權的分類

(1)國家立法權。中央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調整基礎性、全局性社會關系的最高立法權,在立法體系中占據基礎和主導地位。

(2)地方立法權。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立法權可以是單級的,也可以是多級的。

(3)行政立法權。源於憲法,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獨立立法權,低於國家立法權,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權和地方行政立法權。

(4)授權立法權。授權立法權,又稱委托立法權或委托立法權,是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因立法機關的授權而取得的,並在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進行立法的壹種附屬立法權。

第二,執法

1.執法的含義

廣義的執法是指法律的實施,是指壹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權僅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壹般來說,執法是指狹義的執法。

2.執法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所謂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執法時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越權、濫用職權或違反程序。

(2)強調效率原則。這壹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嚴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則的前提下,端正執法態度,完善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則。公平合理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中要權衡各種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嚴格執行規則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適度,避免因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執法不壹、標準不規範的結果。

第三,司法

1.正義的意義

司法,也稱為法律的適用,是整個國家機器依照法律行使職能的壹部分。立法是國家意誌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誌的實施,司法是法律公平實現的保證。行政組織職能的行使以立法機關的法律為依據,對其負責,並受其指導和制約;它以司法機關的強制力為後盾,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另壹方面,行政組織的職能相對獨立。行政組織在法律賦予的範圍內,自主決定自己的行為,創造性地開展活動,制約和影響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職能的履行。

制衡就是分成不同部分的權利要形成相互制約的關系,任何壹部分都不能壟斷優勢。自主運動,就是不依賴其他外力,可以自成體系,有完善的體系。

壹.立法

1.立法的意義

從廣義上講,立法的概念與造法的概念相同,泛指壹切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制定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它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憲法和法律的活動,也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2.立法權的分類

(1)國家立法權。中央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調整基礎性、全局性社會關系的最高立法權,在立法體系中占據基礎和主導地位。

(2)地方立法權。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立法權可以是單級的,也可以是多級的。

(3)行政立法權。源於憲法,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獨立立法權,低於國家立法權,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權和地方行政立法權。

(4)授權立法權。授權立法權,又稱委托立法權或委托立法權,是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因立法機關的授權而取得的,並在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進行立法的壹種附屬立法權。

第二,執法

1.執法的含義

廣義的執法是指法律的實施,是指壹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權僅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壹般來說,執法是指狹義的執法。

2.執法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所謂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執法時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越權、濫用職權或違反程序。

(2)強調效率原則。這壹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嚴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則的前提下,端正執法態度,完善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則。公平合理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中要權衡各種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嚴格執行規則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適度,避免因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執法不壹、標準不規範的結果。

第三,司法

1.正義的意義

司法,又稱法律適用,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具體案件適用法律的特殊活動。這種特殊活動是以國家的名義實現其司法權的活動,屬於國家的基本職能之壹,在國家的壹切活動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2.正義的原則

(1)司法公正。包括實體法的正義和程序法的正義,這是司法活動本質和法律精神的內在要求。

(2)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其中包括:第壹,法律對所有公民壹律平等。第二,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權利,承擔平等義務。第三,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受法律保護,任何公司的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

(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基於事實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排除主觀想象、分析判斷。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按照法律的標準和尺度審理案件,嚴格遵循法律程序。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中包括:第壹,國家的審判權和檢察權分別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統壹行使。第二,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三,司法機關必須依法正確適用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訂)。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壹百二十七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應當配合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修訂)。

第六條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七條人民法院實行司法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人民法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權責統壹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權限和程序,法律適用於特定案件的特殊活動。這種特殊活動是以國家的名義實現其司法權的活動,屬於國家的基本職能之壹,在國家的壹切活動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2.正義的原則

(1)司法公正。包括實體法的正義和程序法的正義,這是司法活動本質和法律精神的內在要求。

(2)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其中包括:第壹,法律對所有公民壹律平等。第二,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權利,承擔平等義務。第三,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受法律保護,任何公司的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

(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基於事實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排除主觀想象、分析判斷。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按照法律的標準和尺度審理案件,嚴格遵循法律程序。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中包括:第壹,國家的審判權和檢察權分別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統壹行使。第二,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三,司法機關必須依法正確適用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訂)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壹百二十七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應當配合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修訂)。

第六條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七條人民法院實行司法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人民法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權責統壹的審判權運行機制。

制衡就是分成不同部分的權利要形成相互制約的關系,任何壹部分都不能壟斷優勢。自主運動,就是不依賴其他外力,可以自成體系,有完善的體系。

壹.立法

1.立法的意義

從廣義上講,立法的概念與造法的概念相同,泛指壹切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制定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它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憲法和法律的活動,也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2.立法權的分類

(1)國家立法權。中央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調整基礎性、全局性社會關系的最高立法權,在立法體系中占據基礎和主導地位。

(2)地方立法權。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立法權可以是單級的,也可以是多級的。

(3)行政立法權。源於憲法,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獨立立法權,低於國家立法權,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權和地方行政立法權。

(4)授權立法權。授權立法權,又稱委托立法權或委托立法權,是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因立法機關的授權而取得的,並在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進行立法的壹種附屬立法權。

第二,執法

1.執法的含義

廣義的執法是指法律的實施,是指壹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權僅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壹般來說,執法是指狹義的執法。

2.執法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所謂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執法時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越權、濫用職權或違反程序。

(2)強調效率原則。這壹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嚴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則的前提下,端正執法態度,完善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則。公平合理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中要權衡各種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嚴格執行規則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適度,避免因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執法不壹、標準不規範的結果。

第三,司法

1.正義的意義

司法,又稱法律適用,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具體案件適用法律的特殊活動。這種特殊活動是以國家的名義實現其司法權的活動,屬於國家的基本職能之壹,在國家的壹切活動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2.正義的原則

(1)司法公正。包括實體法的正義和程序法的正義,這是司法活動本質和法律精神的內在要求。

(2)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其中包括:第壹,法律對所有公民壹律平等。第二,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權利,承擔平等義務。第三,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受法律保護,任何公司的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

(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基於事實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排除主觀想象、分析判斷。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按照法律的標準和尺度審理案件,嚴格遵循法律程序。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中包括:第壹,國家的審判權和檢察權分別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統壹行使。第二,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三,司法機關必須依法正確適用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訂)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壹百二十七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應當配合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修訂)。

第六條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七條人民法院實行司法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人民法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權責統壹的審判權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