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壹次是土地改革(1949.9 ~ 1953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農村土地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的全面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的繼續、擴展和深化。9月29日,1949,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同樣的綱領,其中規定:“在已經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在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要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組織。在清除土匪和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後,將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頒布實施,中國土地改革如火如荼。到1953年春,除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壹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布完成,3億多無地少地的貧農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地租,實現了幾代人長期以來的“耕者有其田”的夢想。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歷史文獻中可以看出,“農民在土地分配後是作為小私有者存在的...";農民的私有土地可以買賣和出租,但受到壹定的限制。為了保護農民的私有財產權,當時的縣人民政府壹般向農民頒發土地和房地產所有權證書,在這壹基本統壹的國家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的土地和房地產“是自己家庭的私有財產,他們完全有自由耕種、居住、典當、轉讓、捐贈和出租,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得到了充分體現。與1952年的1949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均增加13.14%。棉花總產量從44.4萬噸增加到654.38+0.304萬噸,年均增長436.5438+0.05%;石油從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均增加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改革(1953 ~ 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體上經歷了兩個階段。第壹,從全國解放到互助組和初級合作社階段的夏季1955;第二階段是高級社會階段,從1955年的夏季至日到1957年。互助小組包括臨時互助小組和常年互助小組。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民通過人工互改、人工轉換為畜牧工人、種植作物、平行種植、合夥經營等方式互幫互助,解決生產困難或增加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最重要的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合作社統壹使用,允許成員保留小塊土地供自己使用。年底分配時,農民的土地股份參與分紅。因此,初級合作社有時被稱為土地合作社。高級合作社是在初級合作社基礎上成立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牲畜和大型農具以固定價格(股份)加入合作社,集體所有並統壹管理。然而,農業合作社仍被允許將總耕地的5%留給農民以分散經營的方式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收公糧,也不交集體自留。規定經營者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私自非法轉讓。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農民私有土地轉變為社區(高級合作社)集體公共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制度下集體所有制和統壹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 ~ 1978)。在公社制度下,農村土地實行三級所有制。其做法是:凡原屬於農業合作社的土地、社員的自留地、墓地、宅基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如耕畜、農具等,以及壹切公共財產,均無償歸第三級人民公社所有。公社對土地實行統壹規劃、統壹生產、統壹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是,應該指出,公社制度在25年的運行過程中,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壹平二調三收”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都實行人民公社”隨後,《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即人民公社六十條)》(1962.9)修訂草案出臺,標誌著農村人民公社的所有制關系,也就此壹去不復返了人民公社第60條最終將土地、勞動力、牲畜和農具“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了以生產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位的社區型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和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 ~今)。改革30年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經歷了兩個主要階段。第壹階段(1978-1999)恢復和擴大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承包權長期穩定、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 ~ 2008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著兩條主線展開:壹是繼續通過立法完善和規範土地承包制度;二是探索推進土地征收制度和農村建設用地制度改革。30年的農村土地制度變遷采取了農民自發的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實施相結合的方式,遵循“明晰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的路徑,形成了迄今為止較為完整、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壹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在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壹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民在承包期內合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灘塗經營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經營權實施適度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體現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