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第十壹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第十二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三條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在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者撤銷之前,不受法律保護。第十四條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集雙方的結婚證,並將生效判決送交當地婚姻登記機關。201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判指南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壹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自始無效,即自當事人結婚時起無效,而不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時起無效。這表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采取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和確認的程序後,才具有自始無效的效力,即未經公權力宣告不能視為無效。200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3。確認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案件管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確定。法律特征:1。可撤銷婚姻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和婚姻自由原則。主要表現形式是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2.可撤銷的婚姻是婚姻的事實。3.可撤銷婚姻相對無效,而且有時間限制。根據《婚姻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受脅迫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如果在此期限後未提出請求,將被視為有效婚姻。脅迫結婚的概念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威脅對他人造成傷害或直接傷害他人,使某人害怕或因傷害而結婚。脅迫有兩種類型:壹種是通過非法威脅對他人造成傷害來使某人感到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能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沒有法律依據。同時,損害必須嚴重到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通過威脅不嫁給他和燒死他來迫使對方嫁給他。另壹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非法行為,對某人造成損害並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傷害可以是對身體的直接傷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傷害,如誹謗對方。當當事人受到結婚威脅時,他們沒有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這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和婚姻必須完全自願的規定。因此,法律賦予了受脅迫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使受脅迫的壹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是否與另壹方結婚。根據規定,脅迫下締結的婚姻可以撤銷。脅迫結婚主要是指婚姻中的壹方或婚外第三人以威脅或強迫婚姻中的另壹方使另壹方違背自己的意願結婚的婚姻。強迫婚姻違反了婚姻需要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原則,這是壹種非法婚姻。考慮到受脅迫的壹方可能在結婚時違背自己的意願與他人建立了婚姻關系,他們可能在與他人結婚後組建了家庭,經過壹段時間的生活,他們彼此之間建立了壹定的感情,並且婚姻關系還不錯,特別是在有孩子的情況下,他們彼此之間和孩子之間有壹種難以割舍的關系。經過反復研究,新修訂的《婚姻法》將脅迫締結的婚姻界定為可撤銷婚姻,並賦予受脅迫的壹方申請否認婚姻效力的權利。受脅迫的壹方不願維持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的,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宣告該婚姻在法律上無效;如果妳最初是被脅迫的,但後來妳願意壹起生活,妳可以放棄申請撤銷婚姻的權利,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不能自願撤銷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有權請求撤銷婚姻的申請人只能是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因為受脅迫締結的婚姻,受脅迫的壹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系違背了受脅迫的壹方的意願。為了貫徹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允許受脅迫的壹方充分表達結婚意願,婚姻法規定,雖然受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受脅迫的壹方仍然可以在受脅迫的婚姻成立後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婚姻效力。由於被脅迫結婚的另壹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並未違背其真實的結婚意思表示,換言之,其在結婚時已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其願意與被脅迫方結婚,因此被脅迫結婚的壹方在婚姻關系成立後並未主張撤銷婚姻效力。如果申請時間是被迫結婚,雖然受脅迫的壹方有權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但這壹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沒有任何限制。這壹規定表明,受脅迫的壹方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使銀行撤銷其對婚姻效力的主張。這是因為脅迫締結的婚姻往往是受脅迫的壹方違背自己的意願締結的婚姻。如果受脅迫的壹方在婚後自願接受已建立的婚姻關系,那麽法律將保持這種婚姻關系有效。受脅迫的壹方婚後不願維持已建立的婚姻關系的,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效力,從而使已訂立的婚姻關系無效。但是,如果受脅迫的壹方長期不行使這壹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效力,將使這種婚姻關系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保護婚姻雙方特別是雙方所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同時可能使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撤銷當事人婚姻效力時因耗時過長而無法作出準確判斷。因此,根據《婚姻法》規定,受脅迫的壹方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不行使,受脅迫的壹方將失去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其婚姻合法有效,受脅迫的壹方不得以相同理由申請撤銷婚姻。根據規定,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權利的期限為壹年,也就是說,在這壹年時間內,受脅迫方必須決定是否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否則,受脅迫方將失去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權利。那麽,壹年的期限從什麽時候開始呢?本條規定的壹年期間起算有兩種情形。壹是從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決定是否向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其婚姻效力。二是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決定是否向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其婚姻效力。這種情況主要是考慮到在脅迫婚姻中,壹些被脅迫方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例如,被綁架和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並經有關部門救助後才能申請撤銷婚姻效力。因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時間必須從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在婚姻法的修改中,有人建議將欺詐婚姻定義為可撤銷婚姻。他們舉了壹些例子,比如互相欺騙,說他們很有錢,可以帶他們出國,比如偽造他們的教育、經歷、職業和職位,比如謊報他們顯赫的家庭和財富,比如隱瞞他們的疾病、犯罪記錄、子女、與他人的性關系和婚史。婚姻法沒有采納這壹意見。上述案件雖然屬於欺詐行為,但不能要求撤銷婚姻關系。由於欺詐的情形非常復雜,壹些欺詐行為,如隱瞞未成年禁止結婚的疾病,已婚者欺騙未婚者,已在本法第10條中規定為無效婚姻,其他欺詐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可以通過離婚解除婚姻關系。根據規定,有權撤銷婚姻關系的機構是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登記手續初審→受理→審查→批準→公告申請人必須到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供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受脅迫結婚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受脅迫的壹方和另壹方* * *去婚姻登記處簽署壹份聲明,聲明他們沒有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申請期限自結婚登記之日或者受脅迫壹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過1年;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及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結婚證;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2、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程序證明,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在“聲明人”欄簽字。當事人不會寫的,可以由當事人口述,由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欄按手印。第三方應在申請表上註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以及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不得代申請人為第三人填表。如果批準撤銷的壹方宣讀其申請,婚姻登記官將作為見證人並在“見證人”壹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結婚的決定婚姻登記處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婚姻的理由,並告知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因脅迫結婚以外的任何原因提出的撤銷或取消婚姻的請求。可撤銷婚姻是指違背個人意願的婚姻。這種婚姻沒有人權,不人道。如果當事人要求法院撤銷婚姻,法院可以撤銷婚姻。畢竟是違心結婚的婚姻,對當事人非常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