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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伊斯頓的主要觀點是什麽?
美國政治學家大衛。伊斯頓在《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壹書中,將政治生活、政治行為和政治現象視為具有系統意義的現象,運用系統思想和壹般系統論、控制論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進行系統分析。我們可以把他的政治理論變成系統的政治理論。因為大衛。伊斯頓的研究方法屬於系統科學方法,政治學和法學屬於社會科學,二者在學科特征上有許多共同之處,許多政治生活、政治行為和政治現象都是法律現象。因此,我們可以將制度政治視為理解和認識制度規律的模型、樣本、範例或參照。可以說,制度政治對制度法學研究具有重要意義,它至少可以啟發我們思考以下問題。

第壹,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規律的理論地位。在大衛。在伊斯頓看來,系統科學方法仍然是研究政治學壹般理論的唯壹綜合方法和戰略視角。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它還沒有遇到競爭對手,也沒有被其他政治學研究方法所取代。系統科學方法壹貫主張應該有壹個充分包容的概念框架結構,從而確定政治生活的基本範圍並表明這些範圍與其他領域之間的關系。系統科學方法構建了壹個由若幹制度和行為模式組成的復雜網絡,稱為“政治系統”。系統科學方法仍然是政治學壹般理論繼續發展的起點。[1]

大衛。伊斯頓的系統政治學是西方政治學界壹種獨特而成功的政治理論,他對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政治學的評價絕不是誇大其詞。根據中國目前的系統科學理論,大衛。伊斯頓幾十年前對系統政治的研究僅僅使用了系統科學的壹小部分基本概念和原理,許多系統科學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尚未得到解釋、說明、闡述或應用。在系統科學得到長足發展的今天,我們沒有理由不使用系統科學方法來推動法學的發展,沒有理由低估系統科學方法的能量,沒有理由忽視系統科學方法的發展,沒有理由對系統科學方法持懷疑或保守態度。盡管系統法學作為壹種法學理論在我國仍處於探索階段,但我認為我們有理由對系統科學的方法和系統法學給予高度肯定和評價,有理由相信系統法學也能在我國法學研究領域取得巨大成功。我們應該把我們的學術目標和理想定在壹個很高的水平上。理想總是指向可能的目標。大衛。伊斯頓已經達到了制度政治的目標,因此我們也應該向制度法律的可能目標前進。理想總是在他們已經前進的方向上設定他們的目標。20多年來,中國法律界朝著系統法學這壹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的目標取得了進展。我們應該繼續努力,取得壹些飛躍。

第二,系統法學研究需要什麽樣的勇氣、智慧和毅力。在大衛。在伊斯頓看來,研究制度政治必須同時具備理論勇氣、智慧和毅力,三者缺壹不可。大衛。伊斯頓認為:壹方面,政治理論非常廉價而且隨處可見;另壹方面,政治理論出奇地匱乏。【2】似乎我們只能在壹些類似系統政治的宏觀政治理論和沒有政治理論之間做出選擇。在政治學研究中,在系統政治學研究中,我們不能“總是在壹系列未表達的想法、壹些不相關的概念和壹些整合不良的概念之間徘徊”,而是應該有勇氣堅決地“獲得更強的理論自我意識和掌握更細致的理論邏輯”。在大衛。在伊斯頓看來,系統政治的研究“與理解人類社會現象的更廣泛目標密切相關”,只能“根據事物的內在邏輯做出選擇”。當然,這種東西的內在邏輯只是相對於知識的幻想、直覺、傳統或偶然而言的。”因為政治系統是非常復雜的,如果不包括“幻想、直覺、傳統或知識的偶然”的要素,就不可能解釋和描述政治系統的網絡結構和“內在邏輯”。對於個人研究人員來說,“這可能是隨意研究數據的最合適的方法,不受形式理論的限制。”但是,如果妳選擇這種方法,“妳必須具有出色的理解能力、適合解決難題的靈活思維、毅力等。”[3]

事實上大衛。伊斯頓的許多觀點可以視為對中國法律整體狀況的真實評價和寫照,值得我們深刻反思。雖然這個評價聽起來相當尖銳和令人興奮,但有些人可能不願意接受它。就系統法學研究而言,中國法律界表現出的敏銳、勇氣、智慧和毅力還遠遠不夠。作為壹個“個體”的系統法學研究者,從某種角度來說,我的研究方法壹直是“隨意研究信息,不受形式理論的限制”,我只能這樣做。大衛。伊斯頓認為這種方法“可能是最合適的方法”,這對我是壹個很大的鼓勵,我也相信我有進行系統法學所需的勇氣、智慧和毅力。

第三,系統法學是作為壹般法學理論來研究的。大衛。伊斯頓認為,理論的壹般性和連貫性是區分所有理論的兩個特征。理論的壹般性是指法學理論所包含的論題範圍。“它們從非常有限的數據到最廣泛的數據不等。“。理論的連貫性是指構成理論的命題之間的連貫程度。根據這兩個特征,理論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單壹概括理論、局部理論和壹般理論。有很多單壹的概括理論,它們只涉及非常有限的數據,適用於少數幾件事情。局部理論可以在幾個單壹概括理論的基礎上形成。政治學的本土理論,如政黨、組織、利益集團、領導權、行政行為、聯盟等。,只研究政治體系的特殊方面或特殊部分,但並不表明這些局部理論全都與壹個更大的邏輯、更大的理論整體或更廣泛的領域相壹致。在這些地方理論之間,即“邏輯是不確定的、模棱兩可的和矛盾的”,它已成為政治學研究的處女地,“這是壹般理論有助於確定的領域”系統政治是壹種可以解釋各種地方理論之間關系的壹般政治理論,具有高度的普遍性和連貫性。[4]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裏,大衛。伊斯頓對政治學理論的三個劃分與劉永義對單選題討論系統、集體選題討論系統和主題討論系統的劃分完全相連。大衛。伊斯頓將系統政治作為壹般政治理論進行了探索,這啟發我們將系統法律作為壹般法律理論進行探索。在這種探索中,我們應該盡力總結現有的單個概括理論或單個主題討論系統,以及局部理論或集體主題討論系統,無論它們是* * *認知研究成果還是前沿探索。

第四,系統法是壹種不涉及價值的實證法。大衛。伊斯頓認為,很多政治學研究都是選擇壹些價值觀作為基本原則,並圍繞它們構建若幹概念和命題。由此獲得的壹些政治理論,無論作為本土理論多麽重要,都必然面臨非常狹窄的前景。我們現在缺乏的是壹種系統闡述政治學理論問題的明確方法。這種方法不關註具體的政治價值問題,而是擴大視野,致力於處理各種政治制度面臨的永恒問題。物理學中有關於運動的壹般理論,生物學中有關於生命的壹般理論。相應地,我們也應該在政治學中有壹個關於政治生活的中心過程的壹般理論。在系統政治理論中,我們可以找到壹種理性的方法來把握最全面的問題,然後在最普遍的層面上打開政治生活的窗口,以了解政治生活可能采取的所有形式。壹旦我們確認,各種政治生活可能完全成為我們的研究領域,而政治學理論研究和討論的本質將發生根本變化。我們將不再滿足於維護與西方文明歷史進程所產生的利益相關的壹些核心價值觀。相反,無論時間和空間如何,無論我們研究的政治制度是最民主的還是專制的,是最原始的還是最發達的,是最傳統的還是最現代的,我們都只會關註所有政治生活制度所面臨的最普遍的問題。[5]

大衛。伊斯頓的政治生活本身涉及價值,但他用壹種與價值無關的系統思想和系統科學方法來分析和描述這些政治生活。因此,他的系統政治理論是壹種實證主義政治理論。在中國法律界,人們圍繞各種法律的價值構建了許多法律理論。只有壹些人更喜歡自由、民主、人權和正義等法律價值,而另壹些人則更喜歡秩序和國家統治等法律價值。這些法學理論將研究範圍局限於具體的法律現象,而不能說是關於法律現象的壹般法學理論。系統法學用與價值無關的系統科學方法研究涉及價值的法律現象,因此是壹種實證主義法學理論,各種法律現象都是系統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

美國政治學家大衛。在伊斯頓看來,構建系統政治的話語體系是非常困難的。大衛。伊斯頓關於構建系統政治體系的許多解釋非常耐人尋味。他認為,“壹個壹般理論能在多大程度上解釋它所適用的經驗系統行為,完全取決於構成這個理論的概念和概括的邏輯連貫程度。如果壹個壹般理論構成了壹個思想演繹系統,那麽就可以從具體的假設、前提和公理中按照特征遞減的順序推導出壹套經驗上正確的概括,這種壹般理論就以其理想和最有力的形式實現了其最大價值。”大衛。伊斯頓不認為壹般系統論和控制論提供了壹個現成的演繹命題或壹個可用於演繹分析的概念框架,也不認為他的系統政治理論完全是以演繹分析的方式構建的,是壹夜之間在政治理論的貧瘠土壤中突然綻放的“演繹理論之花”。然而,他認為以這種方式建構制度政治理論是可能的,認識到這壹點將有助於為承認和接受制度政治研究中可以取得的成就“留有余地”。[6]

大衛。在構建系統政治話語體系的過程中,伊斯頓還發現許多相關研究成果斷斷續續地問世,有些研究成果對已有的研究成果表現出興趣不大或毫無關系。在大衛。在伊斯頓看來,這種“嚴重缺乏現成的理論概括”和“缺乏累積性研究”的狀況,使得系統政治學研究無法“將概括的各個方面集中到壹個邏輯松散的壹般理論統壹體中”,而只能采取循序漸進的步驟“將理論探究的範圍限制在可管理的邊界內”, “探索壹系列演繹命題”和“尋求擺脫具有最低壹致性的純數據收集和處理的水平”無論如何,為了在系統政治研究中取得重要和極其有益的進展,非常重要的是“發展壹系列邏輯上相關的概念,在最高水平上創建壹個整體的概念框架”,“圍繞這個框架逐步談論更復雜的理論結構”。 而且,在這個總體概念框架中,人們可以找到並確定壹個穩定而清晰的分析單元來分析政治制度。[7]

大衛。在對政治生活進行系統分析的討論體系中,伊斯頓有選擇地推導出系統、輸入、輸出和反饋等壹些系統論和控制論的壹般概念和術語,同時有選擇地從大量政治現象、政治理論和理論中提取出壹些壹般性、綜合性和歸納性的概念,如政治身份、權威、規範、壓力、欲望和支持。在這個討論體系中,政治制度是核心概念,輸入、輸出和反饋概念以及政治身份、權威、規則、壓力、欲望和支持是兩個主要概念。這兩類概念構建了壹個高層次的整體概念框架。在這個總體概念框架內,大衛。伊斯頓對政治生活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分析和綜合,形成了許多關於政治制度的新分析單位。在這個討論體系中,出現了大量的壹般系統論和控制論的概念和術語,大量人們熟悉的傳統主流政治學理論和學說被肢解和整合成壹個普遍的、連貫的概念框架。我認為,這種獨特的系統政治學話語體系在壹定程度上暗示了政治學界不容易或不願意理解和接受它的可能性,也就是說,他們不願意閱讀或理解它。

在制度法學研究過程中,我們幾乎面對著大衛。伊斯頓在這裏提到的所有問題都是演繹、分析、歸納和綜合之間的關系。我們可以在系統法學研究中意識到這些問題並加以妥善解決。根據法與法現象的特點,系統法學通過“發展壹系列邏輯上相關的概念並在最高層次上創建壹個總體概念框架”向成熟的法學理論邁出了最重要的壹步。我們還必須考慮如何使我們的法律界願意和容易理解系統法學的法學流派和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