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刑事案件的證據規則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在判決所有案件時,應強調證據和調查研究,不應相信供詞。如果只有被告人認罪,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如果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
2、根據法定程序核實的最終證據;
3.綜合全案證據,對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二,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是什麽?
1,客觀性;它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感知痕跡,是對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而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
2.相關性;也稱為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關聯,從而證明案件事實。
3.合法性;它意味著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核實都由法律規定和調整,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收集標準並為法律所允許。
第三,確立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的證明責任
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1.人民檢察院負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必須符合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對控告負有舉證責任。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處於原告地位,獨立承擔指控責任,應當對自己的指控承擔舉證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立案: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刑訊逼供犯罪、報復陷害犯罪、非法搜查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1,告訴後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微傷)、重婚、遺棄、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其他對被告人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偵查: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被拘留者應在拘留後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關案情。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時候,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查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