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直屬單位:
《溧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妳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溧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各鎮(區)和計劃、財政、物價、工商、經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相互配合,確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對拆遷項目進行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應當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遷。
實施房屋拆遷建設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少於30日。對華僑和居住在國(境)外的其他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相應延長。但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實施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拆遷的確切範圍;
(二)拆遷範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和權屬;
(三)拆除及安全保護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步驟;
(四)落實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
(五)拆遷的方式和期限。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詳細的拆遷範圍圖。
第九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根據拆遷項目評估確定,由拆遷人委托辦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拆遷單位等。應當及時向拆遷人宣傳和解釋。
第十壹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期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委托,在批準的拆遷範圍內動員拆遷,並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0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單位的管理。拆遷單位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拆遷單位拆遷的,從事房屋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後,方可從事房屋拆遷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市場的管理,拆遷人應當委托社會信譽好、服務意識強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應當逐步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拆遷單位,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拆遷範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土地、工商、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出售、出租、贈與、抵押、典當房屋;
(四)生產、分戶分析;
(五)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暫停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暫停期限延長不得超過1年。
上述相關程序中止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中止活動。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及金額、安置用房的位置、面積和等級、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批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產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二)產權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保存證據。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或者戶數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前舉行聽證。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二十壹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就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和補償安置標準的計算依據舉行聽證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方可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聽證辦法和裁決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拆除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劃要求新建校舍和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學生入學。
第二十四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遷應當由持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遷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遷方案,由施工企業負責人負責安全。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拆遷檔案管理。拆遷單位必須按照準確、完整、規範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拆遷檔案。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和被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項目全部房屋拆除後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結合重置新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有兩種方式(1)貨幣補償,(2)房屋產權調換。
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定外,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由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評估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
第三十壹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居民提供用於安置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異地安置的,應當壹次性安排。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供辦理產權所需的全部資料。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購買的房價款相當於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部分,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相關證明,由征管部門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