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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討論稿1500字。
對於妳,請參考!

1.為什麽青少年壹定要學習法律知識?

(1)當前,青少年犯罪日益嚴重,已成為世界各國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

有人將青少年犯罪與環境汙染、販毒並列為世界三大公害之壹。在中國,青少年犯罪也是壹個嚴重的社會問題。1995全國共有刑事犯罪145萬起,其中未成年人犯罪82萬余起,占56%。從1980到1995和16,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127%。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齡比80年代提前了兩到三年,14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增加。對此,中國公安部也發布了紅色預警: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齡化已成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突出問題。我國政府高度重視預防青少年犯罪,並采取了強有力的措施。199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19921實施)。通過實踐,人們感到青少年犯罪應該以預防為主。經過五年的討論、起草和修改,以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為重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於6月28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並於6月28日正式實施。希望有所幫助。

(2)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是自律的需要。

因為要想依法自律,首先要學習法律知識。知法可以明確什麽是法律允許的,什麽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要求做的事情。

1.什麽是犯罪?

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犯罪是違反法律,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個人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例如,中學生王的年齡是65,438+06歲。開學時,父親給了他1,000元交學費,上學途中不慎被盜。王不服氣,就偷了鄰居的摩托車,構成盜竊罪。從王的盜竊罪可以看出,該罪具有三個特點:壹是違反了刑法的規定,具有違法性;二是對社會有害;第三,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

這裏我們來看壹下犯罪的責任年齡。我國刑法第17條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如下:壹種是絕對刑事責任年齡,即根據刑法規定,只要16周歲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相應的責任能力,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還有壹個相對的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爆炸、放火、投毒等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外,法律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造成他人其他損失的,其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並加強對行為人的管教。

2.什麽是違法的?

違法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違法與犯罪的區別在於違法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沒有觸犯刑法,不需要處罰。其主要特點是:首先,違法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義務教育法》等;其次,違法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但不是很大,比如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第三,觸犯法律應該受到懲罰,而不是被懲罰。比如無證駕駛,不戴頭盔,早上開音響,影響人休息,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違法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拘留、勞動教養。

3.幾種常見的違法行為。

(1)擾亂學校教學秩序、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販賣槍支、管制刀具、設置障礙、破壞、移動高速公路標誌、私自拉電網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辱罵家庭成員,侮辱或者誹謗他人,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等。

(4)侵犯公私財產。比如。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的。

(五)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如藏匿、毀壞、轉移、購買、吸食毒品、盜竊他人機動車、故意毀壞、汙損文物等;故意毀壞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故意毀壞草坪、花草樹木。

(6)違反消防法規。如在違反易燃易爆物質的場所吸煙、用火等。

(7)違反交通管理。比如無證駕駛中的車輛,酒駕,強行通過禁止通行的地方,車輛亂停亂放。

(八)違反戶籍管理的。如塗改戶口,冒用他人戶口證件、身份證等。

(9)賣淫和嫖娼

(10)種植藥物

(11)賭博、傳播淫穢物品。

4.幾種常見的犯罪行為。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爆炸、縱火、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如殺人、故意傷害、強奸、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綁架、拐賣婦女、兒童等。

(5)侵犯財產罪,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聚眾鬥毆、敲詐勒索等。

盜竊。所謂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如從窗戶爬進房間,乘人不註意睡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小偷”、“扒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數額較大(1500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15000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類犯罪最多,如:

蔡某某進入校園盜竊案。蔡(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尤溪縣洋中鎮某村人)因長期迷戀玩電子遊戲,產生了盜竊某縣某中學電腦的邪念。1998 19年8月1日淩晨,被告人蔡某、李某攜帶兩根鋼筋,騎三輪車到揚中中學。他們翻墻進入校園,然後去了學校教學樓三樓的機房。機房的門鎖是用鋼條撬開的。被告人蔡、李邀請住在學校的參加犯罪。被告人蔡、李、夥同他人用鋼筋。盜竊室內586電腦壹臺(價值13892.66元),用三輪車運至李家中藏匿。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夜深人靜之時,在該縣某中學盜竊586電腦壹臺,價值人民幣13892.66元,盜竊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蔡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搶劫。所謂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戶搶劫、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物資。參與入侵校園的主要是搶劫或進入校園搶劫的學生,如:進入某中學學生宿舍搶劫。2002年9月2日,曾、林、、李到尤溪縣城關鎮水東電站壩頭夜市喝酒。期間,曾提出要去某中學賭博,敲詐壹些錢。9月3日淩晨1時,曾、林等人分乘兩輛摩托車到某中學,從破墻進入該校學生宿舍。他們從宿舍樓的地下室拿了木棍,上樓。李某某、陳某某摘下識別,蒙住臉。林握著腰帶。他們先後進入6個學生宿舍,對宿舍內的學生進行拳打腳踢、毆打等搶劫。李某某負責收錢,* * *搶得人民幣250元,手提包65438+個,手表2塊,衣服2件。之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年、二年,並處罰金。

比如某中學5名學生搶劫案。陳某是壹所中學的初二學生。他平時愛尋歡作樂,經常趁在市場開雜貨鋪的人不註意時,偷食物的小樣。後來,店主發現了,並告訴了陳某的父親。為此,陳某的父親對陳某嚴加看管,不讓陳某放學後在街上閑逛。然而,在國內,陳某迷上了電視黑幫片,模仿電視上的惡劣場景。2002年10月9日淩晨2點多,165438+他拿著壹把水果刀和壹塊藍布,跑到雜貨店,用藍布蒙住臉,踢開門進了店,抱起熟睡的店主,把水果刀架在店主脖子上,讓店主把錢拿出來。陳某搶到155元。次日,將搶劫的經過告訴同學劉、、朱、林,並用贓款買了鴨頭、雞爪、啤酒等招待劉等人。劉等四人發現來錢容易,於2000年2月6日淩晨6時左右,用黑布蒙住面部,攜帶兩把水果刀,沖進原雜貨店,將店主推倒在床上,搶走人民幣920元、驗鈔機1臺、高粱酒2瓶、香煙65438+支。之後,這五人因入室盜竊分別被判處八年零六個月、八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傷害罪。所謂故意傷害罪,是指侵犯他人身體健康,采用暴力毆打、持刀器械刺傷等方法,致人輕傷、重傷、殘疾等結果。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些案例是:

中學生故意傷害案。2001 8月65438+5日晚,某中學學生李某某因手被紀某某抓傷,將紀某某叫到該校學生宿舍後面的馬路上,向紀某某索賠醫藥費5元。因紀某某拒不賠償,李某某對紀某某拳打腳踢,閆某某與李某某從地上撿起壹根木棍擊打紀某某身體,擊打紀某某左腰部,致紀某某脾臟破裂。經法醫鑒定,紀某某傷情為重傷二級。嚴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李某某共同賠償人民幣47369.55元。

尋釁滋事罪。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主觀故意,犯罪動機是逞強稱霸,顯示威望;有的是為了發泄不滿,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好玩,尋求精神上的刺激,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客觀上表現為: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取樂,或毆打他人致傷);2.追逐、攔截、侮辱他人,情節惡劣(多次追逐、攔截、侮辱他人,結夥,持兇器追逐、攔截他人,或者追逐、攔截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多次敲詐勒索、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或者敲詐勒索、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4、在公共* * *場所,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壹般指商店、飯店、歌舞廳、影劇院等場所的營業不能正常進行,交通堵塞,公私財產教育遭受損失等。).有上述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某中學發現姜鬧事。江是獨生女。6歲時,因為調皮不小心從二樓摔下地面,導致前顱骨骨折。經醫院搶救,雖恢復了生命,但前顱骨無法硬化。頭骨像皮膚和豆腐壹樣柔軟。只要用手輕輕壹按,就會沈入大腦,於是姜就成了殘疾人。父母原本很喜歡姜,從那以後,對姜就更加照顧了。從小學到初中,同學老師都知道姜是殘疾人,給他三分,怕不小心碰到姜的豆腐頭惹麻煩。但姜認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經常在校園鬧事。冬天,他經常把學生宿舍的被子扛到學校後面的山上,躺在被子上曬太陽。2000年6月65438+10月10日傍晚,姜騎車經過學校門口,學校裏壹位白發蒼蒼的老師看著姜。姜認為老師看不起他,於是在第二天晚上23: 00請了壹個社會青年找白發老師算帳。我在校門口遇見了林先生。江問林先生那個白發老師在哪裏。林先生回答沒看見,姜就打了林先生,被別人勸住了。林先生趁機避開。姜隨後跑到學校門口的食品店,拿了壹把柴刀。他沖進學校找林老師算帳,柴刀被學校的陳老師搶走。姜某某又找來壹根木棍,沖向教師宿舍。他踢開教師宿舍的門,用木棍打碎宿舍的窗戶玻璃。姜被當場抓獲。2000年6月5438+10月18日中午,江某某因對後樓中學學生楊某某、陳某某不滿,遂與林在後樓操場攔截楊某某、陳某某並毆打。姜因尋釁滋事罪被處罰。

(5)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是指以暴力或者恐嚇的手段,交出財物或者財產利益,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0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男,1980 165438+10月18)邀請被告人鄭毅(男,19865438+8月0日)對中學生陳進行誹謗。當晚,被告人、鄭毅將陳某叫到二中附近的拖拉機修理廠,並對陳某實施毆打。後被在場學生勸說,要求陳邀請被告人、鄭毅吃飯解決問題。陳怕再挨打,只好答應被告、鄭毅三天內給100元。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鄭毅竄至二中,將正在上晚自習的陳某叫出教室,帶至二中附近壹拖拉機修理廠,向陳某索要連於同月25日承諾的100元,並搶走陳某僅有的5元人民幣。被告鄭毅問95元什麽時候給,連答應等到下壹個趕集日。被告人鄭毅還威脅陳某某:“以後我的嘴就要被封了。”當晚,被告人賈政、鄭毅用索要的5元錢買了兩包“福建”牌香煙。65438年10月5日晚,被告人、鄭毅再次到該中學,將陳某從教室叫到該校實驗樓後的空地上,向陳某索要上次承諾的錢款余額。當陳說沒錢時,被告人、鄭毅打了連耳光。被告人鄭毅還強迫陳在5分鐘內向其借款20元,並送至本縣某遊戲機店。當晚8時許,陳某到達指定地點時,正巧遇到同校學生鄭某某,便將事情經過告訴了鄭某某。此時,在指定地點等候的被告人、鄭毅聽到了陳與鄭的對話。被告人、鄭毅對陳拳打腳踢,被告人鄭毅用煙頭燙陳的脖子,並叫陳第二天給30元。65438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鄭毅到該中學教室叫陳。在教學樓樓梯口,被告人向陳要錢。陳怕挨打,將自己的30元錢給了被告人。當晚,被告人賈政、鄭毅將索要的30元人民幣平分。賈政和鄭毅構成敲詐勒索罪後,被判處刑罰。

(7)危害同防衛利益罪,如破壞軍事設施罪。

(8)貪汙賄賂罪

(9)玩忽職守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