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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公平正義是社會正義和法制的價值追求?
公平正義: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在這五個方面,公平正義被表述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指導原則,是當代中國發展馬克思主義法治觀的最新理論成果,其價值取向是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應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是“以人為本”。其核心是基本社會制度的公平正義。事實上,這取決於和諧社會的建設以及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公平公正執法的司法理念的樹立。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

社會主義社會必須是壹個以公平為基本特征、以正義為最終價值的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法治精神不僅在於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和繁復的執法機制,更在於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價值在法治各環節的真正體現和實現。

公平正義是判斷社會善惡的首要標準。關於社會價值的理論有很多,其中“利益”、“自由”、“效率”和“秩序”具有代表性。承認、肯定和保護人們的合法利益是社會發展的動力源泉,但如果壹個社會以“利益”或“功利主義”為最終避難所,它將成為壹個無德的社會;“自由”是社會活力和創造力的源泉,但極端自由主義會使社會退化為原始叢林;“效率”是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但“效率優先”在任何時候都不應成為無視公平、踐踏正義的借口;“秩序”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沒有秩序就沒有社會安全,但當秩序成為社會的最高價值時,它可能會導致社會陷入窒息的境地。可見,利益、自由、效率和秩序作為社會價值之壹,是社會發展所必需的,但不能作為社會的終極價值準則。他們都將接受公平正義基準的評判和檢驗,他們都沒有能力超越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因此,壹個社會的善惡和文明程度最終取決於它是否把公平正義作為最高價值準則。

建設和管理壹個國家的理想條件是經濟繁榮、政治進步、文化繁榮和社會和諧,而這些目標的實現有賴於社會公平正義價值觀的指導。從人類歷史的發展經驗來看,社會的主流價值決定了社會文明和發展的方向。壹個好的社會必然是壹個以公平正義為標準的社會,而壹個公平正義不佳的社會必然走向經濟衰退和蕭條、政治專制和腐敗、文化蕭條和退化、社會混亂和無序。在壹個國家中,利益訴求是多元的,沖突和矛盾也是多變的。因此,統治者的首要任務不是糾結於具體事務的細節,而是做出價值判斷和選擇,從而消除沖突、維護公平、支持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我認為管理國家的本質在於價值選擇;壹個好的統治者的標準是他在任何時候都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公平和正義。當公平正義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成為全社會人民看得見、感受得到、共享得到的成果,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壹個公平公正的社會是壹個以人為本的社會。

公平正義不是抽象的教條,就應該有反映時代要求的具體內容。壹個公平正義的社會首先應該是壹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以人為本”首先要回答“以誰為本”的問題。壹個國家的權利保護體系有三個層次:壹是“人人”的層次,二是“公民”的層次,三是“弱勢群體”的層次。公民權利主要指政治參與、擔任公職、就業和社會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主要指向婦女、老年人、兒童和肢體殘疾人等特殊對象;第壹個層次,即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層次,指的是“每個人”和“所有人”,即《世界人權宣言》中的“每個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差異,平等享有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

“以人為本”之後是“什麽是以人為本”的問題。這個問題涉及兩個方面。首先,“以人為本”必須以人民的* * *共同需求為基礎,這是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普遍要求。因此,滿足人民* * *的共同要求是黨和國家工作的基本出發點和歸宿。其次,“以人為本”還必須以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為基礎。當每個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成為其他人自由全面發展的條件時,公平正義的社會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成功了。

“以人為本”最終回答了“如何將人民的需求轉化為法律權利”的問題。只有當人們的需求轉化為法律權利時,它們才是現實和安全的。“以人為本”與“科學發展觀”和“和諧社會”在價值上是壹致的。壹方面,它們解決了目的問題,即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另壹方面,它解決了壹系列關系問題,即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的統壹與和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這些理念邏輯的產物。因此,把公平正義理解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也必須以這些理念為基礎。各級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只有深入理解“以人為本”和“和諧社會”的理論,才能真正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平正義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人類源遠流長的理想,其基礎是社會制度的公平正義。從直觀的角度來看,社會不公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概括起來,無非是以下四個方面:壹是起點的不公平。其典型表現是人在生命之初根據自然生理條件和社會出身被劃分為不同的人格身份;第二,機會不公平。區分人的個性的目的是為了給他們不同的社會發展機會,這是不公平的機會。在高考招生中,不同地區的考生在同壹張試卷面前享有不同的上學機會,甚至同壹地區的考生因戶籍的差異而不同,這是機會不公平的具體表現;第三,規則不公平。用壹種規則對待壹群人,用另壹種規則對待另壹群人,這是不公平的。表現在法律上,就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是各種特權淩駕於法律之上的存在;第四,結果不公平。同工不同酬,多勞少得,多勞少得,少勞少得,少勞少得,少勞少得都是結果不公平的表現。

可以說,沒有公平正義,就沒有穩定的社會秩序,也就沒有社會和諧。因此,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當於建設壹個公平正義的社會。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認識的不斷深化,社會所倡導的主流價值觀也在不斷發展。“公平正義”概念的確立是社會主義的本質。我們應該把公平正義作為社會的主流價值,然後重建制度。

公平正義的實現依賴於制度的和諧

制度的本質是調整社會中各種權利和權力之間的關系,制度的和諧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和基礎。法治所要求的和諧的第壹要素是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和諧。國家的形成是人民意誌的產物。因此,國家或公共權力存在的目的只有壹個,那就是基於人民的利益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然而,自誕生以來,公共權力就存在暴力和過度擴張等弊端。自近代以來,人們試圖要求和思想家試圖思考的無非是如何馴服公共權力。在法治社會,公權力應該受到約束,不受暴力侵害。公權力的行使必須以保障公民權益為前提。公民的權利要求應通過適當的程序向當局反映,權力和權利之間應形成良性互動。可以說,當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和諧相處時,法治社會就形成了,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也就具備了。

制度和諧的第二個要素是公共權力之間的和諧。黨的執政、人大的立法權、國務院的行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權和中央軍委的軍權應在黨的領導下實現和諧,並在和諧的前提下相互配合和監督。制度和諧的第三個要素是公民權利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和諧。公民權利的和諧至少包括三個方面。壹是權利內容的和諧。法律對民事權利內容的規定應符合人類發展的總趨勢,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規定應邏輯統壹、嚴謹,並對特殊人群給予特殊權利保護。二是權利與義務的和諧。馬克思指出,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這是我們在分配公民權利和義務時應該把握的總原則。三是權利主體之間的和諧。建設法治社會,不僅要提高規則意識,還要努力打造團結友愛、誠信文明的社會文化。強調規則並不意味著我們應該處處以規則控制人,而是我們在行動時應該遵守規則並尊重他人的權利邊界。權利主體的和諧還應包括全體公民平等參與法治的全過程。

制度的和諧最終應與制度正義的核心點相和諧。在法治國家建設中,如果不培養全社會的規則意識,如果所有公共權力機關不能從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把握公共權力的本質並實現和諧運行,社會公平正義將難以實現。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最終目標在於公平正義,實踐路徑在於保障和發展人權,具體方式在於公正執法。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原則已寫入《憲法》,為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理念確立了現實基準和法律基準。和諧社會的構建為實現社會主義公平正義提供了思想和社會條件。社會主義公平正義不再只是壹句口號或壹個理論名詞,而是已經成為我們社會的價值觀念,已經融入我們的法律制度和執政理念,成為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靈魂和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