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0日,原告王女士家中,婆家幾個孩子因家庭矛盾發生爭執時,其弟媳劉將壹只8個月大的德國純種雪納瑞從五樓拋至陽臺上,狗頭部著地,第壹頸椎骨折。雖然她被搶救回來了,但她的性格變了,她整天都很害怕和沮喪。醫生說會有終身後遺癥。王女士膝下無子,對愛犬情有獨鐘,寵愛有加。面對愛犬受傷的悲慘境遇,她憤而起訴,要求劉某賠償養犬醫療費1622.4元、後續治療費1622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共計4000余元。
【審判和判決】
整個庭審過程中,雙方矛盾的焦點集中在寵物狗是如何墜樓的,是被踢還是被扔下來。原告的丈夫和當時在場的陸作為證人在法庭上陳述,他們目睹了被告打開狗籠並將壹只狗從五樓陽臺扔下。被告認為原告的狗先撲向她。她出於自衛踢了狗壹腳,並沒有把它從五樓的陽臺上扔下去。至於狗是怎麽掉到壹樓的,她也不知道。被告的姐姐作證說,當她看到狗咬被告時,被告只是踢了狗壹腳。庭審中,法院調查民警當天就前往事發現場進行了實地勘查。
法院認為原告的丈夫和被告的姐姐提供的證詞不充分,因此不予采納。作為糾紛發生時的目擊者之壹,陸對當時的情況作了客觀的陳述。經法院現場勘查,原告家陽臺處於半封閉狀態,陽臺圍欄高度約95厘米。如果被告只是踢了寵物狗壹腳,普通人是不可能將寵物狗踢翻95厘米高的陽臺護欄並摔下樓的。且在寵物狗墜樓後,面對原告丈夫、哥哥及圍觀群眾的指責,被告在民警面前並未否認或反駁扔狗的事實。根據警方的陳述和陸的證詞,可以推斷該狗是被告從五樓拋下並墜落的。
因此,平江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王女士經濟損失1149元,但駁回王女士精神損害賠償1000元的請求。至此,蘇州首例“狗官司”落下帷幕。
【分析】
此案經媒體報道後,引起了法律界的關註。重點是只有保護人的財產權的法律,沒有保護動物權利的法律。本案就是這種情況。壹方面,原告王女士只能以自己的財產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另壹方面,法院審理只能以王女士的財產受到侵害為事實依據,但對其養犬權益的保護卻沒有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動物保護法體系存在明顯缺陷。首先,現有的動物保護法非常少。除《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動物檢疫法》外,其余散見於《森林法》、《漁業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幾部零散的法律條文中,沒有專門、完整的動物保護法。人們對如何保護動物以及保護動物的意義缺乏清晰的整體印象。
其次,動物保護的範圍太窄。動物可以分為野生動物和非野生動物,因此這兩種動物應該分開保護,沒有它們的動物保護是不完整的。目前,中國的工作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和娛樂動物都沒有合法地位。對於非野生動物來說,它們的生老病死幾乎都由人類控制,人類更有責任對它們進行系統、全面的保護。但是,此字段目前無法訪問。上海動物園發生了壹起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海豹在柳州死亡的事件。經過解剖檢查,發現這只三歲海豹的胃裏有超過10個塑料袋、石頭、釘子和牙簽。海豹的胃嚴重受損,導致死亡。大學生劉海洋用燒堿和硫酸燒傷北京動物園五只黑熊的事件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保護圈養動物的福利,壹些伺機殺害動物的人認為在動物園裏傷害像黑熊這樣的動物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此外,法律條文中原則性規定較多,缺乏可操作性。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例。該法全文42條大部分是原則性的指導性條款,幾乎沒有具體的操作性條款,而這幾十條原則性條款很難涵蓋實踐中的各種情形。英國有10多部動物保護法,如1869的鳥類保護法、1911的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和村莊法、寵物法、鬥雞法、動物麻醉保護法、動物遺棄法、動物寄宿法和獸醫法......不僅涵蓋方方面面。在規定模糊的情況下,對規定的解釋只取決於人們的主觀自由裁量權。
綜上所述,動物權益保護立法應主要規範以下內容:
1.明確動物保護的生態指導思想、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主管部門和全民義務;
2.明確動物應有的權益,如生命權、生存權、健康權和不受虐待權;
3.明確人類利用動物的合理限制:例如,禁止在對人類無害的前提下侵犯動物權益;人類可以餵養、食用和裝飾動物的肉、皮毛或甲殼類動物,但當它們的生命存在時,人類不得故意虐待和傷害它們;
4.明確動物權益保護責任:養殖動物的保護責任屬於飼養人,以及因養殖動物侵權而追究責任和享受利益的權利和義務;飼養人對其飼養的動物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義務,實行“不訴不理”制度;保護野生動物權益的責任和權利屬於政府等。
5.明確保護措施:例如,政府建立機構實施保護;政府支持社會組織、誌願組織和公民保護動物權益;電子、飛機和其他監控;動物權益保護咨詢、報告制度和法律責任等。
(摘自:江南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