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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研究中的所有受試者都有權選擇是否被告知。
根據《赫爾辛基宣言》第26條,醫學研究的所有受試者都有權選擇是否被告知研究的壹般結果和結果。

《赫爾辛基宣言》內容如下:

人體醫學研究的倫理原則

1964年6月18日世界醫學協會大會在芬蘭赫爾辛基通過,2008年修訂:

第29屆世界醫學協會大會,日本東京,1975 10。

第35屆世界醫學協會大會,意大利威尼斯,1983 10。

41世界醫學協會大會,香港,1989。

第48屆世界醫學協會大會,南非西蘇門答臘,1996 10。

2000年6月5日至38日至10月在蘇格蘭愛丁堡舉行的第52屆世界醫學協會大會。

第五十三屆世界醫學協會大會,美國華盛頓,2002年6月5日至38日+10月(補充說明)。

第五十五屆世界醫學協會大會,日本東京,2004年6月5日至38日+10月(補充說明)。

第59屆世界醫學協會大會,韓國首爾,2008年6月5-38日+10月。

第64屆世界醫學大會,巴西福塔雷薩,2013 10。

1.世界醫學協會(WMA)制定了《赫爾辛基宣言》,這是壹份關於人體醫學研究倫理原則的聲明。這項研究還包括對可識別的人體材料和數據的研究。

《宣言》應作為壹個整體來閱讀,任何段落的使用都應考慮到所有其他相關段落的內容。

2.與世界醫學會的壹貫宗旨壹樣,《宣言》主要針對醫生。世界醫學協會鼓勵參與人類受試者研究的其他相關人員采用這些原則。

普遍原理

世界醫學協會的《日內瓦宣言》用以下文字約束醫生:“患者的健康將是我的首要考慮”。此外,《國際醫學道德準則》還宣布“醫生應以患者的最大利益提供醫療服務。”

醫生有責任促進和保障患者的健康和權利,包括那些參與醫學研究的患者。醫生的知識和良知有助於履行這壹職責。

5.醫學進步基於科學研究,而科學研究最終必須涉及人類受試者。

6.涉及人體受試者的醫學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了解疾病的原因、發展和影響,並改進預防、診斷和治療幹預措施(方法、操作程序和治療)。即使是經過驗證的最佳幹預措施也必須通過研究其安全性、有效性、功效、可及性和質量進行持續評估。

7.醫學研究應遵循促進和確保尊重人類受試者並保護其健康和權利的倫理標準。

8.雖然醫學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產生新知識,但這壹目的永遠不能超越個體研究對象的權益。

9.參與醫學研究的醫生有責任保護研究受試者的生命、健康、尊嚴、健全、自我決定、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性。保護研究對象的責任必須始終落在醫生和其他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的肩上,而不是研究對象本身,即使他們事先已經同意。

10.醫生必須考慮與人體受試者研究相關的國家倫理、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適用的國際規範和標準。任何國家或國際倫理、法律或法規要求都不應削弱或取消對本聲明中提出的研究受試者的任何保護。

11.醫學研究應以盡可能減少對環境損害的方式進行。

12.只有受過適當道德和科學教育、培訓並具有壹定資格的人員才能進行涉及人體受試者的研究。對患者或健康誌願者的研究需要由合格的醫生或其他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監督。

13.那些在醫學研究中沒有代表性的人應該得到適當的機會參與研究。

14.只有當這項研究的潛在預防、診斷或治療被證明是有價值的,並且醫生有正當理由相信作為受試者參與研究的患者不會對其健康產生不利影響時,醫生才能讓其患者參與這項研究,並將醫學研究與醫療護理結合起來。

15.應確保因參與研究而受到傷害的受試者能夠得到適當的賠償和治療。

風險、負擔和收益

16.在醫學實踐和研究中,大多數幹預措施都是有風險的,並且會造成負擔。

只有當研究目的的重要性超過受試者承擔的研究的固有風險和負擔時,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才能進行。

17.在實施所有涉及人體受試者的研究之前,必須對參與研究的個人和群體進行仔細評估,並將預期的研究風險和負擔與給他們和受研究疾病影響的其他個人或群體帶來的可預見利益進行比較。

必須采取措施將風險降至最低。研究人員必須持續監控、評估和記錄風險。

18.醫生不得參與涉及人體受試者的研究,除非他們確信與研究相關的風險已得到充分評估並能得到令人滿意的控制。

壹旦發現研究的風險大於潛在收益,或者已經獲得積極結論,醫生必須評估是否繼續、修改或立即停止研究。

弱勢群體和個人

19.壹些群體和個人特別脆弱,更有可能受到虐待或遭受額外傷害。

所有弱勢群體都應得到特別保護。

20.只有當這項研究針對的是這壹人群的健康需求或這壹人群優先關註的問題,並且這項研究不能在非易感人群中開展時,我們才能認為這項涉及易感人群的醫學研究是正當的。此外,公眾應當能夠受益於從研究中獲得的知識、實踐或幹預措施。

科學要求和研究計劃

21.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必須符合公認的科學原則,並基於科學文獻、其他相關信息、充分的實驗室研究以及對動物實驗的充分理解。實驗動物的福利必須得到尊重。

22.任何涉及人體受試者的研究的設計和操作必須在研究計劃中明確描述和論證。

該計劃應說明研究包含倫理方面的考慮,並解釋如何強調和實施《宣言》中的原則。研究計劃應包括資金來源、贊助商、機構隸屬關系、潛在利益沖突、受試者激勵措施以及如何治療和/或補償研究造成的傷害等信息。

對於臨床試驗,研究計劃還必須說明研究結束後的適當安排。

研究倫理委員會

23.在研究開始前,研究計劃必須提交給相關的研究倫理委員會進行審議、評論、指導和批準。委員會的工作必須透明,獨立於研究人員、投標人和任何其他不當影響,並且能夠勝任。委員會必須考慮研究項目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適用的國際規範和標準,但這些不得削弱或取消對本宣言中提出的研究對象的保護。

委員會必須有權監督正在進行的研究。研究人員必須向委員會提供監管所需的信息,尤其是關於任何嚴重不良事件的信息。未經委員會審查批準,不得修改研究計劃。研究結束後,研究者應向倫理委員會提交最終報告,包括研究結果的總結和結論。

隱私和保密

24.必須采取壹切預防措施來保護研究受試者的隱私並對其個人信息保密。

知情同意

25.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個人必須自願作為受試者參與醫學研究。盡管與家庭成員或社區領袖協商可能是適當的,但除非個人自由表示同意,否則不應將知情同意的個人納入研究。

26.對於涉及知情同意受試者的醫學研究,每個潛在受試者都必須充分了解研究目的、方法、資金來源、任何可能的利益沖突、研究人員的機構關系、研究的預期收益和潛在風險、研究可能引起的不適、試驗後的條款以及與研究相關的任何其他信息。必須告知潛在受試者有權在不受不當影響的情況下隨時拒絕參與研究或撤回參與研究的同意。應特別註意個別潛在主體對特定信息的需求以及傳遞信息的方式。

在確保潛在的研究對象了解知情信息後,醫生或其他適當的合格人員必須征得其本人的知情同意,最好是書面同意。如果無法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則必須正式記錄非書面同意並見證。

醫學研究中的所有受試者都有權選擇是否被告知研究的總體結果和成果。

27.在尋求知情同意以參與研究項目時,如果潛在受試者依賴醫生,或可能存在給予同意的壓力,醫生應特別謹慎。在這些情況下,必須由完全獨立於關系的合格人員尋求知情同意。

28.對於無知情同意能力的潛在受試者,醫生必須征得其法律代表的知情同意。不得將上述潛在受試者納入不可能為其帶來益處的研究中,除非該研究旨在促進潛在受試者所代表的人群的健康,且該研究不能由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試者替代,且該研究僅造成最小的風險和負擔。

29.當被認為無知情同意能力的潛在受試者可以做出同意參與研究的決定時,除了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外,醫生還必須征得受試者的同意。應該尊重潛在主體提出的不同意見。

30.當研究涉及因身體或精神狀況而無法給予同意的受試者(如昏迷患者)時,只有當阻止他們給予知情同意的身體或精神狀況是研究人群的基本特征時,才能進行研究。在這種情況下,醫生應征求法律代表的知情同意。如果無法聯系到法定代表人且不能延遲研究,則可以在沒有知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研究。前提是在研究計劃中說明納入無法給予同意的受試者的特殊原因,並且該研究已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批準。研究者必須盡快獲得受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才能繼續參與研究。

31.醫生必須充分告知患者醫療保健的哪些方面與研究有關。切勿因患者拒絕參與研究或決定退出研究而對醫患關系造成不利影響。

32.對於使用可識別人體材料或數據的醫學研究,例如來自生物標本庫或類似來源的材料或數據,醫生必須征得受試者對其收集、存儲和/或二次使用的知情同意。可能會有壹些例外,例如對於這種研究,不可能或不現實地獲得受試者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研究必須經過研究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和批準才能進行。

安慰劑的使用

33.必須將新幹預措施的益處、風險、負擔和有效性與已證明的最佳幹預措施進行比較,以下情況除外:

-在沒有經過驗證的幹預措施的情況下,使用安慰劑或不幹預是可以接受的;或者

出於令人信服和科學合理的方法原因,有必要使用任何幹預措施(安慰劑或不幹預)來確定幹預措施的有效性或安全性,這些措施弱於已證明的最佳和有效措施。

此外,使用任何弱於已證明的最佳和有效的幹預措施、安慰劑或不幹預措施,都不會使患者因不接受已證明的最佳幹預措施而遭受額外的嚴重風險或不可逆的傷害。

為了避免這種選擇的濫用,我們必須極其謹慎。

試驗後的規定。

34.在試驗開始前,主辦方、研究人員和東道國政府應起草規定,說明在研究結束後仍需要這些幹預措施的受試者如何獲得這些幹預措施。這些信息應在知情同意過程中向受試者披露。

研究登記以及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傳播

35.在招募第壹名受試者之前,每項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都必須在可公開訪問的數據庫中註冊。

36.研究人員、作者、投標人、編輯和出版商都對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傳播負有道德義務。研究者有責任披露涉及人體受試者的研究結果,並對其報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所有相關方應遵循公認的準則並提交道德報告。負面或不確定的研究結果應作為正面結果公布,或通過其他方式向公眾公開。出版物中應說明資金來源、機構隸屬關系和利益沖突。不符合本宣言原則的研究報告不得發表。

臨床實踐中未經證實的幹預

37.在單個患者的治療過程中,如果未被證明有效的幹預措施或其他已知幹預措施已經無效,醫生可以在征求專家意見並獲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後采取未經確認的幹預措施,如果根據自己的判斷,幹預措施有望挽救生命、恢復健康或減輕痛苦。然後研究幹預措施,評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記錄新信息並在適當時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