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全文是什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5 12 1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1次會議、2015 12 21)法釋【2015】號 現就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賠償請求人因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而申請國家賠償,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屬於本解釋規定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二條解除或者撤銷拘留、逮捕措施後,雖未撤銷案件,但作出不起訴或者無罪判決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壹)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二)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駁回起訴超過壹年的;(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駁回起訴超過壹年的;(4)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30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五)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仍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六)人民法院準許自訴人撤回刑事自訴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將刑事自訴案件作為撤訴處理的。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刑事責任尚未終止,並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查證屬實的,應當裁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第三條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行為:(壹)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該財產與未決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2)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在強制措施終止、解除或者法定強制措施期限屆滿後超過壹年仍不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回案件的;(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立案後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案超過兩年的;(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仍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六)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仍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七)處理生效裁定未予處理的財產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財產。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之壹,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追究刑事責任尚未終止,並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核實的,應當裁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第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後,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有權在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未依法告知,賠償請求人自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受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申請,適用前款規定。第五條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非法刑事拘留:(壹)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采取拘留措施的;(二)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的。違法被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從被拘留之日起計算。第六條數罪並罰案件,再審後部分罪名不成立,刑期超過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的。公民申請超期羈押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賠償。第七條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經人民法院起訴後錯誤判處並已執行的,在判決確認後繼續服刑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賠償。第八條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壹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對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第九條受損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扶養親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當同壹順序中有幾個依法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時,如果其中壹個或幾個繼承人作為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該申請將對所有人發生效力。當有數個求償人時,如果壹個或壹部分求償人未經全體同意而申請撤回或放棄求償權,其效果不如未明確表示撤回或放棄求償權的其他求償人。第十條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看守所主管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十壹條公民被拘留後又被逮捕,國家負有賠償義務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二條壹審被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壹條第四款規定的再審改判無罪賠償,作出壹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壹)原審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二)再審期間,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3)人民檢察院在再審期間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三條醫療費用補償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治療的必要性、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十四條護理費補償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士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按照1名護士的標準計算;但是,如果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人有明確意見,可以參照確定護士人數並補償相應的護理費用。護理期計算至公民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公民,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壹般不超過20年。第十五條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補償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傷情有特殊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輔助器具的更換期限和補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第十六條誤工費、減收入補償費按照受傷害公民的誤工時間和上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確定,最高為上年度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誤工時間根據公民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公民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則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等級鑒定的前壹天,作為確定賠償的基礎。第十七條對公民身體殘疾進行賠償時,應當根據司法鑒定人的殘疾等級鑒定確定公民的殘疾程度,殘疾賠償金參照下列標準確定:(壹)公民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等級被確定為壹級至四級殘疾的,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殘疾賠償金的幅度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至二十倍;(二)根據國家規定的殘疾等級,公民被確定為五級至十級殘疾的,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傷殘賠償金的範圍為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至十倍;對於七至十級,殘疾賠償金的範圍為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以下。負有扶養義務的公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根據殘疾等級並參照被扶養人生活來源喪失情況確定殘疾賠償金,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第十八條受傷公民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無勞動能力的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參照作出補償決定時被扶養人居住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如果可以確定贍養期,生活費可以協商確定,壹次性支付。無法確定贍養期的,可以按照20年的上限確定贍養期並壹次性支付生活費。如果被扶養人超過60歲,則每增加壹年,扶養期將減少壹年;如果被扶養人的年齡超過了確定的扶養期限,被扶養人可以逐年領取生活費,直至死亡。第十九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財產無法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按照滅失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第二十條返還已執行的罰款、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款項,解除凍結匯款的,銀行應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參照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壹年期基準利率確定,不計復利。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的,利率參照新決定作出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壹年期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確定。計息期間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至賠償決定生效時止;但在生效賠償決定作出前侵權行為停止的,應當計算至侵權行為停止時止。沒收、追繳的款項屬於請求人在金融機構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續期間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第二十壹條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上壹年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的上壹年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按照新決定作出時上壹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作出補償決定或者復議決定時,未公布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以公布的最近壹年職工平均工資為準。第二十二條下列賠償決定和復議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壹)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的決定不服的;(二)未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的復議決定;(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和復議決定與賠償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賠償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須依法執行。第二十三條本解釋自2065438+2006年10月6543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如果您想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我建議您在線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將及時合法地回答您的問題並保護您的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因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賠償經濟損失。
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向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性或者分期繳納。如果到期未支付,將被強制執行。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確實難以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