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關於農村住房和土地糾紛的法律規定
關於農村住房和土地糾紛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於2009年6月頒布。頒布的單位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字號是14。這壹民生調解仲裁法能夠維護當事人的所有利益,並且內容公平,可以調整民生糾紛狀況,為中國農村土地承包解決了相當大的困難局面,得到了承包商的支持,並在壹定程度上改善了經濟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壹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適用本法。

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第四條當事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規定,尊重社會公德。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第八條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理由和時間。

第九條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解釋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耐心引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第十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

第十壹條仲裁庭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不設區的縣、市或者設區的市、市轄區設立。

第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以及法律、經濟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的二分之壹。

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仲裁員的任免。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督仲裁活動。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國家政策培訓。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委員和仲裁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和仲裁規則,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對家庭承包合同,可以由農民代表參加仲裁。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參加仲裁。

第二十條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人與爭端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第二十壹條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向爭議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委托他人代領。仲裁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受理的,仲裁程序終止。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仲裁程序終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經被申請人核實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壹方因對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選定,另外兩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當事人不能選擇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第二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第三十壹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並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三十四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除非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六條聽證期間,當事人有權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提供翻譯。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有關的證據由發包方管理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可以收集其認為必要的證據。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可以提交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十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出示。

第四十壹條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決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和停止取土占地。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由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

第四十五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和期限,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四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五十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

第五十壹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2010 10 1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共53條,每壹條都根據承包方和當事人之間可能發生的所有糾紛進行了精心規定。雖然是200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但直到2010才開始實施。根據實施時間,2010也是土地承包的新改進和新起點。胡錦濤總統和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這壹建議,這使所有爭議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

土巴兔在線免費為您提供“每家裝修報價,1-4家本地裝修公司,3套裝修設計方案”,以及裝修避坑攻略!點擊此鏈接:/朱燁/zxbj-cszy.php?to8 to _ from = SEO _ zhidao _ m _ jiare & amp;Wb,可以免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