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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對事故調查處理的要求是什麽?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形勢,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需要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登記、認證、頒發許可證等)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政審批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處理。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行政審批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壹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和受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事項,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已經過檢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其他產品。

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當場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並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批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查封、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設施、設備、器材和危險物品,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阻礙。

第六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六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記錄情況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開展聯合檢查;如果確實有必要進行單獨檢查,他們應該交換信息。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由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交其他相關部門處理並記錄備查。接受移交的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確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危險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迫使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但緊急情況危及生產安全的除外。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並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監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和檢驗的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安全評價、認證、檢測和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受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舉報;經調查核實,受理的舉報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相關負責人簽字並監督落實。

第七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七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四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義務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並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數據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工業、投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