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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準則的規定
1.1應該把服務公眾利益作為組織的使命和目標。

1.1.1應該有明確而清晰的使命。

1.1.2該組織的使命應由理事會討論和批準。

1.1.3的使命應該由公眾以適當的方式獲得。

1.1.4它應定期評估其使命是否為公共利益服務以及是否需要修訂。

1.1.5員工應理解並認同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和價值觀。

1.2行為和使命要壹致。

組織的戰略規劃和工作應根據使命和目標進行。

1.2.2組織的績效應該根據其使命和目標來評估。應保持評估記錄。2.1董事會成員的個人利益不應與非營利組織的利益有潛在沖突。

2.1.1董事會招募新成員時,應規定未來成員的個人利益是否與非營利組織的利益存在潛在沖突。

2.1.2董事會成員明確承諾個人利益不應與非營利組織的利益發生重大沖突。

2.2應有利益回避制度。

2.2.1在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時,董事會成員、員工或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能參與相關決策。

2.2.2相關交易和業務往來應符合非營利組織的最佳利益。3.1非營利組織章程應規定董事會是非營利組織的決策機構,並明確說明董事會的產生、成員任免、職責和運作程序。

3.2理事會成員的組成制度應確保理事會的正常有效運作。

3.2.1董事會成員人數不得少於3人(基金會董事會成員人數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3.2.2董事會成員的薪酬應在信息披露中公布。

3.2.3受薪董事不應超過三分之壹,且受薪董事必須在非營利組織中擔任全職工作。

3.3董事會應審議並通過戰略計劃,任命高管團隊負責人並評估其績效。

3.3.1理事會通過和制定的戰略計劃應符合非營利組織的願景和使命。

3.3.2理事會應明確界定理事會和執行團隊之間的權力。

3.3.3董事會有權獨立任命和罷免執行團隊負責人,並定期評估執行團隊負責人的績效,以確保根據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實現戰略計劃。

3.3.4董事會應審查和批準非營利組織的年度預算和決算。

3.4應定期舉行有效的理事會會議。

3.4.1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3.4.2每次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3.4.3理事會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符合理事會的職責並形成決議。

3.4.4理事會會議記錄應與其他相關材料保存在壹起。

3.5理事會應定期進行自我評估。應保持評估記錄。

第4條融資

4.1融資來源和融資方式必須與組織的使命和價值觀壹致。

4.1.1董事會或相關負責人應考慮融資的來源和方式是否可能與組織的使命和價值觀相沖突。

4.2募捐活動中提供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應當真實、可靠、不具有誤導性。

4.2.1募捐活動應當真實反映非營利組織的名稱、募捐目的和使用方式。

4.2.2募捐活動中不應使用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或圖片。

4.2.3籌款活動只承諾非營利組織能夠達到的目標,以避免對捐助者不切實際的期望。

4.2.4公開募捐活動的相關信息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布。

4.3融資成本應公開透明。

4.3.1應在信息披露中披露融資成本,並說明融資成本如何計算。

4.4籌款活動應尊重捐贈者的合法利益,包括捐贈意願、隱私權和知情權。

4.4.1捐獻者的隱私權應受到保護。除非征得捐贈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捐贈人的信息。

4.4.2資金應按照捐助方的意願使用,專款專用。

4.4.3應記錄捐贈的使用情況,並定期向捐贈者通報。

4.4.4應向捐贈者出具捐贈收據。

4.5募捐活動應有規範的捐贈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5.1資金的使用應符合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和目標。

5.1.1應根據理事會通過的年度預算開展工作。

5.2應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並應酌情進行內部審計,以改善組織的內部財務管理。

5.2.1制定與本單位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5.2.2財務部應編制清晰的財務報表,清晰反映各項工作的財務信息。

5.3應由獨立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5.3.1審計機構的選擇標準由董事會制定。

5.3.2審計報告不得對原則性問題持保留意見。

5.4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每年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和查詢。

5.4.1年度財務報告至少應在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公開。6.1應有系統的項目管理制度和程序。

6.1.1項目設計和論證應符合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和目標。

6.1.2應有完整的項目計劃(或項目建議書),說明項目的目標、受眾、計劃、產出和預算。

6.1.3項目人員、非營利組織負責人和資助者應定期就項目的進展和效果進行溝通。

6.1.4項目結束時,應向捐助方提供項目報告。

6.2應建立壹個完整的項目監測和評估系統。

6.2.1項目應進行自我監測和評估。

6.2.2應使用有效的評價和監測方法。

6.2.3項目評估應基於項目受益人的意見和建議,並反映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和建議。

6.2.4根據項目需要,確定是否邀請外部人員進行評估或進行第三方評估。

6.2.5項目評估和監測過程應公開、透明和公平。

6.3應保存完整的項目記錄,包括項目計劃(或項目建議書)、實施記錄和項目評估報告。7.1應建立標準化的人事和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以吸引、管理、培養和激勵具有適當能力和技能的員工,使他們在實現組織既定使命的過程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7.1.1招聘過程應遵循公開、機會平等和無利益沖突的原則。

7.1.2應與其員工簽訂標準化的雇傭合同(包括雇傭期、試用期、明確的崗位職責描述、辭職、合同中止和終止等。),並保存上述文件。

7.1.3建立並實施公開、務實的員工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

7.1.4人事制度不應與非營利事業的基本價值觀(如平等、互助、合作等)相沖突。).

7.2應在相互尊重和互利的基礎上招募和管理誌願者。

7.2.1應使誌願者準確清晰地了解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和價值觀、其工作內容、技能要求、時間投入、工作環境(包括硬件環境和軟件環境)以及工作中可能涉及的風險,並明確指出工作的誌願性質和非營利組織可能提供的補貼。

7.2.2應為誌願者提供與其任務和經驗水平相適應的培訓和監督。

7.2.3建立誌願者工作績效評估和優秀誌願者獎勵制度。

7.2.4在誌願者工作或工作階段結束後,應征求並保持誌願者對組織及其人員、誌願者計劃和誌願者工作的反饋。8.1應避免任何形式的惡性競爭和侵害、損害同業利益的行為。

8.1.1應明確規定其任何活動不得造成與同行的惡意競爭,侵犯或損害同行的利益,並得到董事和員工的認可。

8.1.2應與其他非營利組織建立良好的合作夥伴關系,特別是與他們關註的領域相同的組織。

8.2尊重和維護同行的聲譽、知識產權和商標權。

8.2.1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其他非營利組織具有知識產權的標誌、商標和成果。

8.2.2堅決抵制可能損害同行聲譽、知識產權和商標權的行為。

8.2.3不存在損害同行聲譽或侵犯知識產權和商標權的行為。9.1應通過適當渠道及時向公眾披露非營利組織的真實信息,包括:

9.1.1使命與服務領域;

9.1.2理事會成員名單和背景;

9.1.3財務信息。包括經審計的完整年度財務報告和承諾向公眾公開的財務信息。

9.1.4項目信息。除尊重捐贈人意願或保護知識產權外,應保證項目信息(包括項目評估報告)的公開透明;

9.1.5年報。應包括年度工作總結、財務收支、項目實施以及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發展壯大等內容。

9.2應建立信息披露渠道和回應公眾問題的渠道。

9.2.1應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並明確向公眾開放的信息範圍和溝通渠道。

應建立壹個系統來回應公眾的詢問,並確保捐助者和公眾可以快速方便地查閱或復制公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