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文化娛樂場所室內外環境應當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垃圾。
2.2.2文化娛樂場所應有健全的衛生制度。
2.2.3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等場所禁止吸煙,並應設置專用吸煙室。
2.2.4電影放映間隔時間不小於30分鐘,開放時間不小於10分鐘。換田期間應加強通風。
2.2.5觀眾廳等文化娛樂場所的座套應定期清洗,保持清潔。
2.2.6立體影院觀眾使用的眼鏡,每次使用後都要用紫外線消毒。或者使用壹次性眼鏡。
2.2.7在呼吸道傳染病流行季節,必須加強室內機械通風和空氣消毒。
2.2.8劇院等文化娛樂場所嚴禁使用有害觀眾健康的發煙劑。
2.2.9營業時間舞廳內嚴禁使用具有殺菌波長的紫外線燈和爽身粉。
2.2.10觀眾廳及其他廳(室)使用的裝飾材料不得對人體有潛在危害。
2.2.11顯示視頻電視的最近視距是顯示屏對角線長度的4倍。投影的觀看距離為65438+屏幕寬度的0.5倍。
2.2.12酒吧、茶館、咖啡館等場所供顧客使用的飲(餐)具應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標準。
2.3設計衛生要求
2.3.1選址:文化娛樂場所宜選在交通便利、遠離工業汙染源的中心區或居民區。
2.3.2劇院觀眾席的座位高43 ~ 47 cm,寬50 cm,短排> 80cm,長排> 90cm,樓上觀眾席> 85cm。
視距
2.3.3.1電影院:第壹排座位與銀幕的距離應大於65438+普通銀幕的0.5倍和寬銀幕的0.76倍,電影70mm立體電影院應為銀幕寬度的0.6倍。
2.3.3.2劇院觀眾廳長度:普通銀幕應小於銀幕寬度的6倍。寬銀幕小於3倍銀幕寬度,電影70mm立體影院應小於1.5倍銀幕寬度。劇場舞臺高度0.8 ~ 1.1m。
2.3.4可視角度:普通屏幕邊緣與對面第壹排座椅邊緣的連線與屏幕的夾角應大於45°。寬屏幕邊緣與後排中心點的連線與屏幕對側第壹排的夾角不大於45°。
2.3.5舞廳的平均使用面積不小於1.5m2(舞池的使用面積不小於0.8m 2),音樂茶座、歌廳、咖啡廳的平均使用面積不小於1.25m2..
2.3.6照度:電影院、音樂廳、錄像室前廳為40lx。電影放映前觀眾廳10lx。劇院前廳60lx。
2.3.7觀眾廳的天花板不得使用含玻璃纖維的建築材料。娛樂場所應配備消音裝置。
2 . 3 . 8 800座以上的劇院和音樂廳應有機械通風。其他文化娛樂場所應有機械通風裝置。
2.3.9文化娛樂場所應在同壹平面上設置男女廁所,150男壹座,50女壹座(男女蹲位比例為1: 3)。每40人壹個小便池,每200人壹個洗手池。衛生間應有單獨的排風設備,門的凈寬度不小於1.4m,並采用雙向門。
2.3.10文化娛樂場所應設有消毒間。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991 3月11衛生部令第11頒布實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1997年4月1987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局衛生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衛生防疫機構的領導,健全衛生防疫機構,充實公共場所衛生技術設備和人員。
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對轄區內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
國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航、鐵路、交通和廠(場)、礦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候車室等公共場所,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船,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市級以上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主要對本系統以外經營的公共場所和不衛生的場所進行衛生監督。軍隊、學校等系統向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由當地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
第二章健康管理
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地方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個體經營者進行培訓和考核。
培訓的具體要求:
(壹)衛生防疫機構根據國家《公共* * *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大綱》編寫教材;
(二)公共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掌握教學大綱規定的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
(3)衛生防疫機構應對受訓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在《健康證》上加蓋考核印章。
新員工應取得健康知識證書方可上崗;
(4)員工每兩年再培訓1次。
第五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規定:
(1)在賓館、咖啡館、酒吧、茶館、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遊泳池(下同)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含臨時工)每年接受1次健康檢查,在其他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兩年接受1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
新員工上崗前必須取得“健康證”。
公共場所從事食品經營的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應當按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疑似傳染病患者必須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負責健康檢查的組織、監督和檢查。經營單位每年應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提交應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名單,根據健康檢查結果,對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他傳染病的人員,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單位承擔健康檢查。健康檢查應統壹要求,統壹標準,認真記錄,建立檔案。醫療衛生單位應在健康檢查兩周內向被檢查單位出具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健康檢查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構發給《健康證明書》。
(4)《健康證明書》不得塗改、轉讓、倒賣或偽造。
(五)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發布的相關預防性醫學檢查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患《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的健康管理標準:
(1)病毒性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後(主要癥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腫脹,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陰性)基本恢復,可重返原工作崗位。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肝表面抗原陽性。經過六個月的觀察,沒有惡化,可以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
乙肝病毒攜帶者E抗原陽性的,不得從事美發美容行業或公共浴室行業直接為顧客服務。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臨床癥狀和體征經治療後消失,大便培養陰性,停藥後兩周內大便培養三次陰性,可恢復原工作。
(三)傷寒臨床癥狀、體征消失,連續三次大便培養陰性者,可從事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經衛生防疫機構觀察,第二年連續兩次大便檢查培訓陰性者,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4)活動性肺結核活動性肺結核和痰菌攜帶者應隔離治療,壹周內痰培養陰性或痰塗片陰性兩次,臨床治愈後方可恢復原工作。
(五)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接觸傳染性皮膚病的皮膚病患者,在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後方可恢復原工作。
(六)其他疾病(重癥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性傳播疾病等。)妨礙公共衛生的,治愈後才能從事原工作。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1)《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向轄區內的機場、車站、碼頭候車室等公共場所,以及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船和希望為本系統從業人員服務的公共場所發放《衛生許可證》。
(2)經衛生防疫機構檢查監測,確定主要健康指標符合健康要求,80%以上直接服務客戶的從業人員可取得《健康許可證》。
(3)僅對經營各類公共場所的單位發放1《衛生許可證》,並註明其兼營項目。因違法需要註銷其中壹個經營項目時,應當在《衛生許可證》的相應位置加蓋註銷印章。被取消經營項目的單位,經衛生監督監測合格後,可申請恢復被取消的經營項目,並換發新證。
(四)《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到衛生防疫機構領取並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送衛生防疫機構。
2.衛生防疫機構應當指定衛生監督員,根據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審查和監測,對符合要求的,發給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評審和監控的資料應歸檔備查。
(五)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場所或變更經營項目應按上述程序申請《衛生許可證》。
(6)《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審1次。審查時,業務單位應填寫審查登記表,審查監控通過者應加蓋“審查印章”。逾期3個月未加蓋“審核章”的,原《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
(7)“衛生許可證”應用墨水填寫,字跡要清楚。單位名稱要寫全稱。《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顯眼的地方,以備監督檢查。《衛生許可證》不得塗改、轉讓、倒賣或偽造。
(八)申請營業的公共* * *場所經營單位經衛生防疫機構審查監測確定為不合格的,應當采取改進措施,符合衛生要求後發給《衛生許可證》。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衛生防疫機構收到《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的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的,發給《衛生許可證》。
(9)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及時向發證機關掛失補發,被關閉單位應到發證機關註銷《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和個人需要預防衛生事故。
第九條公共場所衛生事故報告制度。
(a)報告的範圍:
1.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導致的虛脫性休克;
2.因飲用水汙染或飲用水源汙染引起的水傳播傳染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水和衛生設施汙染引起的傳染病和皮膚病;
4.壹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農藥等事故引起的中毒。
(二)事故報告的責任人是業務單位負責人和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
(三)發生死亡事故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遇難者時,事故報告責任人應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民航、鐵路、交通、廠礦等國內經營單位也應向本系統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如重大事故、可疑刑事案件)向公安部門報告。
(4)衛生防疫機構接到報告後,應在24小時內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並在1周內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寫成《公共場所衛生事故現場調查報告》,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衛生防疫機構、事故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並建立檔案。
第十條《條例》第九條中的“妥善處理”,包括搶救受害人脫離現場,迅速將患者送往醫療機構,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確保危害範圍不擴大,環境不繼續惡化,在不影響上述情況下保護現場。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壹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職責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級衛生防疫機構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要有明確的分工,避免遺漏或重復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民航、鐵路、交通、廠(場)違反《條例》處理不當的案件。
第十二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壹級衛生防疫機構報送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報告和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的職責:
(壹)對轄區內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宣傳衛生知識,指導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三)對違反《條例》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參與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及竣工驗收。
(五)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獲取相關資料,包括拍照、錄音、錄像等。,並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進行調查處理。
(六)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衛生防疫機構可以設立助理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在衛生監督員的指導下,協助衛生監督員開展上述工作。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的條件:
(壹)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身體健康。
(2)衛生監督員具有醫士以上技術職稱,從事公共衛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獨立工作能力。
(3)助理衛生監督員從事公共衛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醫士(含醫士)技術職稱,熟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壹定的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公共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代碼:
(壹)學習和掌握《條例》、《細則》及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依法執行任務,忠於職守,秉公辦事,禮貌待人,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索賄受賄。
(3)執行任務時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胸卡,出示監督證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記錄。
(四)嚴格執行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公共* * *場所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可按每30至60個公共* * *場所1人的比例分配。縣級以上(含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人員,凡符合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的,均可擔任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頒發證書。助理衛生監督員由縣級或地區級衛生防疫機構提名,經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證書。
第十九條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被調離的公共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必須及時交回證書和證章,並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民航、鐵路、交通和廠(場)礦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的任免和人數,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壹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壹)《條例》第二條所列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設計說明書必須有衛生篇章。其內容包括設計依據、主要衛生問題、衛生保健設施、措施及其預期效果。
(2)所有影響周圍環境質量、有職業危害和對周圍群眾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制度。衛生評價報告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並在施工設計前完成。
(3)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衛生評價報告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應發給《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
(4)設計和衛生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變更仍需經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通知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的,方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公共* *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資質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頒發資質證書,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進行整頓和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以上處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處分: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者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的;
2.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未按時進行健康檢查的;
3 .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有壹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後仍未改善的;
2 .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的;
3.違反《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取得《健康證》從事直接客戶服務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處以壹百元至四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壹,經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仍無改進的;
2.未按《條例》第七條規定轉送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經處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仍無改進的;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塗改、轉讓、倒賣或偽造《健康證明》的;
3 .按照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的;
4.違反《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經營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以4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經處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仍未改進的;
2 .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壹款,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的;
3 .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拒絕衛生監督的;
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塗改、轉讓、倒賣或偽造《衛生許可證》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以800元至30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經罰款400元至1500元仍未改進的;
2 .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衛生事故未及時報告的。
(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的,對施工者處以3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並可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停止施工。
(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健康事故者,處以1500元至20000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含死亡人數)在1至10之間的,處以1500元至3000元罰款;
2.受害人數(不含死亡人數)11至50人,罰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數(不含死亡人數)51人以上的,罰款8000元至1萬元;
4.造成死亡的,處654.38+0萬元至2萬元罰款。
(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7日內停業整頓。停業整頓處罰後仍無改善的,停業整頓期限可以延長至90日: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
3.兩次罰款後仍無改善。
(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1.停業整頓90天後仍未改進的;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由衛生防疫機構審批。停業整頓和罰款超過3000元的,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吊銷《衛生許可證》須經原發證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喪葬費、遺屬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造成嚴重後果,阻礙、謾罵、毆打衛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打擊報復舉報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二條中的“餐飲場所”的監督範圍和內容是指安裝空調的餐飲場所的環境衛生。“公園”的監管範圍是指公園內具有圍擋結構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在中國境內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和船舶。“商業以上,縣、鄉、鎮商業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其中,對藥品商場(店)等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管,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衛生防疫機構是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所)、疾病預防中心、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站(所),以及民航、鐵路、交通、工廠(場)下屬的衛生防疫站。
拒絕衛生監督: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阻礙或拖延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經營多種公共場所:指在1個經營單位中同時經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兩個以上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的主要衛生指標是指:
1.酒店(有空調設施):顧客食具消毒、床上用品更換、自備水源及二次供水水質、壹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風量。
2.賓館、招待所:臉盆、腳墊配備,顧客用具消毒,床上用品更換,自備水源及二次供水水質,床面積,二氧化碳。
3.地下室酒店: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床上用品更換,機械通風,濕度,床區,取暖、做飯無明火,無噪音,無二氧化碳。
4.影劇院、錄像廳、音樂廳:場內禁止吸煙、演出間隙、立體影院眼鏡消毒、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
5.舞廳、音樂茶座、遊藝廳:噪聲、場館內禁止吸煙、人均占用面積、二氧化碳(或新風量)。
6.酒吧和咖啡館:新鮮空氣、壹氧化碳和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顧客用具要更換消毒,有性病、傳染病、皮膚病的顧客禁止洗澡,池水渾濁有二氧化碳。
8.理發店、美容院:理發刀、毛巾、毛刷消毒,理發刀、毛巾、毛刷的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頭癬患者專用理發工具,氨水(燙發的地方),壹氧化碳(使用煤爐的理發店)。工人操作時穿工作服,清潔面部時戴口罩。
9.遊泳池:細菌總數、大腸菌群總數、渾濁度、池水凈化消毒設備、強制浸腳消毒池,禁止租借遊泳衣、褲。
10.健身房:CO2(或總風量、新風量),健身房禁煙,飲用水質量。
11.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照明、噪音、二氧化碳(或總風量)、圖書館內禁止吸煙、閱覽室內禁止打印復印。
12.商場(店)、書店:照明、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場(店)內禁止吸煙。
13.醫院候診室:細菌總數、室內吸煙、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候車室:室內地面清潔、室內禁煙、公共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鐵路客車、海運客船、客機:飲用水質量、被套更換、茶具消毒、二氧化碳。禁煙客艙(艙)內禁止吸煙。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2010年6月1991日起施行。1987 9月15衛生部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