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各類建築物、地下管網、道路、橋梁隧道、水利河道、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裝修工程產生的渣土、廢料、泥漿等廢棄物。第三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和綜合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措施和綜合利用支持政策,組織建立建築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建築垃圾管理重大事項。第五條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統壹監督管理;區城市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管執法、城鄉交通運輸、城鄉供水、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城市更新)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本市實行建築垃圾分類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分類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各類建設項目在立項、規劃設計和施工管理階段,應當采取措施對建築垃圾進行源頭減量、回收利用。推廣裝配式建築和壹體化裝修。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堆放、掩埋建築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廢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處置建築垃圾的行為;舉報屬實的,市城管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再生產品科學研究、產品開發、示範推廣和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排放、運輸和消費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城鄉供水等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確定建築垃圾長期處置場和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的布局、位置和規模,並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建築垃圾臨時處置場所。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建築垃圾長期處置場、臨時處置場和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
對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建設和運營實行財政補貼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城管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並公布。第十壹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裝飾裝修廢棄物長期處置場所、臨時處置場所和無害化處理廠:
①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3)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四)河流、湖泊、水庫、渠道和山體的保護範圍;
(五)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泉水補給區;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第十二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其他農用地、林地和建設用地,經產權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申請建設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所。第十三條建設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應當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申報,經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城市管理局備案。第十四條裝修垃圾長期處置場、臨時處置場、無害化處理廠的運營、關閉和歇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拒絕接納建築垃圾、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五條排放建築垃圾的建築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裝修裝飾)拆除項目的建設單位和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市城管局提交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和核算建築垃圾排放量的相關材料,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和歷城區建築垃圾處置審批,並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請;長清區、章丘區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應向所在區城管局提出申請。第十六條建築垃圾處置計劃應當由建設單位、裝飾裝修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單位)和拆除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編制,包括:
建築垃圾排放總量、排放種類、處置時間和排放時間;
(二)建築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公布的名單中選定的長期處置場所、臨時處置場所、綜合利用企業、無害化處理廠及雙方簽訂的處置合同;
(三)異地填埋、土地復墾等建築垃圾直接資源化處置場所,以及供需雙方簽訂的協議;
(4)建築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公布的運輸企業準入名單中選定的運輸企業及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
前款第三項規定,計劃將土方施工產生的渣土用於廢棄礦山回填、山體恢復、土地復墾和園林綠化的,應當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第壹款第四項選擇運輸企業時,建築垃圾排放總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鼓勵采用招標方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