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醫療保險的區別
保險範圍不同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範圍為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覆蓋所有未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的城鎮居民。
不同的支付標準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在職職工繳納工資總額的2%,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7.5%。退休人員本人不繳費,原用人單位為退休人員繳納退休(養老金)總額的5%。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繳納。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籌資水平按照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壹定比例確定。其中,在校學生和18歲以下非在校兒童年籌資水平約為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籌資水平為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今年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上調標準為學生兒童120元/年、成年居民300元/年,其中學生兒童個人繳費30元/年、成年居民個人繳費210元/年,參保居民政府補助90元/年。政府還向投保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者、重度殘疾人(壹級和二級)、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和三無人員提供額外補貼。
③繳費年限不同
退休後,城鎮職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但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退休不足65,438+05年的人必須壹次性補足65,438+05年,然後才能享受退休員工的醫療待遇。
城鎮居民只有終身繳納醫療保險,才能終身享受醫療保險。
不同的醫療待遇
1.最高支付限額。
2.免賠額和報銷比例。
3.個人賬戶。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采取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應建立個人賬戶(目前靈活就業人員在職50元/月,退休53元/月)。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全部實行統籌,不建立個人賬戶。
二、兩者區別的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3.《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補繳至國家規定年限。
城鄉醫保和職工醫保在覆蓋範圍、參保對象、繳費方式、報銷比例等方面存在差異。城鄉醫保主要面向農村和城鎮居民,覆蓋面廣;職工醫療保險專門針對就業人員,其覆蓋範圍相對較窄。在參保對象方面,城鄉醫療保險包括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而職工醫療保險只包括正式就業的員工。在繳費方式上,城鄉醫療保險由個人和政府共同繳納,而職工醫療保險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繳納。在報銷比例方面,城鄉醫保的報銷比例較低,而職工醫保的報銷比例相對較高。這些差異直接影響參保人的醫療費用負擔和報銷比例,因此需要根據個人情況選擇合適的醫療保險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三章醫療衛生機構
第五十條發生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服從政府部門的命令,參與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參訓人員患病、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給予工傷或者撫恤、烈士褒揚等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