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職能部門主要包括人民壹庭(民事壹庭,下同)、人民二庭、刑事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辦公室、執行局、司法警察隊。三個字的第壹個字是法語,應該是法院的法警隊。至於法制辦,通常是縣級政府的內設部門,而不是法院的部門。
法院的機構設置包括:
壹.主要職能
(壹)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四)審理第壹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審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啟動再審的案件;審理市、縣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的審理。
(五)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
(六)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7)通過司法活動懲罰壹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通過司法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八)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法官、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二,內部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法院機關管理和日常事務的組織實施。承辦文件、檔案、機要和保密工作,傳遞和處理各類工作信息;起草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承辦各類來信來訪的登記、傳遞和轉辦工作;負責機關的財產、財務管理和後勤服務保障;負責設備工作任務;負責接待國內外客人;負責黨組及其領導的其他服務工作。
(2)政治工程科
負責機關黨支部的工作;負責全院的行政事務和人員調配管理;負責制定幹警目標責任制並組織實施考評、考核、獎懲;負責工會工作,組織幹警業務活動。
(3)刑事法院
負責刑事案件的審理。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審理個人提起的刑事自訴案件;協助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相應的刑事案件;協助中級人民法院做好死刑執行工作。
(4)民事法院
負責轄區內民事案件的調解和審理。及時審理合同糾紛、婚姻糾紛、債務糾紛、財產糾紛等案件。積極做好中級人民法院和兄弟縣(區)法院管轄的案件和當事人的調查取證、審理、送達、宣判工作。
(5)行政法庭
負責轄區行政案件的審理和調解,協助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做好上級法院和兄弟縣(區)法院管轄的案件和當事人的審判輔助工作。
(6)審判監督法庭
負責全院發回重審案件的審理和調解,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的審理,院長和上級法院提起再審案件的審理以及人大依法監督案件的審理。
(七)立案庭
負責全院立案,壹般案件的送達、取證、審理,壹般簡單案件的調解。按照有關規定安排院內壹審案件,做好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的來信來訪工作。
㈧執行局
負責當事人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的執行案件;負責本縣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積極協助異地執行案件。
(9)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院內重要案件審理中的值班法庭;承擔刑事案件中羈押、看守、看守犯罪嫌疑人的任務;負責全院後勤機關的安全。在中院司法警察支隊的統壹部署下,完成了死刑執行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