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職責簡介:
(壹)對市政府法制建設進行全面調研,編制市政府依法行政規劃草案。【1】制定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意見,指導、協調、督促市委各委、辦、局、區政府落實市政府確定的依法行政工作目標。
(二)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制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起草或牽頭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審查、修改和協調論證各部門提交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負責與世貿組織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審議和咨詢;承擔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四)承擔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做好行政審批成果與立法銜接,負責本市新設立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審查。
(五)組織與世貿組織有關的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外文版本的翻譯和審批。
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和本局立法顧問的工作;組織重要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立法聽證和專家咨詢論證;
(七)組織新頒布政府規章的新聞發布會,負責政府規章的發布工作。
(八)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辦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報送備案;承擔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及是否相互沖突,並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十)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和委托執法;負責受理錯案責任追究和備案新法律法規的實施。
(十壹)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和認定;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執法證件的發放。
(十二)制定市政府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組織或參與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情況的檢查。
(十三)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相同政府行為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執法實施中的共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並制定相關配套規章、文件和意見。
(十四)協調部門之間在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的矛盾和糾紛。
(十五)負責市政府公告欄的日常管理和維護,開展新法律法規和市政府重要規範性文件的宣傳工作。
(十六)受市政府委托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並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職能。
(十七)辦理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受市政府委托承辦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復議案件和市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相關工作,辦理市政府承辦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政府的行政復議、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十八)負責政府法制統計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咨詢服務以及國內外法律界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十)負責聯系和指導仲裁委員會。組織仲裁機構的設立和變更,指導和監督仲裁機構開展仲裁業務。
(二十壹)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擴展數據:
法制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黨工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員會和工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行的日常工作。
統計評估辦公室
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和監管企業財務報表備案,建立國有資產統計信息網絡,並按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制定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
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和制度改革意見,制定國有資產界定、登記、轉讓、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解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界定、登記、轉讓、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解;制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組織所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的核銷;負責監督所監管企業的財務;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批和備案;研究提出國有資產預算編制和實施方案,管理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預算;監督國有資產收益的使用;審查所監管企業的資本變動、股權轉讓和債券發行計劃;監督和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企業改革辦公室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查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的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價;協助被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相關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企業改革的政策;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被監管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流動重組和結構調整的意見和方案;該院對企業兼並、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方案進行監督,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並、分立、解散、清算、關閉、破產和重組,協調解決企業改革和重組中的重大問題。
政策法規司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有關法規草案和重大政策的協調起草;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研究和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研究提出完善授權經營體制的意見和建議;負責調查研究監督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情況和問題;承辦證監會的法律事務。
檢查和監督辦公室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監督員報告制度;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查處損害和侵犯國有資產的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聯系協調相關部門和機構對被監管企業及其責任人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批;負責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總監的業務指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