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重新審判原案予以糾正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並不是每個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而是壹種只能適用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的訴訟程序。它是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正確、合法的壹項重要訴訟制度。審判監督程序不同於壹審程序和二審程序。主要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壹審和二審的程序屬於正常的審判程序,是兩個不同的審判層次;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的審級,而是審判程序的壹個特殊階段。雖然審判監督程序和二審程序都是為了保證判決、裁定的正確,糾正原判決、裁定的錯誤,但二審程序是對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審理,是壹審案件的繼續審理和民事案件的終審。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程序的繼續,而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的再審。
2.審判的對象不同。第壹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對本案的再審。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審理,無論是壹審判決、裁定還是二審判決、裁定,只要確有錯誤,都可以成為再審的對象。
3.審判的主題不同。有權提起壹審、二審訴訟的是對案件有實體權利義務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再審申請。
4.它在不同的時間被提及。啟動壹審程序受實體法規定的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屆滿,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起訴。按照二審程序提起上訴的,必須在壹審判決、裁定作出後的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沒有時間限制。如果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隨時提出。但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有兩年的時效。
5.原因各不相同。啟動壹審程序的理由是:起訴人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對方侵害或者有爭議;啟動二審程序的原因是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違法。
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請再審,具體為: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如果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法院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負責,發現有錯誤的,應當自行糾正。因此,民事訴訟法賦予法院依法糾正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權力。院長發現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法院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應當對提交的判決、裁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再審。決定再審的,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將地方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有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調取材料,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自行審判,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後,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判結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3.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有權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自行審判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