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的問題。。。。
1。法律淵源的含義和分類1。法源的含義是指法律的來源、淵源和淵源。作為法律的壹個基本範疇,法律起源是壹個具象而又極其模糊的說法,在不同的法律體系、地區和國家有不同的表述。法學家奧斯汀將法律的起源理解為法律規範有效性的來源;克拉克認為法律的來源是指法律的形式。同樣,在中國法理學領域,學者們在許多意義上使用了法律起源的概念:壹些學者將其理解為歷史起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出現的歷史事件和行為。有學者認為,法的起源是法的本質起源,即法的根本性質和法律現象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壹些學者從其他角度理解這壹概念,如法律的思想理論淵源,即對壹國法律制度和法律規範起指導作用的理論原則和思想體系;載入,法律文件的源頭,是法律規範的權威解釋和記錄。目前,我國法學界對這壹概念主要有兩種理解:壹種觀點認為,法律的起源是法律效力的來源,包括法律創造的方式和法律規範的外在表現形式。其意義在於解釋壹種行為規則是如何產生的,它有哪些外在表現形式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法律效力,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的規範依據。關於這個問題,有學者將這種效力的起源分為兩類:壹類是約束性起源;另壹個是具有參考價值的有說服力的來源,盡管它不具有約束力。另壹種觀點認為,法的起源壹般指法律的形式起源。其意義在於解釋某壹規則是如何產生的,或它具有何種外在形式,被認為是壹種法律規範,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並成為司法機關裁判案件的權威依據。這兩種觀點的相同之處在於法律淵源是法律效力的來源,但不同之處在於前者強調“規範依據”,側重於立法的意義;後者將其定義為“權威依據”,以凸顯法律淵源的司法意義。2.法律淵源的分類由於法律淵源的含義不同,學者們以各種方式回應了其分類的基礎。總的來說,有以下幾類:有學者根據法律淵源的載體形式將其分為法定淵源和非書面淵源。當成文法以文字的形式表達時,它就是成文法的來源,反之亦然。有學者根據其制定是否經過國家立法程序將其分為法定淵源和非法定淵源。立法機關根據嚴格的立法程序和法定職權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法定淵源,反之亦然。有學者根據是否可以直接引用作為定罪處罰的依據,將其分為直接來源和間接來源。任何可以被司法機關直接引用作為定罪量刑依據的東西都是直接來源,反之亦然。此外,壹些學者采用美國學者博登海默的分類方法將法律淵源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也就是說,那些可以從體現為權威法律文件的明文形式中獲得的來源是正式來源;非正式來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和值得考慮的材料,但這些材料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權威或至少明確的闡述和體現。同時,也有學者認為正式法源相當於直接法源,而非正式法源相當於間接法源2。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中國法系,但壹般而言的法系是指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行政法的起源:規定行政法內容的行政法律規範需要以壹定的形式表現出來,而這些表現行政法律規範的動機就是行政法的起源。在不同國家和同壹國家的不同時期,行政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是不同的。中國行政法的淵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規定了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和重大問題。憲法包含行政法律制度的內容,因此可以成為行政法的淵源。(2)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分為基本法律和壹般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壹般法律由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凡是規定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相關內容的法律都是行政法的淵源。(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的有關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辦法的總稱。行政法規作為國務院制定的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的重要規範性法律文件之壹,大多直接調整國家行政工作,因此是行政法的重要淵源。(四)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省、直轄市、自治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地方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據之壹,也是行政法的淵源。(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開展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據之壹,也是我國行政法的淵源之壹。(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可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從內容上看,規章多為直接調整地方行政工作的法律規範,因此也是行政法的淵源。(七)法律解釋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釋權的特定國家機關對有關法律文書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法律解釋權包括以下四種類型:(1)立法解釋權,即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法律文件進行的解釋;(2)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法律文書進行的解釋;(三)行政解釋,即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文件進行的解釋;(4)地方解釋,即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文件進行法定解釋。對權利的各種解釋都涉及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這也是行政法的淵源。(8)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國際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簽署的規定其在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化和軍事等領域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我國承認的國際條約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但我國政府明確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國際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政府簽署的規定其在政治、經濟和貿易、法律、文化和軍事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壹旦壹個國家或政府與另壹個國家或另壹個國家的政府簽署了條約或協議,其權利和義務將對國內機關、組織和個人產生法律效力。我國與我國政府簽訂的條約、協定都與行政內容有關,這也是我國行政法的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