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經市政府批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使用市財政壹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資金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資金,並使用銀行政策性貸款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選擇專業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組織和管理,並在竣工驗收後移交給項目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總投資654.38+00萬元(含)以上且政府投資占總投資50%(含)以上的市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代建制。
第五條下列市政府投資項目適用代建制:
(壹)機關、人民團體的業務用房和培訓教育用房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勞動保障等社會事業;
(三)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監獄、消防設施、審判室、檢察院技術偵察室等政法設施;
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等項目;
城市基礎設施、市政公用工程等項目;
其他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
交通、水利等市政府投資項目,分別參照《公路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第3號2015)和《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水建管〔2015〕91號)等規定執行;辦公樓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方式包括分期建設和全過程建設,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代建方式。
(1)分期建設。分為前期工作生成和施工實施生成兩種類型。
代建前期工作是指由中標代建人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政府投資計劃及中長期規劃對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設計的實施和管理。
代建的建設與實施代建是指由中標代建人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對項目進行施工圖編制、施工、監理、采購、竣工驗收等實施管理。
(二)全過程代建是指由中標代建單位對項目前期和建設全過程實施管理。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的組織實施機構,市重大項目辦具體負責牽頭協調、組織實施和綜合監督。
市財政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資金管理;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市監察部門負責對代建工作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並依法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行業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依法確定組織實施機構。有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由用戶(非市政府部門的,應先征得市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向組織實施機構提出申請,報市政府批準後可直接確定代建單位:
(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涉及搶險救災;
(三)對技術和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
代建單位壹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轉包。
第九條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實行合同管理。施工單位確定後,組織實施機構、用戶和施工單位應當簽訂施工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十條組織實施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下達投資計劃時,確定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人;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施工單位;
(三)組織簽訂施工合同,並根據需要簽訂補充合同;
監督建設單位的建設活動;
(五)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後,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證金應當及時釋放;
(六)建立代建項目檔案;
(七)協調在建工程的相關事宜;
(八)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壹條招標時,組織實施機構應當對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投標的單位的資質、信譽、業績、經濟實力、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情況進行資格審查。未經資格審查的單位,不得代表建設單位參加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與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有關的活動:被依法責令停業;近三年承擔的項目發生過重大事故;近3年內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約等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代建單位應當依法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代建單位及其直接利害關系單位不得在其代建項目中承擔相關工作。
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承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招標代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施工合同,對建設工程的工期、資金使用、質量和安全負全面責任,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十四條前期工作代建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完成以下任務:
(壹)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政府投資計劃、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依法組織工程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
(三)組織項目初步設計預算的編制和審批。項目概算總額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的10%,或者初步設計建設規模(指總建築面積)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規模的5%的,代建單位應當重新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用地、拆遷等審批手續;
(五)接受用戶單位的委托,辦理立項、規劃、環保、消防、林業、地震、人防、園林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審批手續;
(六)根據合同約定,向用戶移交項目前期工作的相關手續和資料;
(七)項目建設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五條建設實施代建階段,代建單位應當完成以下任務:
根據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圖限額設計;
(二)組織施工、監理、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活動,組織項目建設;
(三)負責上報年度投資計劃和辦理代建實施階段的相關手續;
(四)負責項目合同的談判和簽訂,並對項目建設實施全過程管理;
(五)每月向組織實施機構提交項目進展、資金使用和工程進度報告;
(6)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七)負責編制項目竣工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八)協助項目竣工驗收;
(九)負責工程竣工及有關資料的匯編和移交,並按核定的資產價值向用戶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十六條市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其使用者的主要職責是:
根據項目要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並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政府投資計劃、中長期規劃確定建設規模和項目投資等。,及時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等意見;
負責土地使用、拆遷審批手續及相關工作;
(四)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提供工程相關資料,並委托建設單位辦理項目立項、規劃、初概算、建設、環保、消防、林業、地震、人防、園林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審批手續;
(五)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和施工監督、監理、設備和材料采購;
(六)負責平衡籌集市政府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設立項目專用賬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
(七)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資金使用提出監督建議;
(八)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和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接收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
第三章組織與實施
第十七條組織實施機構應當自根據本辦法規定確定代建單位之日起30日內組織簽訂代建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實行前期工作代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合同的要求開展前期工作,且前期工作的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實行代建或全過程代建的,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控制投資,並在施工圖設計中實行限額設計。工程預算不得超過批準的設計概算。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簽訂其他協議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期間因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變更工程設計或調整工程預算的,由代建單位提出並經用戶確認(非市政府部門的,應先征得市政府部門同意),並由實施機構簽署意見,按照原工程設計和工程預算審批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實行代建或者全過程代建的,在簽訂代建合同前,代建單位應當提供估算投資額5%-10%的銀行履約保函,具體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檔案,並在辦理項目移交手續時向用戶、組織實施機構和有關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材料。
分期實行代建的,前期工作代建單位應當自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移交手續,並將相關資料移交給用戶或代建單位;代建單位的建設和實施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向用戶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時,不得妨礙正常的建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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