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內容為: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第四項為:(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第47條是:
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兩年。
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最長可延長至壹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旨在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7年2月29日通過,於2008年6月20日公布。* * *共七章七十壹條。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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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33)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五條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處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壹天的拘留將減少到壹天的監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土地征收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渡口周圍二百米範圍內,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壹百米範圍內,公路兩側壹定距離內,不得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等危害公路、橋梁、隧道、渡口安全的活動。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前款範圍內修建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有關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是多少年?《禁毒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兩年,最長不超過三年。以下是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最長可延長至壹年。
《公司法》第38條和第47條中的質疑政策高於計劃,計劃高於計劃。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決定公司的重大投資、公司合並和分立、股份增減、股本轉讓等重大事項。董事會是公司的管理機構,壹般經營投資由股東大會按定額授權。相當於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具體執行機構。有不同級別的權力和工作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
(三)配合行政機關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有功的;
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是什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當行人穿過人行橫道時,他們應該停下來讓路。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應當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頒布。2007年和2011兩次修改。本法分為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交通條件、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第八章第124條。
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並於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201年4月22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1年5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