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貨幣
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中,多數犯罪以非法占有為犯罪主觀故意?如盜竊、搶劫、搶奪、詐騙等。本章規定的12個罪名中有8個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此外,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金融詐騙罪等7個罪名,以及其他章節規定的合同詐騙罪、貪汙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也是以非法占有為犯罪的主觀故意。如何在刑法中認定非法占有,對於正確處理此類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壹、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占有首先是民法中的壹個概念。占有是對事物的實際控制和掌握,是指主體基於占有的意思實際控制事物的事實或狀態。刑法上的占有不同於民法上的占有。在民法意義上,占有是所有權的權能之壹。所有權分為四種功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占有是所有權的基礎,沒有占有就無法實現其他三種功能。民法上的占有按其取得方式可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行為人通過法律規定的合法形式對物的掌握和控制。非法占有是非法占有或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占有。非法占有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時不知道或不需要知道他對財產的占有是非法的。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對財產的占有是非法的。

民法上的惡意占有與刑法上的非法占有類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是以實施犯罪的手段占有物(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以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實際掌握和控制他人的全部財產,使所有權人失去對該財產的控制。這種非法占有不僅是行為人自己所有,還包括行為人對其控制和占有的東西的非法處理,如出售贓物。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該類犯罪主觀故意的集中表現,而搶劫、盜竊、詐騙、貪汙則是實現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現。例如,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此類犯罪的既遂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實現,形成非法占有狀態。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所有權和實際占有權,使所有權人喪失了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所有權關系,是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的目的。它不同於民法意義上的惡意占有。

2.故意非法占有的時間順序是否影響定罪?

犯罪前有意圖是犯罪的普遍規律。在故意犯罪中,產生非法占有是主觀故意,進而實施非法占有。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的案例,有些犯罪是先有合法占有的行為,後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人認為這不符合無故意不犯罪的客觀規律,所以先犯罪後故意不構成犯罪。其實這是壹個誤區。例如,在侵占罪中,只有當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時,才會拒絕返還,而拒絕返還仍然屬於先犯罪後犯罪的問題。

有人認為,在非法占有罪中,非法占有的故意發生情況不同,可能會影響定罪。這裏首先要明確的問題是,非法占有的故意是發生在非法占有行為之前還是之後。有些犯罪發生在占有財產之前,如盜竊、搶劫等。,都是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進行非法占有;有的犯罪是在依法取得對財產的事實占有後,故意非法占有,進而實施侵犯他人所有權的行為。例如,侵占罪是指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歸還。又如合同詐騙罪,如收受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訂金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行為。雖然在本案中,有犯罪行為之前就有犯罪故意,但這種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在逃逸之前產生的,而不是之後產生的,並不影響犯罪構成。因為根據合同占有財物的行為沒有錯,占有財物後逃逸是犯罪。在貪汙罪中,行為人自己的職責是管理公共財產,這是合法的。然而,在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後,他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采取其他手段,從而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發生不影響定罪,其前有犯罪行為或後有犯罪行為均不影響定罪。

三、犯罪後故意變更非法占有是否影響定罪。

有時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壹成不變的,在壹定條件下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會發生變化。例如,在腐敗案件中,行為人實施腐敗行為並非法占用公共財產後,害怕紀檢監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會將非法占用的財產用於公共支出,如支付娛樂費用、購買公共財產、捐贈給公益事業、幫助窮人等。行為人的這種主觀改變導致其客觀上沒有將非法占有的公私財物用於個人生產、消費。對於這種行為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認為腐敗案件中贓款贓物的去向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主觀惡性,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用於公共支出和消費的故意。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則不應定罪處罰。因此,在壹些地方,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公共支出和消費的扣除方法。只有純粹用於個人支出或個人持有的部分才被認定為腐敗、金錢和贓物。也有人認為,行為人實施貪汙後非法占有公共財產,已經完全改變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所有權人對這部分公共財產完全失去了控制和掌握,失去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屬於貪汙罪。至於犯罪分子掌握和控制的這部分公共財產即贓款贓物是否用於行為人自己消費、揮霍或公共支出,原所有人實際上無權關心。也就是說,貪汙罪既遂時,屬於既遂犯,不必談贓款去向。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符合客觀實際和犯罪心理。犯罪完成後,罪犯害怕被調查而失去了他的官職。將贓款贓物用於公共支出或者捐贈給公益事業,是犯罪完成後的獨立行為。至於他將犯罪所得給誰,這不影響犯罪的構成,也不改變他的犯罪性質,因此只能在量刑時考慮。將用於公共開支的扣除實際上是對犯罪的縱容。總之,犯罪結束後故意改變非法占有的行為不能改變犯罪既遂後的犯罪性質。

四、非法占有他人自有財物構成犯罪。

如果甲方欠乙方5000元,乙方多次向甲方索要,但甲方總是找借口不還。然後,壹天晚上,乙方趁甲方不在,從甲方的衣櫃裏偷走了現金和貴重物品共計5300元。如何定義b的這種行為也有不同的觀點。

壹類認為甲不還債是不合理的,乙盜竊甲的財物是為了拿回自己的財物,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另壹種觀點認為,雖然A不償還債務是不合理的,但B應通過合法途徑或形式追討債務,B非法取得A的財產,違反了民法通則關於所有權合法取得的規定,實施了刑法禁止的行為,應以犯罪處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乙對該種行為是否定罪,取決於乙實施盜竊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妳偷的東西大致相當於妳欠的債務的價值,妳就不應該認為這是犯罪。

筆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如果行為人因與對方發生民事糾紛而以盜竊、搶劫的手段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顯然應根據其所犯的罪行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了公民私有財產的範圍。依法取得的財產是合法財產。公民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改變。如果甲方不能償還債務,乙方應依法向法院起訴或通過其他合法形式追討債務,而不是非法獲取。這種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這種行為如果不依法追究,必然導致社會秩序混亂、盜竊、搶劫等犯罪,司法機關也會失去化解糾紛的作用,影響社會穩定。當然,這種行為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