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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罰和問責的證據要求
審計處罰和問責的證據要求

只有審計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符合問責的行政執法要求,證據充分、形式合法,審計機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審計處罰和問責才有執法依據和基礎,才能依法推動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審計處罰和問責,增強審計監督的威懾力和有效性。那麽如何取證才能滿足審計處罰和問責的證據要求呢?

(壹)證據的內容應全面且問題應解決?個性化?

從證據的內容來看,證據不行嗎?只是聊聊天?僅收集財務數據,取證的目標範圍應廣泛。在從財務數據中取證的基礎上,還應重點關註和檢索業務經辦和管理部門的業務數據,關註單位黨組和行政辦公會議的記錄,關註單位和內設機構的工作計劃和總結數據。通過財務會計數據、業務管理數據和行政管理相關數據的證據協作,實現證據反映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目標。

要實現全面證據的目標,我們還應該關註財務和業務數據?人?因素,要誰做了事情,誰讓做證據,也就是要把問題落實到人,落實到相關責任人員在決策、執行和監督過程中。

②取證?個性化?我們必須準確界定對這個問題負責的人。

對違規責任人的處罰和問責有了更高的要求,必須準確界定違規責任人。《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中處罰責任人和建議追究責任人的規定,針對的是兩類人員,壹類是對違法問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另壹類是直接責任人員。在對發現的問題收集證據時,審計人員還應相應區分兩類責任人,以便為處罰和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準備證據。

在界定這兩類責任人時,審計人員應註意其身份和作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身份應當是單位的領導,壹般工作人員不能界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單位的部門負責人也不應界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應為單位壹般幹部或部門經理;從問題發揮的作用來看,發揮決策、指揮、組織作用的單位領導應界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負責落實問題的單位幹部屬於其他責任人員。

(三)根據需要選擇證據形式。

1.根據不同證據形式的特點和取證需要選擇證據形式。證據可以分為七種形式:書面證據、證人證言、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筆錄。不同形式的證據具有不同的效果和不同的獲取難度。壹般來說,從證據的證明力來看,鑒定結論、筆錄、公證書證的證明力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原件證據的證明力優於復印件證據,形式不同、內容壹致的多份證據的證明力優於單獨壹份證據;從取證難度來看,證人證言、物證、鑒定結論較難取得,而書證、視聽資料、書面證據較易取得。同時,不同的證據形式也有不同的取證成本,這也會影響審計人員對取證形式的選擇。在具體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應結合審計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審計發現問題的取證需要,選擇不同的證據形式,以滿足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審計取證需要。

2.根據不同的處罰和問責對象,註意不同的重點和證據形式。從處罰和問責的對象看,審計可以處罰和追究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但是,不同的處罰和問責對象對審計取證的要求不同。壹般來說,獲取單位處罰的證據相對簡單。只要將問題界定為本單位的執行和發生情況,並明確反映問題的事實,就滿足了取證的基本要求。在取證形式上,壹般書面證據即可滿足要求。

如果計劃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並建議追究行政責任,對審計和取證會有更高的要求。從證據的內容看,除了明確反映違規行為的經濟運動過程外,還必須落實問題產生和實施過程中各個環節的決策者、組織者和實施者,並落實其角色和責任。其中,對領導者的取證應側重於相關問題的決策過程和決策責任,對其他人員的取證應側重於實施過程、結果、誰實施了問題以及誰是管理者等。,與此同時,它還應該從激勵或做出決定的人那裏收集證據。從證據形式看,除書面證據外,還需要通過筆錄等證據形式獲取有關問題事實和責任人作用、責任的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整體,為審計處罰和責任追究奠定堅實的證據基礎。

(4)註意證據形式上的合法性。

為了充分發揮審計證據的有效性,除了證據在內容上具有充分性和相關性外,還必須具有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從相關法律法規對證據形式的要求來看,審計人員應主要關註審計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取證人員,審計證據的取證時間必須在法定執法時間內。審計證據必須按規定簽字和簽署。被更改的審計證據必須由另壹方簽字批準,證據提供者必須檢查並蓋章復制證據。審計文書送達、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審計處罰征求被處罰對象意見、審計聽證通知等法定執法程序必須按規定完成並取得相關證據材料。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這些對審計證據的基本形式要求,以確保審計證據符合要求,避免審計證據因形式問題而無效。

(五)關註審計取證的其他問題。

為了使審計證據符合處罰和問責的要求,審計人員還應關註相關工作的新要求對審計證據收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例如,近年來各級政府開始不斷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地方政府和行政執法機關相繼出臺法律法規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規定對審計取證有直接影響。對於審計中發現的按規定應當處罰的問題,審計人員還必須根據當地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確認問題屬於不予處罰、從輕處罰還是從重處罰的標準,同時對符合標準的相關要素進行取證。審計人員發現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按照當地處罰裁量標準予以重罰的,還應當取得被審計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受到重罰的法律證據,包括被審計單位或者責任人在壹定期限內曾因類似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的事實, 且經行政機關責令停止或者要求改正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嚴重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