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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的抗辯
工傷待遇回復1

被申請人:A,男,漢族,194x年出生,系死者e的父親。

被申請人:B,女,漢族,出生於195x年1x月2x日,系死者e的母親。

被申請人:丙,女,漢族,198x月X日出生,死者戊之妻。

被申請人:D,男,漢族,200年x月x日出生,死者e。

因上訴人(壹審原告)F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x)深羅法民X號(勞初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194x),被申請人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答辯:

首先,壹審法院認定E某系上訴人員工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首先,E是上訴人的雇員,由國家機關依據職權制定的正式文件作證。被申請人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證明E某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是上訴人的員工。因此,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9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出具的《深圳市工傷認定書》(深勞社字【200】第41235400號)認定E的死亡為工傷。上訴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先後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深圳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10月26日作出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1x】3x號維持了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2010年3月2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x)深服法立字第1x號行政裁定書,因上訴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本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述行政裁定於2010年3月20日生效。因此,在依法撤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之前,應將其作為認定電子申訴人員工的證據。

其次,E是上訴人的員工,與上訴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e於2008年9月底加入上訴人,擔任長途汽車司機,月薪8000元。原告以現金形式支付了前壹個月的工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E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的汽車由上訴人的公司管理,E接受了公司的崗位培訓並持有崗位證書。

2.e的駕駛行為系執行工作行為,上訴人應承擔工傷待遇;其是否具有上訴人認可的駕駛人資格及事故責任認定,不是排除其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定理由,與本案無關。

首先,e某的駕駛行為屬於工作行為,上訴人應當承擔其工傷待遇。E作為上訴人的員工,駕駛車輛從事運輸的行為是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對E的駕駛事故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上訴人應承擔其工傷待遇。

其次,上訴人公司的規定及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責任與本案無關,也不是排除工傷認定或工傷待遇的法定理由。因此,上訴人主張E公司違反了上訴人公司的規定和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判決。×人民法院(200)董×法民×83x號事故責任認定書與本案無關。e .因工作原因駕駛公司車輛造成的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因上訴人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公司應承擔其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三、壹審法院根據深圳市2008年分工工資指導價位酌定e工資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發包人管理的,發包人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上訴人對E的工資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具體到本案,在雙方均無法證明E某實際工資標準的情況下,壹審法院參照2008年深圳市公交車司機月工資中位數,認定E某工資符合法律規定。

四、關於喪葬費和生活費,被申請人可以請求雙倍賠償。

上訴人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x)華東法民終358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銀保險公司賠償被申請人喪葬費及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是,商業保險賠償是基於保險合同,而工傷賠償是基於員工和公司。勞動關系與民事賠償、工傷賠償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並不相容。被告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深圳市x級人民法院

被告:公元201年x月x日。

工傷保險待遇上訴答復2

被申請人:xx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頭銜:董事會主席

受訪者:李xx

關於被申請人李xx訴我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壹案,被申請人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壹、關於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夥食補助費。

壹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已被泗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且泗水縣社會保險部門支付了被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因此被申請人的這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而不是由被申請人支付。這壹認定不僅是事實,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被申請人混淆了被申請人未繳納工傷保險費和工傷賠償責任主體的法律概念。被申請人於201165438年2月8日發生工傷事故,事故發生在被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因此,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住院夥食補助費都應屬於工傷保險基金的補償範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被申請人提交的泗水縣社會保險部門生育保險科出具的答復是錯誤的,因為本案不是欠費期間的事故,而是正常繳費期間的事故。這壹答復是違背事實和違反法律的錯誤意見。

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被申請人於2012年9月29日主動辭職,並寫了自己的辭職報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申請人不應向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被申請人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與本案工傷保險待遇不屬於同壹案由。如果被申請人固執己見,他應該另行主張權利。原勞動仲裁裁決因被申請人起訴早已無效,被申請人也未能審時度勢。此時此刻去刻舟求劍顯然是不合適的。

三、關於被申請人要求雙倍工資的問題。

被申請人明確表示,雙方早在2009年9月31日就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至2065438年8月31日。被申請人曲解了《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關於用人單位自初次用工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已滿兩年,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應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合同的事實,該情形明顯不符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的這壹主張與本案工傷保險待遇不屬於同壹案由。被申請人壹再堅持自己的意見的,應當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被申請人的上訴請求不合理,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請求妳院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申請人:xx石材有限公司

2065438年9月7日+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