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被告人的辯護權可以從偵查開始到訴訟全過程行使,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在法庭審判階段,被告人不僅有權進行自我辯護、申請證據、進行最後陳述、對裁判提出上訴或者申訴,還可以委托辯護人進行自我辯護。公訴人出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是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認為辯護人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壹般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或者人民法院批準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能擔任辯護人,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和人民陪審員壹般不適合擔任辯護人,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本案證人、鑒定人不能同時擔任本案被告人的辯護人。辯護人只能在審判階段為被告人辯護。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本案材料,了解案情,與在押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人必須忠於事實和法律,不得弄虛作假,欺騙人民法院;也要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
在西方國家,被告有權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辯護;有權選擇辯護人幫助自己辯護;有權陳述自己的意見;有權保持沈默或拒絕坦白;有權申請證據;有權對判決提出上訴或申訴。辯護人壹般是律師。英美等國規定,律師可以在被告人被捕後提供辯護,可以在預審時出庭並詢問證人。
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表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抗辯是基於法定的抗辯權,是針對起訴狀提出的、與之相對的壹項基本訴訟功能。沒有指控,就沒有辯護。只有在被告人被指控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從刑事訴訟開始,被告人就有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他的指控,為自己辯護。被告人不僅可以為自己辯護,還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並依法聽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見。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我國的辯護種類主要包括:
自衛
自辯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進行反駁、辯護、辯解的行為。這種辯護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進行自我辯護。
委托辯護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檢察院刑事偵查部門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被告人在開庭10日前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指定辯護
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審判階段,指定辯護人只能是律師。指定辯護包括:
1.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形作了具體規定,包括:(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的;(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經家屬反復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費用的;(4)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五)具有外國國籍;(6)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調取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被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開庭審理時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