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阜新市鼓勵投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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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網(2006年6月5日)
為進壹步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改善和優化我市投資環境,加大對外開放步伐,鼓勵國內外客商來我市投資興業,促進阜新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阜新實際,制定本規定。
壹、投資促進的範圍和形式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招商引資是指將阜新市以外的資金和項目引進我市行政區域。具體包括:
(壹)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省地區的法國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資興辦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二)中國境外(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資設立企業(以下簡稱境內投資企業)。
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和渠道招商引資。國內外投資者可以通過“三補”、BOT模式、參股、控股、嫁接、改造、租賃、聯合、兼並、收購、重組、增資等多種形式在我市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發展需要的各類項目。投資的形式可以是資金、設備、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
二。市政府支持的項目
第二條市政府重點支持以下國內外投資項目:
(壹)高科技產業項目;
(2)農業產業化發展項目;
(三)工業企業嫁接改造、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較多的項目;
(四)資源深加工和綜合利用項目;
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旅遊資源開發和文化教育項目;
(七)出口項目;
(8)其他鼓勵項目。
三。對內外資企業的鼓勵和財政支持政策
第三條對以上所列生產加工項目,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註冊資本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新設內資企業外方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自資金到位且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除享受國家有關政策外,還可享受科技、環保等政府財政扶持政策。財政支持的具體額度由同級財政核定,主要用於支持企業科技環保投入。
第四條對於新西蘭行政區域內的內外資企業,外方通過企業獲得的利潤將加入項目投資,增資擴股部分按增資比例享受財政扶持政策。
四。土地政策
第五條市政府支持的重點項目使用國有土地,根據不同情況,以劃撥(符合國家劃撥土地目錄規定)、轉讓、出租、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授予國內外投資者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最長期限為50年。基準地價對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按最低標準價收取。土地出讓金按最低價收取。根據項目情況,市政府將返還轉讓費的50%用於企業開發生產。
房地產開發和商業用地項目不享受上述土地政策。
第六條對於通過征收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征地補償比照省內其他城市和地區,按最低標準執行。部分土地出讓金將返還50%用於企業開發生產。
第七條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且不改變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權租金按10-20%收取;改變原用途的,按照新的使用標準收取10-20%的費用。
第八條對能夠帶動國有企業轉型、開辦“雙停”企業、帶動更多下崗職工再就業的項目,地方企業劃撥土地用於投資興辦生產加工產品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可直接出讓給新建企業,政府視項目情況按10%以下的標準收取土地出讓金;剩下的留給企業安置員工。
第九條對我市經濟轉型帶動性強、對阜新市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重大生產加工項目,外商投資200萬美元、300萬美元、500萬美元,或外商投資2000萬元、3000萬元、4500萬元以上的,當地政府分別提供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土地。土地出讓金可返還給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項目開發和環保基礎設施改造。
第十條市政府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符合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總體規劃、不造成環境汙染和破壞的前提下,開發“四荒”(荒山、荒溝、荒灘、荒地)發展養殖、農產品加工等項目。所用的“四缺”屬於集體、投資者。
使用形式和價格可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約定,使用期限最長可達50年;屬於國家的,可以以轉讓的形式供投資者使用,轉讓費可按國家和省標準的1-10%收取。
五、內外資企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十壹條對新設內外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省繳納的最低部分收取;內外資企業工商註冊登記費減半;市級機關收費只收取成本(費用)費。
第十二條國內外投資者購買國有、集體企業全部或部分凈資產,並壹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的,可按賣價優惠20%;壹次性付款有困難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款不應低於總房價的50%,其余款項應在2年內付清。
第十三條國內外投資者均給予特殊公民待遇。
(1)對外商投資654.38+萬美元或外商投資654.3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加工項目投資者,由市政府頒發特別待遇證書。本人在本行政區域內乘坐汽車免收過路(橋)費,在沒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不扣費、不扣費;
(2)固定資產投資50萬美元或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生產幹項目,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免費辦理落戶手續;在基礎教育階段,他們的孩子可以在其投資地區免費選擇自己的學校。同等條件下優先服兵役和就業;
(3)對阜新經濟轉型和社會經濟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外國投資者,資本投資額在500萬美元或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加工項目,可受聘擔任市政府經濟顧問和榮譽職務。
六、投資中介機構獎勵政策
市政府按以下規定獎勵中介機構:
第十四條。對在中國引進外商直接投資數額較大的中介人給予獎勵。當年外商直接投資50萬美元以上或國內投資6543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加工項目,外資比例分別為65438%和0.5%。具體獎勵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縣(區)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實施考核和兌現獎勵。
第十五條對於引進“三補”、產品出口、勞務輸出、對外工程承包項目,在合同實施後,按雙方商定的標準獎勵中介機構。獎金由受益人支付。
七、加強招商服務協調。
第十六條內外資企業實行“壹站式”辦公和“保姆式”服務,實行聯合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為內外資企業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和完備的基礎設施。市政府支持的重點項目投產後,金融機構應當優先安排企業所需的信用貸款。優先發展供電、供水、供熱、交通和通信等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內外資企業隨意攤派、收費和罰款。各相關部門實行服務承諾制,自覺接受全社會特別是外商的監督。市軟環境建設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內外資企業對實行服務承諾制的部門進行服務評價,對大多數外商公認服務差的部門進行曝光。
第十九條本規定適用於阜新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阜新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遼寧省沈陽市招商引資獎勵優惠政策
1.為加強沈陽市招商引資工作,調動投資中介機構的積極性,維護其合法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2.凡利用個人關系在沈陽市招商引資中取得實際成效的合資雙方或獨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設立的中介機構,均屬本辦法的對象。因工作關系接觸上述項目的,酌情參照本辦法執行。
3.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我市直接投資的合資企業和獨資企業。合作補償貿易或融資引進外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4.對中介機構的獎勵以實際轉移資金為依據,具體獎勵金額如下:對外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含500萬美元)的,獎勵5‰-7‰;引進外資500萬美元以上的,按7‰-9‰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中方受益單位支付。
5.以上獎金均為壹次性獎勵。獎勵可以給現金,如果我同意,我可以獎勵等值的商品。所有獎金現金將以人民幣支付(如果引入美元,將按當前匯率轉換為人民幣)。
6.對中介機構的獎勵應在每次資金轉賬後30天內兌現,直至所有資金轉賬並分批兌現。上述獎金由中方受益單位計入成本。
7、對於引進外資設立的獨資企業,其獎金應由稅收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在項目建成投產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
8.對以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名義引進項目到我市的中介人,除個人待遇外,給予中介法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優惠:中介企業應繳納增值稅的65,438+00%從地方財政從新項目取得的增值稅中抵扣,從抵扣年度起需3-5年;在地方財政中,中介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的10%將從新項目獲得的營業稅中抵消,從抵消年度開始需要3-5年的時間。
9、獎金兌現的處理程序:
(1)合資項目的中介機構由雙方確認後在合資合同中約定,個人獨資項目的中介機構由公司章程中約定。
(2)外資轉入後,中介機構將根據本合同和章程從相關單位領取獎金,由沈陽市外商投資協調服務辦公室負責協調和實施。
(3)受益單位是引進外資的直接受益者,應主動承擔兌現獎勵的責任,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獎勵發給中介機構。如果發現受益單位違約,中介機構(包括中介法人)有權向縣(市)人民政府和沈陽市外商投資協調服務辦公室申請裁決,受益單位必須根據裁決承擔行政或法律責任。
10,稅收優惠程序:
(1)招商局通過合同核實中介機構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引進項目並出示證明。
(2)稅務機關用此證明抵稅。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和澳門同胞在沈陽投資的企業均視為外商投資企業,其新引進的項目也適用本辦法。
(4)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5)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陽市招商引資獎勵條例》(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1992)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