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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和生命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汙染,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的回收、拆解和監督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不符合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願報廢的,參照本辦法回收拆解。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依法編制本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場所納入城鄉規劃,將舊機動車及其零部件交易市場納入當地市場建設規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在行業統計、信息咨詢、技術推廣、宣傳培訓、服務體系建設、社會誠信評價等方面提供服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老舊汽車報廢更新,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倡導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帶頭報廢黃標車和老舊車。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科學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促進回收拆解企業升級轉型。第八條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企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禁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租賃、委托、掛靠等方式允許非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第九條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回收網點。回收網點的場地面積不低於2000平方米,具有符合標準的回收、儲存、辦公、消防、環保等設施設備和3名以上專業回收人員。回收網點不得擅自拆解回收報廢機動車。第十條符合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並辦理報廢註銷登記。

因機動車損壞無法駛回車輛登記地的,車主可以將機動車就近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核實,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第十壹條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繳納收購費用,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憑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註銷登記。

報廢機動車回收憑證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統壹印制和管理。第十二條禁止廢舊金屬收購企業、汽車維修企業等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收購和拆解報廢機動車以及報廢機動車發動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簡稱“五總成”)。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和運管部門在辦理新購機動車登記和車輛營運證發放時,應當告知並督促機動車所有人依法辦理名稱符合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報廢和註銷登記手續。第十四條營運客車和非營運客車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等貨車、半掛車改變使用性質的,其使用年限和報廢按照《營運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如實記錄回收拆解過程中的相關信息,並按照規定報送工業和信息化相關部門。信息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第十六條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采用有利於防止環境汙染的拆解方式,回收零部件和材料。報廢的大型客車、校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五總成”以外的其他零部件,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銷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再利用零部件”和回收拆解企業名稱。拆解的廢電池等危險廢物應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