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我們就是壹個在道德上非常重視誠信的民族。《管子·晏殊》雲:誠,天下之結;孔子也說:“不信的人不知道自己能做什麽。”每個人都希望生活在壹個誠實的社會中,方圓教遵循和流通順暢。每個人都想與誠實的人打交道,做生意和交朋友,但不誠實甚至欺詐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懲戒失信者已經成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之手保證了這壹點。
張先生和王女士是壹對夫妻。2004年初,他們到北京大興區壹家鞋廠打工。後來,鞋廠以停工為由解雇了他們,但他們從未支付過工資。兩人多次苦苦哀求無果,於是將鞋廠告上了法庭。2006年4月29日,法院作出判決:鞋廠支付所欠夫妻二人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當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多起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宣判,8名勞動者獲得法律判決勝訴。
用相關法律懲罰失信者,提高失信成本,必須使法律的強制約束力成為規範市場秩序、建設誠信社會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不乏對失信行為的硬約束。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甚至有對詐騙等犯罪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
誠信缺失在經濟生活中有多種表現形式,歸根結底無非是欺詐和違約。在中國,違約由以合同法為基礎的民事法律制度調整。
我國合同法對失信壹方的處罰主要是賠償造成的損害,奉行財產損害全額賠償原則。失信人的賠償責任和因失信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害,受害人全部損失的範圍應包括兩部分: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即現有財產價值的減少和應得利益的損失。
對於失信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非財產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賠償,理論界尚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就我國立法規定而言,僅規定了姓名權、名譽權、名譽權、肖像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失信行為不在此範圍內。清華大學經濟法博士陳燕菁認為,最高人民法院2001公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失信行為應當納入其中。作為信用關系主體的自然人,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無疑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價格法》,由市場監管機構根據其在市場交易中對失信人的欺詐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如果信用缺失的本質是失信壹方只想擁有權利而不願履行義務,必然會直接或間接挑戰財產關系和財產規則。因此,失信的人和企業必須付出沈重的代價。只有讓他們得不償失,才能規範他們的經濟行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而且,由於眾所周知的“執行難”,對“失信”的懲罰力度大大降低。
執行難是壹個綜合性問題,原因很多,是社會轉型時期的特殊現象。既有法制不健全的問題,也有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既有影響部分案件審判質量不高的因素,也有執行工作人員提高執行藝術的問題,解決執行難不是法院壹家的事,要采取綜合措施加以解決。需要從制度和措施上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通過解決執行難問題,提升全社會的誠信和公信力,通過建立執行的震懾機制,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法律手段在懲戒失信行為方面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中國政法大學賈若山認為,第壹,法律法規只能對個別行為進行判斷和懲罰,不可能窮盡所有失信行為,更多只是起到震懾作用,樹立行為判斷和懲罰的典範;其次,通過司法程序懲戒失信行為的成本過高,既包括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也包括個人成本和國家司法成本。
看不見的手起作用了。
2002年3月,擁有70年歷史的知名企業“南京冠生園”正式啟動破產程序。使用陳年餡料制作月餅的秘密被揭露後,冠生園的相關產品受到了巨大的市場沖擊。工商部門進廠調查,衛生防疫部門反復檢測,“南關”月餅在全國範圍內下架。除了月餅,冠生園的其他產品,如元宵和蛋糕也受到牽連。“陳餡事件”使南京冠生園的企業形象壹落千丈。半年後,債務已達2000多萬元,僅欠工行和交行的貸款就達500多萬元,而企業本身的資產只有600萬元,企業最終不得不申請破產。
這是市場對壹家不誠信企業的反應——監管部門和法律做不到的事情,市場做到了,就宣告了這家企業的“死亡”;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自然會以自己的方式對不誠信行為做出反應,並對其進行懲罰。北京大學信用研究中心的張崢博士說:“市場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是壹種直接的懲罰,是市場經濟的本能懲罰,但也可能是最嚴厲的懲罰!”
南京冠生園“陳餡事件”曝光後,企業被消費者和合作夥伴拒之門外,因誠信缺失而破產。違背承諾使冠生園失去了壹切,而不是獲得巨額利潤。“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市場上的失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