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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執行公司沒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執行措施;如果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先中止執行,再恢復執行。為了回答您的問題,邊肖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壹、法院強制執行對方沒錢怎麽辦?

執行公司沒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執行措施;如果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先中止執行,再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依照執行通知書應當履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

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十項有效措施。

首先,延期履約的利息和付款翻倍。

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生效期間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07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造成損失的,加倍賠償申請執行人已經遭受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遲延履行。

第二,侵犯名譽權案件的執行措施

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恢復對方當事人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公告、登報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具體侵權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適應。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在網絡上發布公告、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第三,報告財產順序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4.查詢、凍結和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在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期間,人民法院為禁止提取或者劃撥被申請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而采取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中國家指定的專項資金。但是,被申請人利用這些名義隱匿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撥到被申請執行人賬戶的執行措施。存款的轉移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直接轉移。

五、扣留和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用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代扣代繳被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壹種執行措施。拘留和撤銷是兩種密切相關的執行措施。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時扣留,留在原單位,不得使用或轉移,以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請執行人。

六、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貼上封條,當場查封,禁止任何人轉移和處置。

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用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應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出售的價格要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收入以及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

七、搜查被申請人隱藏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轉移財產並拒絕向人民法院說明其真實財產狀況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隱匿財產進行搜查。”

八、限制出境或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九、限制高消費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以上艙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11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X.拒不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無執行能力的不構成本罪。

以下五種情形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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