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註意以下問題:1,本罪的對象僅限於三種人:(1)各級各類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二)各級人大代表;(3)各級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必須註意的是,上述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某些公務,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2.行為人妨礙公務的行為是本罪的關鍵。這裏必須把握三點:(1)妨害公務的實質是阻止上述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包括使其無法執行職務、不能正常執行職務;(2)妨害公務的方式,除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暴力、威脅方法還可以是非暴力、威脅方法外,其余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才能構成本罪。但需要明確的是,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3)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是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才能構成本罪。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刑法或司法解釋中已單獨指控的妨害特定公務行為,應根據相關規定定罪,而不是妨害公務罪。3.如果使用暴力妨礙公務,應限制在輕傷以下的傷害程度。如果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應與重罪即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4.本罪的主觀界限是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在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錯誤地認為對方依法執行的公務是違法的,則不構成本罪,而應按照事實認識處理。5.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刑法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除《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外,《刑法》其他條款及部分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或者以妨害公務罪及相關犯罪數罪並罰:1。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走私的,以妨害公務罪和相關走私罪數罪並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2。未聚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以及在聚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的非首要分子,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刑法》第242條)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機構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行政執法活動委托的機構工作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可以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侵權人能否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調查處理機動車盜竊、搶劫案件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條)5。邪教組織成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等災害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妨害公務的行為有很多,但並不都構成犯罪,而是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妨害特定公務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以其他罪定罪處罰: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以抗稅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02條)2。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42條第2款)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或者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965438條+0)4。在法庭上毆打司法工作人員,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屬於擾亂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條)5。有義務、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6。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18條)7。運送他人偷越國境時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以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21條)8。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論處。(刑法第347條第2款第4項)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68條第1款)10。故意阻礙軍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以阻礙軍事行動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68條第2款)負責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阻礙依法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以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刑法第416條)12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員、執勤人員執行職務的,以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刑法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負有偵查、起訴、審判、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刑事案件中的刑訊逼供罪(第二百四十七條)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逼供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2.導致自殺或精神失常;3.造成冤假錯案的;刑訊逼供4.3次以上或者供3人以上使用的;5.指使、指使或者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5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三)刑訊逼供案件(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供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非法使用器械等惡劣手段逼供的;2.長期采用冷凍、饑餓、幹燥、烘烤等方法逼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三次以上刑訊逼供的;7.縱容、指使、慫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8.應當追究刑訊逼供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